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011號
TNHM,112,聲保,1011,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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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葉秋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2年度執聲付
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葉秋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前經判決確 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素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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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