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冠樺
選任辯護人 郭廷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3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809號、第12879
號、112年度偵字第112號、第3860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
偵字第5391號、第61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部分)。李冠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僅就原判決所處之 刑部分提起上訴,業經明示在卷(本院卷第91頁、112頁) ,是原判決其他部分,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本判決書關於犯罪事實、證據及除定應執行刑之理由外,餘 均引用原審判決書之記載。
三、被吿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就被吿之犯行雖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減刑,各判處3年7月至3年10月 不等之罪刑,然被吿購入大量三級毒品,僅是因為一次購入 大量較為便宜,身邊同有施用習慣之友人知道被吿有貨源, 才向被吿購買,被吿已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態度良 好。且被吿販賣過程中多數遭到賒帳,被吿並非販賣毒品營 利之常犯,亦非主動兜售毒品,原判決就被吿上開情況未加 以審酌,而仍合併判決被吿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之重刑,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未為減刑之刑度相當,有過重之嫌 等語。
四、經查:
㈠、上訴駁回部分(即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部分):原判決以 被告附表所示各罪,事證明確,分別予以論罪科刑。就附表 編號2至、至之犯行,因混合販賣二種以上毒品,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附表所示各罪,因 符合偵、審自白要件,依同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附表編號2至、至部分,應先加後減之(原判決漏未說 明,應予補充),並說明本件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 刑之理由後,爰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均為列管之第三級毒品而具 有成癮性,服用後會產生依賴性、耐藥性,且戒癮不易,嚴 重影響他人之身心健康,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販 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內含上揭成分之毒品咖啡包,致取 得毒品者沈迷於毒癮而無法自拔,直接戕害國民身心健康, 危害社會治安助長毒品氾濫,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所為實值 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販賣毒品之數量及利益,暨被告自述○○肄業 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在○○公司做○○工作、月收入約 新臺幣(下同)0、0萬元、與父母同住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核其量刑部分之認事用 法並無違誤,裁量權之行使俱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並無漏 未考量有利被吿量刑因素之瑕疵,被吿上訴後,亦未提出其 他不同於原審所調查之量刑證據,徒以原判決已認定之犯罪 事實或量刑理由,再重為爭執,未指明原判決量刑有何違反 卷內證據或理由矛盾之處,而原判決就附表所示各罪依法減 刑後(附表編號2至、至先加後減),最高刑度僅有期徒 刑3年10月,其餘各罪亦僅量處有期徒刑3年7月、3年8月、3 年9月,顯屬低度刑之範圍,縱使考量被吿上訴所指之各項 因素,原判決所量處之刑仍無過重之可言,被吿此部分之上 訴即無理由。
㈡、撤銷原判決部分(即定應執行刑部分):法院就被告所犯各 罪所處之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時,應在所適用法律規定 目的及其秩序理念指導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基於刑罰 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綜合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 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 價、各罪關連性及所侵害之法益等面向,採對其中最重刑嚴 厲化之限制加重原則,所為給予適度恤刑折扣之特別量刑過 程,並非必須一律僵固地僅按其宣告刑累計刑期之比例換算 或折計以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00號判決意旨 參照)。而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 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 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 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 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 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最高法院109年 度台抗字第190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㈠本件被吿販賣毒
品次數達30次,然時間集中在111年5月至11月間,其中附表 編號3、4、5之犯行是在同一天販賣給同一人,各次時間僅 相差數小時,編號至之交易對象均為同一人,原判決並認 定該部分均屬賒帳販賣,可見被告犯罪次數雖多,然各次犯 行之同質性甚高,具有反覆性、重複性、侵害法益同一性之 特質,雖於論罪上應分論併罰,然於定應執行刑上,仍應考 量其各次行為之特異性、差別性甚低,犯罪型態一致,侵害 法益亦相同,而不採取宣告刑累計刑期之比例換算或折計方 式定之。乃原判決就附表各罪之宣告刑,係於低度刑範圍內 依犯罪情節予以量處,已如上述,然原判決就各宣告刑所定 應執行刑,卻達有期徒刑9年,形同各罪累加超過2月之有期 徒刑,與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數罪經偵審自白減刑後所定應執 行刑相較,有過之而無不及,與其定應執行刑理由所稱:「 考量被告本案所犯各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 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乃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 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 度」等語,顯有矛盾,則被吿上訴指摘原判決定應執行刑過 重,即非無理由,應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㈡本院考量原 判決附表各罪之宣告刑,均屬低度刑之範圍,而被吿犯罪時 間集中,販賣對象共計9人,其中附表編號至之交易對象 均為同一人,並審酌被吿犯罪情節、犯罪型態之類似性、侵 害法益之同一性,兼衡刑罰矯正被告惡性及社會防衛功能, 基於罪責相當、避免重複評價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
五、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 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3條。本案經檢察官江炳勳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信邦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原判決宣告刑表(其餘犯罪事實引用原判決之記載)編號 對象 交易時間 數量及金額 原判決所處之刑 1 蘇柏瑋 111年10月21日1時32分許 價值3200元之愷他命,重量約1.5公克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 黃鳳怡 111年10月29日8時30分許 價值6000元之毒品咖啡包30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3 黃祺翔 111年8月15日 6時30分許 價值1000元之愷他命1包、12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4 黃祺翔 111年8月15日 15時30分許 價值1000元之愷他命1包、12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5 黃祺翔 111年8月15日 20時15分許 價值800元之毒品咖啡包2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6 趙騰昌 111年5月22日 17時44分許 價值300元之毒品咖啡包1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7 趙騰昌 111年5月24日 17時58分許 價值300元之毒品咖啡包1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8 趙騰昌 111年8月14日 19時11分許 價值300元之毒品咖啡包1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9 楊家豪 111年5月29日 18時許 價值800元之毒品咖啡包2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楊家豪 111年8月18日 18時20分許 價值800元之毒品咖啡包2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林杙澤 111年5月22日 17時28分許 價值700元之毒品咖啡包2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林杙澤 111年6月23日 19時26分許 價值700元之毒品咖啡包2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林杙澤 111年8月14日 14時49分許 價值350元之毒品咖啡包1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柯冠宇 111年11月1日 19時許 價值2000元之毒品咖啡包5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蔡尚哲 111年10月底某日凌晨1時許 價值1500元之愷他命,重量約1公克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林政立 111年5月24日 22時19分許 價值9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林政立 111年5月29日 16時52分許 價值9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林政立 111年6月2日 18時22分許 價值9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林政立 111年6月22日 17時26分許 價值9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林政立 111年6月23日 18時8分許 價值9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林政立 111年8月27日 23時許 價值2000元之毒品咖啡包6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林政立 111年10月1日 17時10分許 價值9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林政立 111年10月9日 23時許 價值1500元之毒品咖啡包5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林政立 111年10月15日19時20分許 價值1800元之毒品咖啡包6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林政立 111年10月20日1時許 價值9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林政立 111年10月24日17時40分許 價值1600元之毒品咖啡包6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林政立 111年10月25日23時許 價值11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林政立 111年10月29日18時4分許 價值1500元之毒品咖啡包5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林政立 111年11月1日 19時40分許 價值1600元之毒品咖啡包6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林政立 111年11月2日 2時40分許 價值600元之毒品咖啡包2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