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1629號
TNHM,112,上訴,1629,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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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冠樺



選任辯護人 郭廷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3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809號、第12879
號、112年度偵字第112號、第3860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
偵字第5391號、第61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部分)。李冠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僅就原判決所處之 刑部分提起上訴,業經明示在卷(本院卷第91頁、112頁) ,是原判決其他部分,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本判決書關於犯罪事實、證據及除定應執行刑之理由外,餘 均引用原審判決書之記載。
三、被吿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就被吿之犯行雖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減刑,各判處3年7月至3年10月 不等之罪刑,然被吿購入大量三級毒品,僅是因為一次購入 大量較為便宜,身邊同有施用習慣之友人知道被吿有貨源, 才向被吿購買,被吿已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態度良 好。且被吿販賣過程中多數遭到賒帳,被吿並非販賣毒品營 利之常犯,亦非主動兜售毒品,原判決就被吿上開情況未加 以審酌,而仍合併判決被吿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之重刑,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未為減刑之刑度相當,有過重之嫌 等語。
四、經查:
㈠、上訴駁回部分(即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部分):原判決以 被告附表所示各罪,事證明確,分別予以論罪科刑。就附表 編號2至、至之犯行,因混合販賣二種以上毒品,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附表所示各罪,因 符合偵、審自白要件,依同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附表編號2至、至部分,應先加後減之(原判決漏未說 明,應予補充),並說明本件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 刑之理由後,爰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均為列管之第三級毒品而具 有成癮性,服用後會產生依賴性、耐藥性,且戒癮不易,嚴 重影響他人之身心健康,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販 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內含上揭成分之毒品咖啡包,致取 得毒品者沈迷於毒癮而無法自拔,直接戕害國民身心健康, 危害社會治安助長毒品氾濫,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所為實值 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販賣毒品之數量及利益,暨被告自述○○肄業 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在○○公司做○○工作、月收入約 新臺幣(下同)0、0萬元、與父母同住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核其量刑部分之認事用 法並無違誤,裁量權之行使俱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並無漏 未考量有利被吿量刑因素之瑕疵,被吿上訴後,亦未提出其 他不同於原審所調查之量刑證據,徒以原判決已認定之犯罪 事實或量刑理由,再重為爭執,未指明原判決量刑有何違反 卷內證據或理由矛盾之處,而原判決就附表所示各罪依法減 刑後(附表編號2至、至先加後減),最高刑度僅有期徒 刑3年10月,其餘各罪亦僅量處有期徒刑3年7月、3年8月、3 年9月,顯屬低度刑之範圍,縱使考量被吿上訴所指之各項 因素,原判決所量處之刑仍無過重之可言,被吿此部分之上 訴即無理由。
㈡、撤銷原判決部分(即定應執行刑部分):法院就被告所犯各 罪所處之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時,應在所適用法律規定 目的及其秩序理念指導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基於刑罰 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綜合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 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 價、各罪關連性及所侵害之法益等面向,採對其中最重刑嚴 厲化之限制加重原則,所為給予適度恤刑折扣之特別量刑過 程,並非必須一律僵固地僅按其宣告刑累計刑期之比例換算 或折計以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00號判決意旨 參照)。而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 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 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 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 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 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最高法院109年 度台抗字第190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㈠本件被吿販賣毒



品次數達30次,然時間集中在111年5月至11月間,其中附表 編號3、4、5之犯行是在同一天販賣給同一人,各次時間僅 相差數小時,編號至之交易對象均為同一人,原判決並認 定該部分均屬賒帳販賣,可見被告犯罪次數雖多,然各次犯 行之同質性甚高,具有反覆性、重複性、侵害法益同一性之 特質,雖於論罪上應分論併罰,然於定應執行刑上,仍應考 量其各次行為之特異性、差別性甚低,犯罪型態一致,侵害 法益亦相同,而不採取宣告刑累計刑期之比例換算或折計方 式定之。乃原判決就附表各罪之宣告刑,係於低度刑範圍內 依犯罪情節予以量處,已如上述,然原判決就各宣告刑所定 應執行刑,卻達有期徒刑9年,形同各罪累加超過2月之有期 徒刑,與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數罪經偵審自白減刑後所定應執 行刑相較,有過之而無不及,與其定應執行刑理由所稱:「 考量被告本案所犯各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 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乃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 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 度」等語,顯有矛盾,則被吿上訴指摘原判決定應執行刑過 重,即非無理由,應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㈡本院考量原 判決附表各罪之宣告刑,均屬低度刑之範圍,而被吿犯罪時 間集中,販賣對象共計9人,其中附表編號至之交易對象 均為同一人,並審酌被吿犯罪情節、犯罪型態之類似性、侵 害法益之同一性,兼衡刑罰矯正被告惡性及社會防衛功能, 基於罪責相當、避免重複評價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
五、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 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3條。本案經檢察官江炳勳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信邦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原判決宣告刑表(其餘犯罪事實引用原判決之記載)編號 對象 交易時間 數量及金額 原判決所處之刑 1 蘇柏瑋 111年10月21日1時32分許 價值3200元之愷他命,重量約1.5公克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 黃鳳怡 111年10月29日8時30分許 價值6000元之毒品咖啡包30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3 黃祺翔 111年8月15日 6時30分許 價值1000元之愷他命1包、12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4 黃祺翔 111年8月15日 15時30分許 價值1000元之愷他命1包、12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5 黃祺翔 111年8月15日 20時15分許 價值800元之毒品咖啡包2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6 趙騰昌 111年5月22日 17時44分許 價值300元之毒品咖啡包1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7 趙騰昌 111年5月24日 17時58分許 價值300元之毒品咖啡包1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8 趙騰昌 111年8月14日 19時11分許 價值300元之毒品咖啡包1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9 楊家豪 111年5月29日 18時許 價值800元之毒品咖啡包2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楊家豪 111年8月18日 18時20分許 價值800元之毒品咖啡包2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林杙澤 111年5月22日 17時28分許 價值700元之毒品咖啡包2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林杙澤 111年6月23日 19時26分許 價值700元之毒品咖啡包2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林杙澤 111年8月14日 14時49分許 價值350元之毒品咖啡包1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柯冠宇 111年11月1日 19時許 價值2000元之毒品咖啡包5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蔡尚哲 111年10月底某日凌晨1時許 價值1500元之愷他命,重量約1公克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 林政立 111年5月24日 22時19分許 價值9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林政立 111年5月29日 16時52分許 價值9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林政立 111年6月2日 18時22分許 價值9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林政立 111年6月22日 17時26分許 價值9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林政立 111年6月23日 18時8分許 價值9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林政立 111年8月27日 23時許 價值2000元之毒品咖啡包6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林政立 111年10月1日 17時10分許 價值9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林政立 111年10月9日 23時許 價值1500元之毒品咖啡包5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林政立 111年10月15日19時20分許 價值1800元之毒品咖啡包6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林政立 111年10月20日1時許 價值9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林政立 111年10月24日17時40分許 價值1600元之毒品咖啡包6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林政立 111年10月25日23時許 價值1100元之毒品咖啡包3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林政立 111年10月29日18時4分許 價值1500元之毒品咖啡包5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林政立 111年11月1日 19時40分許 價值1600元之毒品咖啡包6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林政立 111年11月2日 2時40分許 價值600元之毒品咖啡包2包 李冠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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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