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1312號
TNHM,112,上訴,1312,2023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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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31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12號
112年度聲字第1015號
上 訴 人 郭建霆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建霆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郭建霆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郭建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43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 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9 年,依一般人趨吉避凶之心理,逃匿以規避審 判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事,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 國112 年8 月30日裁定羈押。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 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 為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該款所稱有「相當理由」,並不 必達到如同條項第1 款所規定須有「客觀事實」足認為有逃 亡之虞之程度,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脫免刑責 、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 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 即已該當有「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 確定程度為必要。再者,羈押之必要與否或執行羈押後有無 繼續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 為認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 回者外,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46 年台抗字第6 號、第21號裁定)。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 保訴訟程序之進行、證據之存在、真實以及刑罰之執行,而 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 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否延長羈押,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 院有依法認定裁量之職權,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 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 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且關於羈押原因之判斷,尚不適用訴訟上之嚴格證明原則 ,而應適用自由證明程序(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05 號 裁定)。是以刑事被告經法官訊問後,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 1 條第1 項所規定之情形,應否羈押或繼續羈押,均屬事實 之問題,法院自應依職權就訴訟進行之程度、卷證資料及其 他一切情事予以斟酌。
三、經查,被告郭建霆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 第二級毒品等43罪,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 在案,現上訴本院審理中,堪認其涉犯上開罪名之嫌疑重大 。且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最輕法定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 、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常理判斷,堪認被告逃亡之可能 性仍高,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經權衡國家刑事司 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 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情,本院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 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較輕處分替代,在目 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亦無刑事訴訟法 第114 條所定如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形,被 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四、綜上,本件被告羈押原因仍未消滅,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 於羈押期間未屆滿前,經訊問被告後,裁定自112 年11月30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五、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
  被告主張其已坦承全部犯行,僅係就本案之量刑部分提起上 訴,縱經判處重刑,惟初犯服刑二分之一即可獲得假釋,並 無逃亡之必要或能力,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讓被告安頓罹 癌父親,俾安心服刑等語。然查,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業如上述。且被告本案犯罪次數達 43次,現仍在調查審理中,衡以訴訟進行之程度及相關卷證 資料,為確保審判程序順利進行及免被告因規避刑罰而逃匿 ,本院認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尚無法以具保或其他較輕 之處分替代,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曉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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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