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臻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翰
上列聲請人對於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與蘇金竹等間請求交付土地
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應提出參加書狀繕本2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聲請參加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 訟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77條之19第2款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上訴人蘇金竹、郭宜珮、郭立文與被上訴人采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聲請參加訴訟,然 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亦未按兩造人數提出參加書狀繕本2 份,故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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