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管轉投資股份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12年度,404號
TCHV,112,抗,404,202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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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404號
抗 告 人 張家維

相 對 人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管轉投資股份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112年8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62號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係由第三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台創公司)100%轉投資之子公司,抗告人則為台創 公司之債權人,抗告人聲請對台創公司所有之相對人股份假 執行,相對人否認持有台創公司之股份,抗告人乃提起本件 訴訟。而台創公司係第三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台開公司)100%轉投資之子公司,依據台開公司民國111 年合併年報,相對人淨值約為新臺幣(下同)1,185萬1,388 元,且抗告人對台創公司之債權為1,000萬元及自111年10月 27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原裁定以相對人實 收資本額1億1,000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實屬不當,請求廢 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另為適法之核定等語。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查抗告人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相對人確有保管台創公 司轉投資之股份,主張其為台創公司之債權人,對台創公司 有1,000萬元及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6計算利息之債權,而抗告人之訴目的在使其對台創公 司之債權獲得清償,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即其主 張之債權額為準,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1,000萬元,原裁定以相對人之實收資本總額 核定為1億1,000萬元,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 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原裁定有關命繳裁判費部分,固不得



抗告,然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則原 裁定關於命繳裁判費部分,即失所附麗,應俟訴訟標的價額 確定後,再由原法院另為適當之處理,附此敘明。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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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