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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11年度,488號
TCHV,111,上易,488,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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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黃振典
訴訟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上 訴 人 邱黃泥
麗芬
曾麗萍
黄仲毅
黄乃紋
黄欣醇
黃昌富
黃錫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錫聰
上 訴 人 黃偉倫
黃偉利
黃進添
黃周郎
黃照榮
黃一展
黃崢瑋
黃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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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孝澤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彥谷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羅秀勤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詠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聲明由黃○棋為黃中心之承受訴訟人部分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 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同法第175條亦有明定;再按承受 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 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77條第1項、第2項



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土地共有人黃中心於原審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0年8 月18日死亡,法定繼承人為黃振典、黄振煌(嗣於111年4月7 日死亡,已由原法院依職權裁定命黄振煌之繼承人曾麗萍黄仲毅、黄乃紋、黄欣醇等4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97-99 頁)、邱黃泥、黃麗芬黃○棋等5人,惟黃○棋已拋棄繼承, 此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12月1 7日新北院賢家泰110年度司繼字第3664號函在卷可稽(見原 審卷㈡第21-35頁、本院卷第203頁),自應由除黃○棋以外之 其他4名繼承人為黃中心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茲被 上訴人於110年9月13日具狀聲明由黃○棋承受訴訟部分(見原 審卷㈡第17頁),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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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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