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家上字,108年度,2號
TCHV,108,重家上,2,20231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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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張光榮
兼訴訟代理
張光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0
月2日本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8,47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 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 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 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 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 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 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向第三審法院提起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 費,此為上訴應具備之必要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 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將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 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並應與同造當事人辦理附表二所示不 動產之繼承登記後,將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被上訴人,及在繼承洪美智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被上 訴人新臺幣(下同)80萬元,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 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為第二審判決後,上訴人於民國 112年11月17日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請求廢棄本院 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惟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且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 費。參之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核計價額如附



表一、二所示,據此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52萬3,080元 (計算式:5,129,210元+593,870元+800,000元=6,523,08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萬8,47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提出律師委任狀,並如數補繳 第三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強制換頁==========附表一
編號 種類 不動產標示/起訴聲明範圍 公告現值或房屋現值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上訴利益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5/127 516,300元 張光榮 5/508 516,300元×5/508×2=10,163元 張光前 5/508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6/519 1,312,000元 張光榮 16/2076 1,312,000元×16/2076×2=20,224元 張光前 16/2076 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9,840,000元 張光榮 1/4 9,840,000元×1/4×2=4920,000元 張光前 1/4 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5/258 410,000元 張光榮 5/0000 000,000元×5/1032×2=3,973元 張光前 5/1032 5 房屋 臺中市○○區○○段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349,700元 張光榮 1/4 349,700元×1/4×2=49174,850元 張光前 1/4 合計:5,129,210元
附表二
編號 種類 不動產標示/起訴聲明範圍 公告現值或房屋現值 所有權人 繼承人 應繼分 上訴利益 1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權利範圍267/10000 1,306,691元 洪美智 張光榮 1/9 1,306,691元×1/9×2=290,376元 張光前 1/9 2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3 785,723元 洪美智 張光榮 1/9 785,723元×1/9×2=174,605元 張光前 1/9 3 土地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3 56,901元 洪美智 張光榮 1/9 56,901元×1/9×2=12,645元 張光前 1/9 4 房屋 南投縣○○鎮○○段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523,100元 洪美智 張光榮 1/9 523,100元×1/9×2=116,244元 張光前 1/9 合計:593,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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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