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2年度,1787號
TCHM,112,金上訴,1787,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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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87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豐綸 (原名:鄭○○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林吟蘋律師
被 告 楊惠心


選任辯護人 蘇燕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
1年度金訴字第111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38、4658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子○○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卯○○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事 實
一、緣張譽發擔任負責人之馬來西亞MBI公司,以旗下社群網站m face附設之「MFC CLUB」網站作為虛擬貨幣GRC遊戲代幣平 臺,該網站經營模式為:以固定匯率計算投資即美金1元兌 換新臺幣(下同)34元或32元,投資配套區分為美金1 百元 、2 百元、5 百元、1 千元、2 千元、5 千元、1 萬5 千元 (黃金會員)、3 萬5 千元(白金會員)(即各需交付3 千4 百元、6 千8 百元、1 萬7 千元、3 萬4 千元、6 萬8 千元 、17萬元、51萬元、119萬元),不特定投資人選定投資單位 後,將投資款項以現金交付予直接上線或匯款至直接上線指 定金融帳戶,並由直接上線於MFC平台帳戶底下新增帳戶( 即發展下線),註冊完成後,下線即可以帳號、密碼登入MF C平台會員帳號,即可依其投資配套取得相對應之註冊點, 並以該註冊點依當時之價格購買GRC(即易物點)。依該網站 設計,GRC遊戲代幣價格由網站訂定,只漲不跌,投資者可 靜待該網站遊戲代幣持續銷售,MBI集團則依該網站設定各 階段不同價格(價格逐漸上升),擇定遊戲代幣拆分時間及



倍數(銷售遊戲代幣總量及拆分倍數均由MBI集團依全球市 場狀況決定),拆分後遊戲代幣價格回跌,投資者持有之遊 戲代幣數量則倍增,依該網站設計,遊戲代幣倍增後,如投 資者持續投入資金,則遊戲代幣價格將持續上漲,而投資者 欲贖回原投資且已倍增之遊戲代幣時,可至網站後臺即www. mfcclub.com 操作輸入投資者帳號、密碼及欲贖回款項(可 出售之遊戲代幣數量,視其投資配套而有一定限制);出售 遊戲代幣時,MBI公司扣除該出售遊戲代幣10%為買賣手續費 ,另其中30%需強制買回GRC,以使投資者每次出售遊戲代幣 交易,可持續推升遊戲代幣之銷售,其中5%則自動轉為E-Cr edit,用以換取與MBI集團訂有網路電子商務代付合約書之 山水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發行之「米卡」,再持「米卡」至特 約商店消費或兌換實體物品、悠遊卡、一卡通、義大世界禮 券等物,剩餘之55%投資款,則轉至投資人之M 幣帳戶(或 稱為回饋積分帳戶),可予出售換為現金或繼續用以註冊新 會員帳號(詳如附表一所示)。MFC CLUB網站為確保遊戲代 幣價格持續上漲,使投資人出售拆分後倍增之遊戲代幣得以 獲取高額報酬,需持續招攬投資人投入資金,乃於網站之廣 告宣稱GRC遊戲代幣只漲不跌,投資美金1000元每6個月可增 值至1.5倍即美金1500元,54個月(即4年6月)即可增值至 美金3萬8443元,並強調其優勢為「一次參與、一直受惠, 不用推薦也能賺錢-複利能量、百萬代幣、財務自由」(即 靜態獎金,詳如附表二所示),又為發展下線人數,並以招 攬會員加入可獲取「推薦獎金」、「對碰獎金」及「輔導獎 金」等動態獎金,以鼓勵投資人招攬新會員投資(動態奬金 ,各獎項領取之條件、金額等事項,詳如附表三所示)(下 稱系爭投資方案),實質上係一金錢遊戲,上線取得GRC點數 後待其倍增,再拉下線認購,以後金養前金方式運作。二、子○○(原名楊藝樺)及卯○○(原名鄭○○)明知非經主管機關 核准,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或資金等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 資名義,向多數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 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子○○於104 年2月前某日,經其上線徐源君(涉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業經檢察官起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重訴字第144 6、2690號判決後,再經本院112年10月17日以110年度金上 訴字第720號判決)之引薦先加入該網站購買MFC平台點數成 為會員後,子○○仍與「MFC CLUB」網站不詳之人、徐源君卯○○等人,基於違反銀行法之共同犯意聯絡,為取得該網站 之動、靜態獎金,子○○再引薦卯○○於104年間加入MFC平台( 主帳號:000000),卯○○於104年2月起陸續給付資金共1108



萬6,738元向子○○購買MFC平台點數,成為子○○之下線,卯○○ 再招攬鄭○○鄭○○林○○及己○○等人加入,其間為領取更多 推薦獎金及將增值之GRC點數及AP點數套現,又以暱稱「大 仁哥」設立微信群組群,要其下線邀請朋友加入群組以推廣 MFC平台投資,並於址設彰化縣○○市○○路○段000號之昇財麗 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財麗禧酒店)、彰化縣境內多 間咖啡廳等地點不定期舉辦投資說明會,由子○○徐源君卯○○等擔任講師,鄭○○林○○鄭○○賴○○等人分享投資MF C平台致富心得,或在彰化縣境內某咖啡廳等地點舉辦小型 聚會,向投資人招募並收取投資款及協助設立帳戶及教導操 作MFC平台等,向投資者供稱「每半年都可以配至少1.5倍點 數,只要賣出就可以賺錢」、「加入投資保證獲利」、「只 漲不跌」及「一年保證回本」等語,以此方式在彰化縣地區 經營收受投資MFC平台點數之業務, 卯○○並利用鄭○○招攬各 代下線癸○○(投資金額34萬元)、壬○○(投資金額51萬元) 及李○○(投資金額119萬元)等人;利用己○○招攬下線黃○○ (投資金額109萬9,840元);另被告卯○○招攬直接下線己○○ (投資金額約17萬元)、丑○○(投資金額51萬元)、甲○○( 投資金額51萬元)、戊○○(投資金額24萬元)、庚○○(投資 金額16萬元)、乙○○(投資金額51萬2,000元)及寅○○(投 資金額34萬元)等人,被告子○○則招攬辛○○(投資金額119 萬元)、顧○○(投資金額100萬元)(詳如附表六、下線表 )。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移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件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 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有筆錄可參(本院卷第167頁),本院 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尚屬適當,依 前揭說明,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子○○卯○○等2人(下稱被告子○○等2人)均矢口否 認有前揭犯行,被告子○○辯稱,我僅是一般投資者,並非經 營者,MBI沒有實體店面,平台上可以跟任何人買賣虛擬貨 幣,徐源君並不是我的上線,卯○○亦不是我的下線,我並無 支領公司或是平台任何的薪水、車馬費等等,我根本就跟講 師扯不上關係,因為網路非常的快速、公開、透明,每個投



資人都非常關心在這平台投資的發展,所以有訊息大家都會 轉發,所以我貼訊息並沒有違法,就像星巴克二人同行一人 免費一樣,大家都會轉發給自己的親朋好友,轉發的行為是 因為大家關心嘛,我不是彰化人,我是在基隆讀書,畢業後 考上國中老師,然後到雲林縣斗六市教書二十七年,我在雲 林縣住了四十幾年,我跟彰化縣一點關係都沒有,我何來的 人脈去做招攬、收錢?在昇財麗禧酒店和咖啡廳舉辦說明會 ,但我有參與說明會,我參與說明會是因為我年紀的關係, 我去跟年輕人學習電腦怎麼操作,我有受邀上台分享,是因 為參加這個平台一開始真的很快樂,那時候還沒有賠錢就快 樂的分享,第二個以我的年紀很辛苦學習電腦的操作,所以 會分享我這個年紀操作的心得,第三個我個人罹患二次癌症 ,主辦者因為我抗癌症成功所以邀請我上台分享,所以我沒 有招攬不特定對象,根本沒有這回事。我有跟團去馬來西亞 玩,我們這個團並沒有參觀任何MBI的公司,我們只是一般 投資者,沒有辦法進去公司,我跟團出去玩,而且我出去的 次數跟跟團裡面的人次數都還要少等語;被告卯○○辯稱,我 只是單純投資者,不是公司之經營者,沒有擔任講師,也沒 有推銷點數等語。
三、惟查:
 ㈠被告卯○○於原審準備程序中業已坦承有幫助非銀行收受存款 之犯罪事實(原審卷二第17頁)。 
㈡另有子○○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合作金庫存款憑條、被告 卯○○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MFC平台畫面 翻拍照片、出入境資料、參訪照片、昇財麗禧酒店111年1月 21日麗禧管字第11001號函暨所附租用會議廳資料、通訊軟 體翻拍照片、上課照片、對話錄音光碟及刑事告訴狀、徐源 君記載子○○使用之帳號「000000000」推廣M幣筆記本影本、 「MFC CLUB」網站相關廣告資料及網頁列印資料等證據在卷 可參。
 ㈢MFC平台透過網路、說明會或其他會員向不特定人招攬非法吸 收資金,有網站網頁列印資料、GRC遊戲代幣理財平台相關 廣告資料及網頁列印資料在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 度他字第5082號卷㈣第64頁至第89頁、同偵卷㈤第73頁至第90 頁;106年度偵字第21291號卷㈠第26頁至第45頁)。析之, 投資人以17萬元請上手幫忙註冊MFC平台帳戶,上手從其帳 戶轉讓5,000個註冊點(即5,000AP點數)給下手,1個AP點 數等同1美金,以1比34匯率計算,即為17萬元。再來會將該 註冊點在MFC CLUB市場中購買易物點(即GRC點數),掛買的 價位為0.32AP點數,即1個GRC點數價值0.32AP點數,1AP點



數可以買約3GRC點數,若5,000AP點數全部買GRC點數,可買 到15,625GRC點數。而GRC點數會配送、增值,號稱只會漲不 會跌,且每年至少配送2次,每次至少1.5倍,易物點1年後 會增加變成為2.25倍(即1.5*1.5=2.25),依易物點只漲不 跌的說法,投資MFC CLUB的年報酬率為125%。又易物點可以 再換成註冊點,湊到5,000個註冊點(即5,000AP點數)就可 以再開一個帳戶或轉賣下手讓下手開帳戶。又若拉人加入MF C CLUB投資案,下線需在上手的MFC帳戶底下開戶,上手的 帳戶系統中有新註冊會員的選項,下手在上手的的帳戶底下 填寫資料,下手會給上手現金,上手再從系統轉移5,000註 冊點幫該投資人開戶,系統會主動分給上手5,000註冊點的1 0%,350AP點數及150GRC點數到上手帳戶,是拉一個下線的 分紅(見9117卷㈠第220頁;9117卷㈡第54頁至第55頁)。本 件整理註冊MFC平台獲取點數之方式、獲利方式(靜態、動 態),以及本案投資人情形,詳如附表一至四、六所示。 ㈣證人及被告子○○等2人之供述 
⒈證人辛○○於109年11月2日調查中證述以:我知道馬來西亞MBI 集團,我曾在104年跟隨綽號楊姐(即被告子○○)及徐哥( 即徐源君)前往馬來西亞參觀,經營項目有房地產飯店及 商城,我不知道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姓名為何,臉書知道負責 人是張譽發。我透過楊姐及徐哥介紹才知悉MFC平台投資, 於000年0月間開始投資,最低投資金額17萬元,我一開始投 資51萬元。我不會經營MFC平台的團隊,沒有團隊名稱,但 我有介紹親朋好友加入,我的上線是楊姐及徐哥。我不知道 MFC平台的帳號、密碼為何,因為我不會操作,都是由我兒 子辰○○幫忙操作。經我介紹加入投資行列的親朋好友,將投 資現金交給我,我再將現金交給楊姐及徐哥,楊姐及徐哥會 透過網路開帳號並成立註冊點。張○○投資MFC CLUB投資案金 額是交予我的,我再將現金交給楊姐楊姐將註冊點轉給我 ,我再轉給張○○等語(108年度偵字第9117號卷【下稱9117 卷】㈡第560頁至第564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透過鄭○ ○分享知道MFC這個投資案,2015年加入MFC我不曉得我帳戶 的點數到底跟誰買、也不曉得賣給誰。子○○徐源君都擔任 過講師曾經跟子○○還有徐源君一起去馬來西亞參觀,基本上 就只知道MFC有賺很多錢,有在那邊投資飯店,有投資百貨 公司。聽子○○徐源君的介紹才知道MFC的投資平台,我的 上線是楊姐跟徐哥我介紹張○○投資 MFC CLUB,投資金額是 交給我,我再將現金交給楊姐楊姐將註冊點數轉給我,我 再轉給張○○等語(原審卷二第97至106頁)。 ⒉證人鄭○○於109年9月22日調查中證稱:我不知道MFC平台投資



標的為何,我覺得像是存錢,會給我利息。我用新臺幣的投 資金購買MFC平台的「易物點」點數,並在MFC平台開立帳戶 ,可以看到自己帳戶内的點數在平台内會慢慢增加,若要賣 出「易物點」,必須自己在MFC平台掛出賣單,等到有人願 意購買才會成交,並匯款給我才算完成交易。「易物點」與 新臺幣的匯率是MFC平台訂定的,我不清楚匯率及MFC平台其 他的利潤或分紅。我只有自己投資,沒有經營MFC平台,也 沒有招攬投資人,其他親友只有向我詢問操作方式,他們自 己開立帳號,並不是我的下線。投資人要購買易物點,可以 在平台或網路上尋找賣家,買賣方合意就會成交,賣方就給 買方易物點,買方給付價金(匯款或面交現金)等語(9117 卷㈡第73頁至第75頁)。嗣並否認曾經招攬證人戊○○投資MFC 平台,表示是他向其詢問MFC平台投資,其告訴他有投資金 額17萬元、51萬元和100多萬元的選項,且購買易物點投資 不一定會賺錢。之後並表示沒有易物點只漲不跌這回事,而 且要掛易物點賣單,賣出後才會實現獲利,怎麼可能什麼事 都不用做。MFC平台也沒有每年至少配送2次,每次至少1.5 倍這件事等語(9117卷㈡第77頁至第80頁)。 ⒊證人乙○○於109年6月17日調查中證述以:鄭○○與我母親許○○ 認識20餘年,大約000年0月間,鄭○○向我母親表示投資MFC 可以賺錢,我母親不懂網路操作,就用我的名義加入MFC, 但投資款都是我母親出資。當時鄭○○向我母親表示,只要投 資後,不用做任何事,MFC就會固定配送、增值,我母親認 為可以賺錢,且報酬良好,才會決定先投資16萬元,當時我 母親是參加卯○○舉辦的MFC投資說明會,當場就給卯○○投資 款16萬元,卯○○就用我母親的手機在MFC平台註冊帳號,帳 號署名為000000,並把5,000個註冊點由卯○○使用的帳號轉 移到我母親的帳號000000上。投資後,鄭○○不斷鼓吹再多投 資一點,向我表示升級到黃金等級可以賺更多錢,所以約於 3個月後我母親再拿38萬5,000元,約在一個也有投資MFC的 友人家與鄭○○鄭○○鄭○○的配偶(即賴○○)碰面,由鄭○○ 的配偶協助我母親將註冊點轉移,我母親第二次的投資款中 的35萬2,000元是購買11,000個註冊點,另外的3萬3,000元 是買該網站的榴槤樹,前述二次投資共計54萬5,000元,我 母親都是用我的名義投資的。卯○○有多次辦理投資說明會, 主要在員林市、彰化市,大型說明會時甚至有上百人參加, 投資說明會時,主要是卯○○鄭○○等人上台說明投資規則, 鄭○○林○○等人也會上台分享投資心得及如何致富,遇到大 型活動時,另有卯○○的上線子○○會上台當講師,解說MFC投 資案等語(9117卷㈠第366頁至第368頁)。



 ⒋證人庚○○於109年6月15日調查中證述以:大約於106年間,我 與戊○○同時於祥貿環保有限公司任職,戊○○先投資MFC,與 戊○○閒聊時,基於向我分享的原意,表示其透過他的表弟卯 ○○、姑姑林○○及姑丈鄭○○介紹而投資MFC,因此我才會好奇 ,也透過戊○○介紹,約在員林大潤發的咖啡廳與卯○○碰面 。我當時攜帶現金16萬元,卯○○協助我在MFC的網站註冊, 我使用的帳號是「000000」,當日我將16萬元投資款交給卯 ○○後,卯○○就將他名下的5,000個註冊點轉到我的MFC帳戶, 我再用5,000AP點數到MFC的交易市場中購買遊戲代幣,當時 是卯○○幫我直接用5,000AP點數買遊戲代幣,掛買的價位我 忘記了,當時卯○○向我表示,參加MFC後,不用做任何事,M FC就會依遊戲代幣數量每年配送2次、每次至少1.5倍,配送 後,點數就會變多,我就能把點數變賣,由於「MFC CLUB」 設定的遊戲代幣價位是只漲不跌,所以穩賺不賠。卯○○有在 員林市昇財麗禧、員林市特定別墅、臺中等地辦投資說明會 ,會有卯○○卯○○妹妹爸爸媽媽上台介紹MFC如何賺錢 、穩賺不賠等,每次說明會至少20餘人。若依卯○○的說法, 年利率至少125%,但我遊戲代幣掛賣根本無人問津,至今仍 無法把我的本錢拿回等語(9117卷㈠第358頁至第360頁)。 另於109年8月4日偵查中證稱:107年年中員林大潤發裡面 的咖啡廳,我拿了16萬給卯○○,他幫我辦了帳號,他用他名 下5,000點給我,說半年分一次紅利,至少2年回本,穩賺不 賠。我的總數為何沒有增加,因為要掛賣才會增值,有掛賣 才會增值等語(9117卷㈠第403頁至第404頁)。 ⒌證人戊○○於109年6月1日調查中證述以:卯○○是我姑姑林○○的 兒子,大約於000年0月間,林○○、姑丈鄭○○卯○○及表妹鄭 ○○常到我家,向我家人表示,目前家庭經濟狀況獲得改善就 是投資馬來西亞MBI集圑之「MFC CLUB」,卯○○向我及我家 人表示,投資1個單位是17萬元,並在MFC開立帳戶,就會得 到5,000個廣告點數及15,000到16,000點的易物點,易物點 會增值,每年會配送2至3次,每次配送1.5到2倍,易物點可 以在MFC CLUB買賣。我於106年8月先投資17萬元,開立1個M FC CLUB帳戶,之後再於108年間加碼投資大約7萬元,再開 立另1個MFC CLUB帳戶,共計投資大約24萬元,我都是用現 金交付投資款給卯○○卯○○收到錢後馬上幫我開帳戶,並將 卯○○名下點數轉讓給我。卯○○不定期會召開投資說明會,通 常卯○○鄭○○鄭○○(即卯○○的胞弟)負責說明投資MFC CL UB的獲利計算方式,林○○鄭○○也會上台分享投資MFC CLUB 後,家庭經濟狀況由負債變成富裕的過程,說明會舉辦地點 為彰化縣員林市,也曾經在昇財麗禧酒店舉辦。易物點可以



在MFC CLUB網站交易,若有買家有意購買我的點數,我就可 以將易物點換現,我曾在網站掛賣易物點,但至今沒有成交 過,我曾跟卯○○表示,想要換些錢出來,但卯○○都會表示, 就快要配送點數,若現在賣掉點數,增資點數的部分就會變 少,以此理由勸我及其他投資人不要賣點數。我事後回想, 我投資17萬元及7萬元的點數都是從卯○○帳戶轉過來給我的 ,若真的那麼好賺錢,卯○○就把點數留在自已帳戶内增值就 好,沒必要把點數賣給投資人等語(9117卷㈠第338頁至第34 0頁)。再於109年6月18日調查中證述以:我誤信卯○○的話 術後,決定投資「MFC CLUB」,於000年0月00日間拿著現金 17萬元到我姑丈鄭○○的家(位於彰化縣永靖鄉),卯○○收到 現金後,就用筆電幫我註冊一個MFC CLUB帳戶,我的帳號為 「0000000」。卯○○將他名下帳號「0000000」轉讓5,000個 註冊點給我,1個AP點數等同1美金,我擁有5,000個AP點數 後,卯○○就幫我在MFC CLUB市場中購買易物點,印象中掛買 的價位為0.32AP點數,購買到約15,000多個易物點,MFC CL UB的規定是依易物點的點數來配送、增值,每年至少配送2 次,每次1.5倍至2倍。之後大約在108年間有次投資說明會 中,卯○○不斷鼓煽台下投資人,說MFC CLUB快要配送了,若 有資金的人可以趁配送前加碼,當時除了我以外,另有其他 人也想投資或加碼投資MFC CLUB鄭○○就跟她的配偶把有意 要投資的人約在員林麥當勞碰面,因為我的易物點在106 年8月投入後,配送增加不少點數,鄭○○向我表示,可以把 易物點換成註冊點,再補些現金進去,湊到5,000個註冊點 就可以再開一個帳戶,鄭○○協助我把易物點換成註冊點(詳 細數量已忘記),不夠5,000個註冊點的部分,我就再用現 金,以新臺幣34元兌換1個註冊點的方式補足5,000個註冊點 後再開一個帳戶(第2個帳戶的帳號、密碼我已忘記,我的 配偶應該有相關資料),當時大約補了7萬元現金,所以2次 共計投資大約24萬元,另鄭○○的配偶也在現場協助其他人開 戶等事宜。鄭○○鄭○○鄭○○等人表示易物點只會漲不會跌 ,且每年至少配送2次,每次至少1.5倍,易物點1年後會增 加變成為2.25倍(即1.5*1.5=2.25),依易物點只漲不跌的 說法,投資「MFC CLUB」的年報酬率為125%。除鄭○○一家五 口外,另鄭○○的配偶(不確定當時是否已結婚)也會出席, 若遇到大型活動,則會再邀請子○○到場,據卯○○鄭○○等人 表示,子○○卯○○的上線。投資MFC CLUB後,什麼都不用做 就會有前述的125%年報酬率,若拉人加入MFC CLUB投資案, MFC CLUB會給推薦獎金,但獎金是給易物點,不是現金等語 (9117卷㈠第346頁至第348頁)。




⒍證人甲○○於109年11月13日調查中證述:我有投資馬來西亞MB I集團之「MFC CLUB」,是因為我老公王文信先透過朋友認 識鄭○○得知MFC CLUB,進而投資後,介紹我也投資,印象中 約於104年間開始投資。我於104年8月7日及11日自我的一銀 帳戶匯款17萬元及34萬元至卯○○設於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係用於加入MFC CLUB投資案,當日是由我授 權王文信操作匯款。是鄭○○指示我將投資款轉至卯○○帳戶。 我有聽過鄭○○表示將MFC CLUB配送的點數賣出即可實現獲利 ,但因為都是由王文信在管理,所以如何將點數賣出並實現 獲利,我已經忘記。王文信表示卯○○鄭○○招攬我參加MFC CLUB投資案時,宣稱系統每年會配發約1.5倍的易物點給各 帳戶,應該是指每年我的帳戶易物點會增加1.5倍,依此計 算,投資MFC CLUB每年報酬應該是50%,經與王文信確認後 ,卯○○有召開MFC CLUB投資說明會,召開時間約於105或106 年間(詳細時間已忘記),舉辦於彰化縣員林市的昇財麗禧 飯店。我有將名下註冊點變現,共取回投資款10幾萬元,但 分幾次已經忘記了。投資款都是王文信自己將註冊點變現, 由MBI集圑匯到王文信兆豐銀行的帳戶,帳號必須要王文信 回家看存摺才知道等語(9117卷㈡第514頁至第517頁);另 於110年11月4日偵查中證述:匯款至卯○○帳戶是為了參加MF C投資,是聽我先生指示匯款,參加過幾次說明會,是在員 林,是由卯○○擔任講師等語(738卷第235頁至第237頁)。 ⒎證人丑○○於109年10月28日調查中證述:我約在00年0月間花 了17萬元以現金方式交給卯○○投資「MFC CLUB」投資案,該 MFC CLUB投資案是卯○○介紹的,當時他跟我說「MFC CLUB」 投資案是購買MFC CLUB虛擬貨幣,該虛擬貨幣會定期增額, 投資人可利用該等虛擬貨幣繼續投資或將該虛擬貨幣賣出轉 為現金,我記得當初卯○○跟我說該虛擬貨幣每半年會倍率增 長,獲利率良好,所以我就聽信卯○○的話,後續在104年間 還有投資2單位共34萬元,當時是卯○○指示我先將該34萬元 匯款給他,因卯○○是我的上線,我需要將投資額給他,他才 會轉「MFC CLUB」的註冊點給我。卯○○當初跟我說MFC CLUB 的註冊點可用來獲得平台内的易物點,用戶可再透過該易物 點換取註冊點,且「MFC CLUB」提供將註冊點換為現金之服 務,以實現具體獲利。當初我參加過數場說明會,說明會的 人數都有幾百人之多,說明會講師、主持人都是由子○○、卯 ○○與其胞妹鄭○○等人擔任。我迄今已投資註冊點51萬元在「 MFC CLUB」投資案上,我已忘記我剩餘的易物點及註冊點為 何,我投資的51餘萬元只有拿回20餘萬元,其餘都已拿不回 。我是將點數轉移給卯○○,並由卯○○將現金匯給我,我記得



當初卯○○一次就將該20餘萬金額以現金給我。卯○○跟我說該 註冊點向公司兌換現金需一定作業時間,所以他願意以現金 向我收購註冊點,他是以1個註冊點兌換32元新臺幣的比例 向我購買該等註冊點等語(9117卷㈡第528頁至第532頁)。 ⒏證人己○○係因黃○○之檢舉遭警方約談,其於⑴108年6月27日警 詢中證述:我的訊息都來自於網路。當時候我也跟黃○○說她 的錢是要跟別人買點數註冊,她也清楚明白。當時我幫黃○○ 註冊MBI會員後,就將上述的錢幫她在網路上購買點數,利 用MBI新經濟圈互聯網平台(www.mfcclub.com)可以找到賣 點數的賣家,我就跟賣家聯繫後,賣家先將點數存進黃○○的 帳戶内,當晚我再與賣家面交並交付現金,3次都是這樣處 理。我幫黃○○註冊帳號並且幫其購買點數,MBI的帳戶點數 會增加,沒有從中抽取傭金。註冊帳戶成為會員之後,公司 會分紅,點數會增加,只是時間上不確定,再把分紅的點數 拿去賣掉。成為會員的最低門檻是要投資17萬元,以17萬元 為一個會員等級,如果要提升1個等級就要再投資17萬元, 最高可以提升7個等級,成為最高等級會員要投資119萬元, 之後公司有將門檻降低為16萬元為1個等級。每點點數價值 多少都是由帳戶自動計算,我不清楚每點點數價值多少。如 果投資之後想要退出會員,所投資之金錢要取回,我知道的 方式是要將點數或帳戶賣給他人等語(9117卷㈠第11頁至第1 3頁);⑵108年9月18日偵查中證述:是黃○○委託我跟網路其 他要賣MBI點數的人買,是用我的筆電註冊的沒錯。我跟黃○ ○拿了3筆錢去換點數,第1筆80萬元是約在員林的一家7-11 ,現金給賣點數的人那個人。後2筆是在臺中靠近烏日高鐵 站附近那邊外面的便利商店。介紹黃○○加入,我MBI虛擬帳 戶的點數會增加,是浮動的等語(9117卷㈠第120頁);⑶108 年10月25日偵查中證稱:107年5月15日黃○○交給我80萬元、 同年6月7日交給我16萬元、同年6月15日交給我13萬9840元 ,我交給不同要賣註冊點的人,因為黃○○是從系統買註冊點 ,註冊完變成一單位,裡面會有GRC的點數,當時系統裡面 有這三個人電話,我就直接跟對方聯絡並交現金。說明會舉 辦的地點最常就是臺中52行館、員林昇財麗禧,資訊大部分 都是仁哥(即卯○○)跟我講的,仁哥都會上台講話。我拉一 個會員加入,會增加500GRC點數等語(9117卷㈠第223頁); ⑷108年11月12日偵查中證以:MBI指數操作像股票。我們買 了這家馬來西亞公司的GRC的點數,如果買的人變多會漲價 ,如果賣的人變多會貶值。是可以理解為GRC點數背後代表 著這家公司投資的數項標的,也可以直接將點數轉換為直接 投資特定標的,例如榴槤樹,還有通證(數位貨幣),類似



比特幣等語(見9117卷㈠第307頁);⑸109年9月22日調查中 證稱:MFC平台投資就是透過網址www.mfcclub.com、www_mf cteam.com購買AP點數即廣告點,廣告點可以在MFC的公司平 台(類似FACEBOOK社群)打廣告,購買廣告點後會送註冊幣 ,投資者再從系統裡面將註冊幣轉換為GRC點數。通常AP點 數沒有在使用,是等系統不定時運作整理後,GRC點數會增 加,GRC點數增加後可以在網站上操作限額買賣,我剛加入 時一個GRC點數單位等於34元,後來比例逐漸降低到30、26 元,投資人要買賣點數會在系統上登錄,買主會主動跟我聯 繫後,再約定時間會面交付購買點數之現金。投資人需在我 的MFC帳戶底下開戶,我的帳戶系統中有新註冊會員的選項 ,由我陪同投資人在我的帳戶底下填寫資料,投資人會先給 我現金,我再從系統上向別人購買5,000註冊點數後,再利 用該註冊點數幫該投資人開戶,系統會主動分給我5,000註 冊點的10%,350AP點數及150GRC點數到我帳戶,係我拉一個 下線的分紅,我未開立收款憑證給投資人。投資人交付投資 款後,其名下持有之註冊點或易物點都是在系統上跟別人買 的,至於我自己分到的註冊點就繼續加碼投資。招攬投資人 發展成為下線,除可出售本身所持有註冊點外,可以分得註 冊點的10%紅利。我沒有擔任講師,我有參加過卯○○員林 昇財麗禧餐廳11或12樓舉辦的投資說明會,說明會内容主要 在介紹MFC平台及投資的計算方式,吸引投資人參與投資。 黃○○是經我介紹之後,表示有興趣投資,她一開始先投資5 個單位的AP,這5個是我從帳戶底下開的,後來她有自己的 帳戶後再從自己帳戶名下加開2個單位AP,共投資100多萬元 ,名下持有之註冊點或易物點都是從系統上向不認識的人購 買。我所謂的被動式收入就是透過MFC平台自行運作增加GRC 點數,GRC點數可以轉換註冊幣出售,我有向黃○○介紹此被 動式收入吸引她參與MFC平台投資。一開始是朋友邀請我去 臺中聽MFC投資說明會,那位朋友再介紹卯○○給我認識,卯○ ○就在員林國中附近的全家便利商店幫我在MFC投資平台上註 冊。我是註册在卯○○帳戶底下,算是他的下線等語(見9117 卷㈡第43頁至第47頁)。
 ⒐證人辰○○於⑴109年11月2日調查中證述以:我聽了徐源君的介 紹,另外該投資方案有在飛機上廣告,且講了一些配送獲利 計算方式,認為應該會賺錢,所以就投資了,但詳細獲利實 現或領取方式我忘記了。我參加的公開投資說明會主辦人為 何人,我不清楚,但子○○徐源君都曾擔任過講師,我只記 得000年0月間辦的春節酒會是在臺中市春天酒店辦理的,其 他舉辦地點及參加次數我都忘記了等語(9117卷㈡第569頁至



第571頁);⑵110年11月17日偵查中證述:我跟卯○○一起去 聽說明會,是子○○徐源君辦的說明會。卯○○應該不是講師 ,只是分享者。點數是卯○○還是子○○轉的,我不清楚,那時 候就是錢給她,帳戶開好,就這樣而已。我有拿回錢,子○○ 當時是說半年增長1.5倍,可是後來也沒這樣。嗣改稱卯○○子○○有無主持過說明會,我忘記了等語(4658卷第49頁至 第50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2015年2月14日開始投資MFC 平臺,一共投資119萬。2月15日才把現金交到子○○手上。是 鄭○○介紹,鄭○○約我在員林大潤發的丹堤咖啡,子○○跟徐源 君就在講這個平台怎樣怎樣好,我跟母親辛○○就是在2月14 日那天一起加入,點數一開始一定是跟上面的人拿的,跟子 ○○跟徐哥拿的因為我們是同時間註冊開戶,所以我帳戶裡面 的不是跟之內鄭○○拿的,我們是一起跟子○○徐源君買點數 的。點數可以賣給下線或是賣給其他人。一開始一定是跟子 ○○買的,不然就跟徐源君買的。我朋友的錢交給我,我再轉 交給子○○徐源君,我媽媽辛○○的投資款跟點數也都是我在 處理的,投資款一起交給子○○徐源君。因為當初我跟鄭○○ 是一起進場,我跟鄭○○的錢都是交給子○○徐源君。進場的 時候子○○跟徐哥就有跟我們講是怎麼排線的,所以我的上線 為鄭○○,但因為我們是一起加入,所以我的部分不會是交給 鄭○○,我的朋友的投資款才會交給我的上線鄭○○等語(原審 卷二第107至124頁)。
 ⒑證人鄭○○於109年9月22日調查中證述以:我應該是在就讀高 中三年級時,經卯○○介紹投資可以賺錢,所以我就將高中打 工所存的錢17萬元投資,因確實有得到分紅報酬,所以又透 過母親林○○向銀行借貸50萬元並全部投資MFC平台的項目, 而該2次投資,我都是透過家人協助將投資款項給付到該集 團,所以我不清楚款項是如何支付到MFC平台並轉換成註冊 幣。而投資後1年左右,該平台就關閉了,我所投資的本金6 7萬元也沒有拿回來,現在還在返還當時向銀行借資的50萬 元。我印象中有2次在員林大同路上的一家咖啡廳(忘記 店名,已倒閉),當時戊○○、李○○、乙○○及庚○○大家聚集在 一起,因為他們不熟悉平台操作等問題,由卯○○向他們說明 如何操作及釋疑,並非是舉辦說明會,我所參加的2次,每 次人數約7-8人左右,大部分都是我家人等語(見9117卷㈡第 66頁至第68頁)。
 ⒒證人癸○○於⑴109年10月29日調查中證稱:就我記憶中是鄭○○ 告訴我投資MFC平台投資方案,我答應投資成為鄭○○下線,1 個投資單位要17萬元去購買註冊點換成等值易物點,只要半 年就可以增值1.5倍的易物點,1年以後才可以將易物點賣出



換回現金。我沒有經營MFC平台,我只有介紹我胞姐壬○○及 我男友黃○○加入投資,壬○○投資3口51萬元,黃○○投資1口17 萬元,我都將壬○○黃○○所投資金額共68萬元,以現金交給 鄭○○鄭○○再撥註冊點給我,我再幫壬○○黃○○開立MFC平 台的帳戶。我和鄭○○都沒有開立收款憑證給投資人。我加入 投資MFC平台半年後,查知帳戶内的易物點真的增加1.5倍, 才向壬○○分享這個投資訊息,並帶壬○○去參加卯○○鄭○○所 辦的投資說明會,壬○○聽完說明會後認為有獲利空間,才決 定投資3口51萬元等語(9117卷㈡第551頁至第553頁);⑵110 年11月17日偵查中證述:我於106年投資34萬元MFC投資方案 ,買2單位,是同學鄭○○介紹,她是純粹分享投資的平台, 我聽完感覺不錯,就去銀行借錢。我去過幾次昇財麗禧的說 明會,說明會沒有針對MFC平台說賺不賺錢,都是分享自己 投資的心情,散播正能量,很多人拿麥克風上去講。壬○○李○○也有參加,錢是給我,我再交給鄭○○,點數是由我撥給 壬○○等語(4658卷第37頁至第39頁)。 ⒓證人壬○○於109年9月22日調查中證述以:因時隔久遠,我已 忘記MFC平台投資方案的詳細内容為何,只記得投資時有提 到2至3年内可以還本且會有一筆紅利。我只記得在微信内有 一個「圓夢族」的群組,但並非由我創立,該群有十餘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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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水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