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苡慈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
付字第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苡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苡慈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15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40、000-00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蘇 品 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