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2296號
TCHM,112,聲保,2296,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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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易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
付字第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易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易誠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41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54、45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鄭 永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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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