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凱裕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
付字第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凱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凱裕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2年3月31日以112年度聲保字第2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其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043、3048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0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與其他罪刑合併,由本院於112年9月7日以112年度聲字第16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刑期變更為3年6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1月3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88288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度金上訴字第3043、304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蘇 品 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