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安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安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安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10月3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 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行使變造公文書等數罪,經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 確定在案,且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 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 查表及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 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行使變造公文 書罪部分,係將變造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持向 不知情之銀行行員行使之,致銀行陷於錯誤而核予貸款;又 其所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及販賣第三級毒 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等罪部分,均係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害 之禁令,前者係出資購入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咖啡包10 0包(嗣已施用12包),後者則係對外販售含有多種第三級 毒品混合之毒咖啡包,造成毒品危害之蔓延,嚴重危害自己 及他人健康。本院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 ,考量受刑人所犯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犯各罪反映出 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 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並參酌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 果,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高 文 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施 耀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陳安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行使變造公文書罪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年5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04.02.26前某日至104.03.05 110.04.12 ①110.05.12 ②110.06.22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209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74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008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高雄高分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90、391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6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208號 判決日期 110.12.14 111.06.30 112.08.25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6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20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03.10 111.06.30 112.09.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否 是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22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653號 ①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445號 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編號1-2曾經彰化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2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彰化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202號)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