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239號
TCHM,112,聲,2239,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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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39號
聲 請 人 張志興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95年度上訴字第1192號)
,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㈠聲請檢閱卷證之範圍、㈡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㈢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㈣未為前款聲請者,其理由及釋明資料。
理 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於審判中向法院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以下 簡稱卷證)或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卷證影本,除法規 另有規定外,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辦理;被告聲請法院許可 檢閱卷證,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 蓋章:㈠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被告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事務所或營業所。 ㈡案號及股別。㈢聲請檢閱卷證之範圍。㈣非檢閱卷證不足有 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㈤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 本者,其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㈥未為前款聲請 者,其理由及釋明資料。㈦聲請日期。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 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除被告依本法於 審判中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者外,其他依法聲請檢 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準用本規則關於被告聲請檢 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規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31條定 有明文,而本條之立法理由如下:除被告依本法於審判中聲 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者外,其他依法聲請檢閱卷證或 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例如再審聲請(權)人、沒收程序參 與人、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及附帶民事 訴訟被告,依本法第429條之1第3項、第455條之19、第455 條之42第2項及第490條前段為聲請等情形,亦應準用本規則 關於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規定,俾利實務依 循,爰訂定本條。從而,被告欲聲請檢閱卷證時,應於聲請 狀上載明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0條第1項規定之事項,且除 被告於審判中外,亦應敘明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 之理由及釋明資料,供法院判斷是否符合其他依法得聲請檢 閱卷證之情形,再由法院就被告所敘明之理由,依具體個案



審酌裁定許可與否。末按法院認被告聲請檢閱卷證之聲請不 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閱卷規則第2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僅記載:聲請人即受刑人張志興(下稱聲請人 )因涉犯常業詐欺等罪,今因訴訟所需,故依法提起聲請准 予閱覽該案卷宗,包括警訊、偵查、庭詢、調解筆錄所有卷 證資料影本,並惠予協助代為影印卷證資料,以利聲請人訴 訟程序順利進行等語(本院卷第3至7頁),然上開案件(本 院95年度上訴字第1192號)已判決確定,並非仍於審判中, 而聲請狀僅空洞敘明「因訴訟所需」、「警訊、偵查、庭詢 、調解筆錄」,未清楚敘明「係指何訴訟」?「何人之筆錄 」?且有何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亦未載 明具體之檢閱卷證範圍等事項,不符合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20條第1項所規定應記載之事項,其聲請程式於法未合,惟 尚非不可補正,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 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紀 佳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 威 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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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