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104號
TCHM,112,聲,2104,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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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建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建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 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 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有民國112年9月18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不 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 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 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 加周全,而本院以陳述意見調查表函詢受刑人意見,惟受刑 人迄今仍未回覆,有本院112年10月23日112中分慧刑勤112 聲2104字第1035號函及送達證書、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 清單(見本院卷第137至143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 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合併刑罰所生之效 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附表:
受刑人賴建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07日 109年10月18日起至10月21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644號 彰化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1962、1382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1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67號 判決日期 111年08月26日 112年05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1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6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03日 112年06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2170號(已執行完畢) 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6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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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