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匯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匯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匯豐(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 示之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及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 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 再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 請該法院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 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 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4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公共危險及商業會計法數罪 ,前經臺北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 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四、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 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 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 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 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 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 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 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其中如附表編號2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 493號、第49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上開 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 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 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 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 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 則,並衡酌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 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 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 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經徵詢 後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已經知道過錯,深刻檢討 ,目前需要扶養一個10歲的女兒,只能打臨時工維生,請從 輕量刑等語,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紀 佳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盧 威 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附 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公共危險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2次) 有期徒刑3月(4次)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3次)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3日 102年8月至104年6月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撤緩偵字第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055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交簡字第250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號、第498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2月27日 112年6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交簡字第250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號、第498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7年3月20日 112年8月4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793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4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