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抗字,112年度,1016號
TCHM,112,抗,1016,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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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016號
抗 告 人
即受 刑 人 潘葳睿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802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抗告人)潘葳睿抗告意旨略以:按刑 法第51條各項之規定及法院秩序之理念,定應執行刑有其外 部界限與内部界限之拘束,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於民 國94年2月2日刪除後,法院於數罪併罰時,除不得逾越法律 規定範圍外,尚重教化功能,而非僅在實現應報定義之觀念 。參照各法院所判之例,略以:①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 1653號裁定強盜與販賣毒品等罪,刑期合計22年,定應執行 刑13年。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65號判決販賣 毒品罪9件,各判處3年8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1 件,合計共處36年8月,定應執行刑為13年,均於合併定應 執行時,均大幅減低刑期。對此,本件抗告人所犯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等罪,均係因檢察官先後起訴,法院始分別審判, 於109年3月至112年8月陸續判決確定,此對抗告人之權益難 謂無影響,原審裁定並未就抗告人整體犯罪行為態樣時間觀 察,即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顯然不利於抗告人,難謂 與上開内部性界限之法律目的及罪刑之公平性無違,且原裁 定亦未說明有何為此裁量之特殊情由致實質上抗告人因原審 裁定之犯行所受處罰將遠高於其所犯其餘同類案件,其裁量 權之行使尚非妥適,自屬難昭折服。針此,狀請法院秉持刑 罰公平之原則,給予抗告人從新從輕之機會,以符合公平、 正義及比例原則,更為適法之裁定云云。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 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 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 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



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 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 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 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 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 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 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 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是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 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 意指其為違法。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先後經法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其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執聲字第2606號執行卷;本院卷第23至47頁) 可參。嗣 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 院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5年,經核原裁定係在抗告人所犯各罪宣告刑中刑期 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10月以上,各宣告刑整體刑期合計有期 徒刑8年9月以下之範圍內,亦係在附表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2年3月與編號4、5、6宣告刑合計有期徒刑7年1 月以下,並無違於定刑裁量之外部界線與內部界線。衡以原 審法院於裁定前,業以書面通知抗告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經抗告人表示無意見等語(見112年度聲字第2802號卷第3 9頁),原審法院本於恤刑理念,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堪 認與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無違,並無違反法律之目的及法 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符合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屬法院裁量 職權之適法行使,揆諸上揭說明,原裁定並無不當。本院審 酌抗告人所犯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次數非寡,犯罪時間自 105年9月起至108年1月,時間非短,顯已非偶發性犯罪,反 映出抗告人法治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 犯罪傾向,自應受較高之刑罰評價,以匡正其迭次違反刑罰 規範之行為,而原審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亦符合比例原則 、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 可指,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是本件原審法院 所裁定之應執行刑,本院經核並無違誤。
四、綜上所述,原審法院所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逾越量刑裁量之 外部界限,亦未逾越量刑裁量之內部界限,其就自由裁量之 行使,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 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附件
編號 1 2 3 罪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7年6月27日至 107年10月22日 106年9月18日至 106年9月27日 000年0月間至 105年10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022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撤緩偵字第29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697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 第988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066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822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3日 109年10月8日 109年11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 第988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066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822號 確定判決日期 109年3月18日 109年11月19日 109年12月9日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89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9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171號 編號1之3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4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 編號 4 5 6 罪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8年1月3日至 108年1月4日 106年10月23日至106年11月6日 107年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486號等 臺南地檢108年度營偵字第1031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347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11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20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83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7日 112年5月26日 112年7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11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20號 112年度訴緝字 第83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2年6月21日 112年6月28日 112年8月15日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28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72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8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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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