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387號
ULDM,94,訴,387,2005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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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8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
4649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甲○○因向地下錢莊借貸而無力償還,竟應和該地下錢莊中 不詳姓名綽號為「阿生」之陳姓成年男子要求,由甲○○先 於民國(下同)93年6 月間某日,提供其照片2 張交付「阿 生」後。「阿生」即於93年6 月16日12時許,駕車搭載甲○ ○至雲林縣北港鎮○○路360 號永大當舖前,將懸掛2 面偽 造2U-8788 號牌之自用小客車贓車(該車之車身號碼及引擎 號碼均經變造為車牌號碼2U-8788 號自用小客車之號碼,原 車身號碼及引擎號碼業遭磨損,已無可辨識)、偽造之「中 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 物稅完稅證照」、偽造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上貼有甲○ ○照片之偽造「乙○○」國民身分證等證件交付甲○○,甲 ○○明知該自用小客車之車身號碼、引擎號碼及號牌係經變 造或偽造之來路不明贓車,且所執之「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證照」、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乙○○」國民身分證等證件及其上 如附表所示之公、私印文,亦均偽造而來,竟基於收受贓物 之犯意,收受該自用小客車,並與「阿生」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阿生」在 外等候,甲○○則進入永大當舖內,將上揭偽造證件、號牌 及該自用小客車交付當舖負責人丙○○,而行使之,以此詐 術,使丙○○誤信甲○○為「乙○○」,並為該自用小客車 之車主,而陷於錯誤,交付收當之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 元予甲○○收取,足生損害於丙○○之商業經營,中華汽車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汽車公司)之營業利益、監理 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戶政機關對戶政管理之正確性及 附表所示印文者之人格權。甲○○於得款後,分得其中5 萬 元用以償債,餘款則由「阿生」取得。嗣於93年7 月20日, 乙○○經聯邦銀行嘉義分行行員告知其所有之車牌號碼2U-8



788 自用小客車,為丙○○設定動產抵押權,即報警處理, 經警調取丙○○提供之「收當物品資料列印報表」上之指紋 送交比對,發現持當人為甲○○後,始悉上情。並扣得偽造 之「乙○○」國民身分證1 張。
㈡案經乙○○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之警詢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及本院審判中之自 白。
㈡告訴人乙○○之警詢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 ㈢證人丙○○於之警詢筆錄。
㈣證人即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業所業務銷售課長邱淑 貞之警詢筆錄。
㈤證人即聯邦銀行嘉義分行行員謝欣儒之警詢筆錄。 ㈥告訴人乙○○提出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車牌號碼2U-8788 號 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影本、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中華 汽車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證照影 本。
㈦扣案偽造之「乙○○」國民身分證、偽造2U-8788 號牌2 面 、偽造車牌號碼2U-8788 號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偽造汽車 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
㈧收當物品資料列印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8 月 13日刑紋字第0930165227號鑑驗書。 ㈨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94年8 月19日嘉監車字第0940 010643-1號函,認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係屬偽造。 ㈩鎂得工業有限公司94年8 月22日鎂鑑字第94082201號函,認 2U-8788 號牌2 面係屬偽造。
中華汽車公司94年9 月9 日()中車業發字第940743號函 ,認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係屬偽造。
雲林縣口湖鄉戶政事務所94年8 月17日雲口字第1673號函附 之乙○○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戶籍謄本、戶籍資料等, 認扣案之「乙○○」國民身分證係屬偽造。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94年8 月19日斗六警刑字第09400095 59號函,認被告持當之自用小客車係俗稱為AB車之贓車,原 車身號碼及引擎號碼業遭磨損,已無可辨識。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 、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 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就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準私文書、行使偽 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等罪,與綽號「阿生」之成年男子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
㈢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特 種文書等罪間,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又與收受贓物、詐 欺取財等罪間,復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論以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係因赴大陸地區娶妻,致積欠地下錢莊債款,為 償債計,自甘應和他人為本件之犯行,惟其犯罪所得非鉅, 參與手段亦非重大惡劣,又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而其 現以看顧檳榔攤為業,無一技之長,與父母同住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附表所示之偽造印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之。至於其他偽造文書或號牌,被告僅係短暫持有即轉交, 均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另予宣告沒收。
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刑法第55條、第210 條、212 條、第216 條、第219 條、第 339 條第1 項、第349 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 條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葉建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210 條、212 條、第216 條、第219 條、 第339 條第1 項、第349 條第1 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 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 條 (沒收之特例)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
│編號│偽 造 之 文 書 名 稱│偽造文書上之偽造印文式樣 │
├──┼──────────┼─────────────┤
│1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1,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 貨物稅專用章印文,1枚。 │
│ │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2,桃園縣貨物稅廠商中華汽車│
│ │稅證照 │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出│
│ │ │ 廠章戳印文,1枚。 │
│ │ │3,嘉義區監理所審核合格印文│
│ │ │ ,1枚。 │
│ │ │4,黃鳳美印文,1枚。 │
│ │ │5,吳舜文印文,1枚。 │
├──┼──────────┼─────────────┤
│2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1,乙○○印文,1枚。 │
│ │ │2,嘉義區監理所審核合格印文│
│ │ │ ,1枚。 │
│ │ │3,交路檢0000000 號檢驗員曾│
│ │ │ 發銘印文,1枚。 │
│ │ │4,台灣省政府交通處委託中華│
│ │ │ 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 │ │ 本廠新出廠小型汽車申請牌│
│ │ │ 照前檢驗用章印文,1枚。 │
├──┼──────────┼─────────────┤
│3 │「乙○○」國民身份證│內政部印之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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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業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