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713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嘉彬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
訴字第1089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0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嘉彬與告訴人蘇○瑋、蘇○發、證人蘇 ○廷為同事,告訴人蘇○發則與告訴人蘇○瑋、證人蘇○廷為父 子。被告、告訴人蘇○瑋於民國111年4月9日14時47分許,在 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00號工廠內,因工作問題發生爭 執進而推擠後,雙方基於傷害之犯意,告訴人蘇○瑋以手勾 住被告脖子並將其往下壓,被告則以腳踢告訴人蘇○瑋,以 此方式互毆。雙方互毆至同日14時49分許,告訴人蘇○發、 蘇○廷見狀乃上前加入,告訴人蘇○瑋復承前傷害之犯意,與 告訴人蘇○發、蘇○廷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告訴人蘇○ 瑋續以手勾住被告脖子,告訴人蘇○發、蘇○廷則揮拳毆打被 告,被告為反擊,亦基於傷害之犯意,揮拳毆打告訴人蘇○ 發。被告因此受有右前胸、右手肘擦傷等處擦傷之傷害;告 訴人蘇○瑋因此受有右前臂、右膝等處擦傷之傷害;告訴人 蘇○發因此受有右側手部第五掌骨閉鎖性骨折之傷害(蘇○瑋 、蘇○發、蘇○廷涉犯傷害部分,另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簡 字第983號簡易判決各判處拘役20日、15日、10日確定)。 又被告為其同事勸阻並拉開後,仍激憤難平,另基於恐嚇危 害安全之犯意,於同日14時50分許,在上開地點,對告訴人 蘇○瑋恫稱:「要小心一點,要找人打你」等語,並對告訴 人蘇○發恫稱:「晚上找人來輸贏,要讓你死的很難看」等 語,使告訴人蘇○瑋、蘇○發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 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5條 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告訴人蘇○瑋、蘇○發
之指訴、證人蘇○廷、葉○成、黃○傑等人之證述,及告訴人 蘇○瑋之伸港忠孝醫院診斷證明書、蘇○發之秀傳醫療財團法 人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現場監視錄影光碟、截圖、現 場照片及蘇○發受傷照片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 前揭時、地,與告訴人蘇○瑋、蘇○發、證人蘇○廷發生爭執 等情不諱,惟堅詞否認有何傷害、恐嚇危害安全等犯行,辯 稱:我沒有出手打人,也沒有恐嚇,我是被打,他們3人有 揮拳打我,我沒有反擊揮拳毆打蘇○發,他們受傷可能是他 們自己導致受傷的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11年4月9日14時47分許,與同事即告訴人蘇○瑋、蘇○ 發、證人蘇○廷在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00號工廠內,因 工作問題發生口角爭執及肢體衝突,且被告因此受有右前胸 、右手肘擦傷等處擦傷之傷害;告訴人蘇○瑋因此受有右前 臂、右膝等處擦傷之傷害;告訴人蘇○發因此受有右側手部 第五掌骨閉鎖性骨折之傷害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經核與告訴人即證人蘇○瑋、蘇○發於警詢 及偵訊時指訴情節相符,並經證人蘇○廷、葉○成、黃○傑分 別於偵訊時及原審審理時證述甚詳,並有伸港忠孝醫院診斷 證明書、秀傳醫療財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現場 照片及蘇○發受傷照片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然被告是否有上開傷害及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則應另有積 極證據證明,本院無從以被告與告訴人蘇○瑋、蘇○發、證人 蘇○廷在上開地點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即為不利於被告之 認定。
㈡證人葉○成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被告與蘇○瑋2人衝突的過程 ,我是斷斷續續看到,…我進去靠近被告與蘇○瑋他們2人時 ,他們2人都已經在地上,是看到蘇○瑋勒住周嘉彬的脖子, 我是去拉開雙方勸架…我只有看到蘇○瑋勒著周嘉彬的脖子, 我就後面把蘇○瑋抱起來,其他的沒什麼印象,沒有注意到 也沒看到周嘉彬動手打了誰等語(見原審卷第253至261頁) ,再依原審勘驗該監視器錄影畫面自14時40分0秒至14時49 分25秒之期間,係由被告與蘇○瑋互推,及蘇○廷自輸送帶底 端跑向該2人位置,而後其他人陸續往該處移動,被告與蘇○ 瑋、蘇○廷在畫面最右側拉扯,蘇○瑋、蘇○廷其中1人於14時 49分28秒時出拳打被告等情(見原審卷第124、125頁),佐 以證人葉○成於錄影畫面14時49分25秒許,始慢慢往被告與 告訴人蘇○瑋衝突處走過去,此經證人葉○成於原審審理時證 述甚詳(見原審卷第253頁),並有監視錄影畫面擷圖在卷 (見原審卷第275頁),可知證人葉○成係於當日14時49分25 秒許始慢慢走往衝突地點,所見為雙方衝突之後段,復於原
審審理時明確證稱沒看到周嘉彬動手打了誰等語(見原審卷 第260頁)。雖證人葉○成於警詢證稱:「周嘉彬用肩膀推擠 蘇○瑋,蘇○瑋後退,周嘉彬又往前作勢要打人,然後蘇○瑋 就把周嘉彬壓制成地…蘇○發看到他兒子蘇○瑋被打就進來,2 人就口角,…2人就互毆起來」云云(見警卷第52頁),及於 偵訊時證稱:「周嘉彬又上前有出手的動作,蘇○瑋用側身 勒住周嘉彬的脖子,2個人腳有絆到就跌倒在地…蘇○發看到 他們2人扭打時,有衝進來,至於蘇○發與蘇○廷有無毆打周 嘉彬我不清楚」云云(見偵卷第193至194頁),該警詢及偵 訊之證述與上揭證人葉○成於審理時之證述及監視錄影畫面 情節不符,自難以證人葉○成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而採為被 告不利之認定。
㈢又證人黃○傑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當天我在做我的工作,聽 到人家在吵架的聲音,一開始我就沒理他,繼續工作,最後 看到蘇○瑋打周嘉彬,脖子壓住,周嘉彬毫無反抗能力,被 壓在地上,我就跑去要幫忙拉,拉一些時間後,老闆也來幫 來拉,拉開之後老闆就叫我返回原本位置工作綁蔥頭,周嘉 彬完全沒有還手的能力,他被壓住;原審卷第167頁上方照 片穿綠色衣服的是我在綁蔥頭的地方,一開始是還沒有倒地 ,蘇○瑋把周嘉彬壓著,周嘉彬雙手無法抵抗;當時我在工 作處理洋蔥時,聽到吵架的聲音,但那時他們沒有動手我就 不理他們,我就繼續綁我的蔥頭,之後我回頭看,看到周嘉 彬脖子被壓著,當時我聽到打架的聲音,我轉過去看的時候 ,只有看到周嘉彬脖子被拽住,我看到周嘉彬脖子被拽住我 就跑過去,那時周嘉彬還沒被人壓在地上,脖子還沒被人拽 住時,有口角,我看到就是這樣而已,周嘉彬是被壓制整個 人躺在地上等語(詳見原審卷第243至251頁),及其於偵訊 時證稱:「不是蘇○瑋與周嘉彬發生互毆,是蘇○瑋一手勾周 嘉彬脖子,我過去要把周嘉彬拉開,也拉不開,蘇○瑋就勾 周嘉彬脖子,沒有打他,周嘉彬當時無法掙脫,我沒有看到 打的過程」等語(見偵卷第194至195頁),暨於警詢時證稱 :「我在工廠工作,聽到有人口角爭執的聲音,我繼續工作 ,聽有人說打起來了,我就放下工作跑過去幫忙把2人拉開 ,後來眾人合力將2人拉開,我看到時,蘇○瑋已經用右手把 周嘉彬的脖子勒住,而周嘉彬一直掙扎,但掙扎不開」等語 (見警卷第56頁)。復佐以證人黃○傑所在位置確實與2人相 距位置甚近(見原審卷第167至180頁),且證人黃○傑就其 所見「蘇○瑋一手勾周嘉彬脖子」、「蘇○瑋就勾周嘉彬脖子 ,沒有打他」、「周嘉彬當時無法掙脫,我沒有看到打的過 程」、「脖子還沒被人拽住時,有口角」等細節之前後證述
均無歧異,堪認並無偏坦任一方,其證述應屬可信。再佐以 被告遭蘇○瑋勾住脖子並被壓制在地上,及其弟蘇○廷、其父 親蘇○發均上前加入,被告實難認有任何反擊而毆打同案被 告蘇○瑋、蘇○發之機會。被告辯稱:我沒有出手打人,是被 打,他們3人有揮拳打我,我沒有反擊揮拳毆打蘇○發,他們 受傷可能是他們自己導致受傷的等語,堪認可信。 ㈣再者,證人葉○棋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當天我看到周嘉彬與 蘇○發父子3人毆打在一起,3人打他一個,並沒有聽到有恐 嚇的話,後面我就不太清楚了,我當時看到的是這樣;在監 視錄影畫面,14時48分46秒開車進來那個是我,我並沒有從 周嘉彬跟蘇○瑋一開始發生衝突時就有看到,是中途才看到 ,一開始他們先互推,後來蘇○瑋把周嘉彬壓在地上,我想 說他們在打架,我不想介入,因為跟我沒關係,我下堆高機 之後沒有接近他們,只是有看到周嘉彬被打的畫面,打架講 的話就是不好聽,但並沒有聽到有恐嚇的話;播放監視器錄 影畫面的14時51分17秒我載著包膜的洋蔥離開,這時候他們 衝突已經結束了等語(見原審卷第151至157頁),及證人柯 ○明於原審審理結證稱:我當時看見周嘉彬被蘇○瑋勒住脖子 打,再來他弟弟蘇○廷也加入毆打周嘉彬,我就上前把蘇○廷 拉開,後來我看到他爸爸蘇○發從辦公室出來加入毆打,後 面周嘉彬就走了;偵卷第67頁畫面裡面的中間戴紫色帽子那 個是我,我聽到聲音轉過頭就看到周嘉彬被蘇○瑋勒住脖子 毆打,在這之前的沒看到,周嘉彬被蘇○瑋毆打,他弟弟蘇○ 廷過去之後,我就過去把蘇○廷拉開,一直到他爸爸蘇○發出 來毆打,我站在旁邊,周嘉彬走後我就繼續工作了,監視錄 影畫面中14時48分33秒我停下手邊工作往周嘉彬及蘇○瑋方 向看,是我聽到他們在大聲爭執的聲音吸引我注意轉頭往那 個方向看,當時雙方沒有動手,只是在口角爭執,後來看到 周嘉彬被打,蘇○廷就跑過來,我就過去勸架 ,我過去他們 那邊的時候,沒有聽到周嘉彬對蘇○瑋說「要小心點,要找 人打他」的話,我拉開蘇○廷,黃○傑拉蘇○瑋;有無葉○成我 不知道,沒聽過葉○成這個名字,黃○傑架開蘇○瑋,我架開 蘇○廷,誰架開周嘉彬我沒看到,我就把蘇○廷拉到旁邊去, 蘇○發是後面有從辦公室出來,他看到後也是毆打周嘉彬; 當時蘇○發跟周嘉彬的相對位置是蘇○瑋從背後勒住周嘉彬的 脖子,把周嘉彬臉朝下壓在地上,蘇○發過來看到之後也有 毆打周嘉彬,我只有看到蘇○發動手,但不知道他打到周嘉 彬哪裡,後來老闆他們都出來,把周嘉彬跟蘇○瑋他們架開 ,過程中我沒有聽到任何人講什麼話,我也沒有聽到周嘉彬 講什麼話,我沒聽到蘇○瑋、蘇○廷、蘇○發他們講什麼,我
沒有看到周嘉彬打蘇○瑋等人,我沒看到周嘉彬用腳踢,我 看到就是周嘉彬被勒住脖子等語(見原審卷第160至165頁) ,再佐以證人柯○明之相對位置與證人黃○傑相近,並與之一 起分別拉開蘇○瑋、蘇○廷與被告間之身體接觸,及證人黃○ 傑上揭證述,足知被告確實未有毆打及恐嚇告訴人蘇○瑋、 蘇○發,堪以認定。
㈤雖證人葉○成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被告有對蘇○瑋稱:「要 小心一點,要找人打你」等語,及有對蘇○發稱:「晚上找 人來輸贏,要讓你死的很難看」等語,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有聽到周嘉彬有對蘇○瑋說要找人來打你、找你輸贏,這 是拉開之後,有沒有講名字我不知道,周嘉彬是在外面的時 候對蘇○發講的;周嘉彬對蘇○發講的話,在裡面我拉開蘇○ 瑋、蘇○廷的地方是聽不到的,這距離是聽不到的,要在我 們那附近才聽得到等語(見原審卷第254、255頁),固均證 稱被告有對告訴人蘇○瑋、蘇○發為前揭恐嚇言語。惟最接近 衝突地點之證人黃○傑、柯○明均證述沒有聽見周嘉彬說恐嚇 的話(見原審卷第244、246、162頁),及證人葉○棋亦明確 證稱係有聽到講不好聽的話,但並沒有聽到恐嚇的話等語( 見原審卷第153頁),再參以證人葉○成前揭關於被告動手毆 打告訴人蘇○瑋、蘇○發之證述情節有前後不一如前述,更顯 見證人葉○成前揭關於恐嚇之證述,不足採為被告不利之認 定。被告並無出言恐嚇告訴人蘇○瑋、蘇○發,堪認明確。 ㈥至於公訴人所舉證人黃○傑之證述,僅能證明「告訴人蘇○瑋 以手勾住被告脖子」,而告訴人蘇○瑋之伸港忠孝醫院診斷 證明書、告訴人蘇○發之秀傳醫療財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診 斷證明書、告訴人蘇○發受傷照片等,僅係證明雙方有此衝 突,並有受傷之事實,實難可推知告訴人蘇○瑋、蘇○發之受 傷,係被告毆打所造成。另關於現場監視錄影光碟,經原審 勘驗該影片長為21分1秒,其勘驗內容第五點記載「畫面中 只看見白色衣服的周嘉彬拱背的上半身,有疑似出拳的動作 〈14:49:45處〉」等情(見原審卷第124、125頁),該畫面亦 經原審審理時多次播放予證人柯○明、葉○棋、黃○傑、葉○成 等人觀看,並為部分畫面截圖,其中14:49:09之畫面顯示 證人柯○明踩上輸送帶往被告方向走去,及14:49:14之畫 面顯示證人柯○明、黃○傑均往被告方向走到接近該發生該衝 突地點(見原審卷第179、180頁),及證人柯○明於原審審 理結證稱:監視錄影畫面中14時48分33秒時我停下手邊工作 往周嘉彬及蘇○瑋方向看,是我聽到他們在大聲爭執的聲音 吸引我,我與黃○傑都有過去,黃○傑架開蘇○瑋,我架開蘇○ 廷等語(見原審卷第161至163頁),除證人葉○成於監視器
錄影畫面14時49分25秒時方慢慢走過來(見原審卷第253頁 證述及第275頁錄影畫面擷圖中證人黃○傑、柯○明已經在拉 開雙方的當下)外,其餘證人柯○明、葉○棋、黃○傑均證稱 沒有看見被告動手打告訴人蘇○瑋,此上開勘驗「疑似出拳 的動作〈14:49:45處〉」之瞬間,應不足以證明被告有毆打告 訴人蘇○瑋。況告訴人蘇○發係於監視器錄影畫面14時49分26 秒時聽聞兒子與人打架方衝入廠內(見偵卷第81頁之照片編 號18錄影畫面截圖),此時間係與證人葉○成幾乎同時間進 入廠區,更無可能在上揭勘驗「有疑似出拳的動作〈14:49:4 5處〉」時與告訴人蘇○發發生肢體衝突,此勘驗內容第五點 記載「畫面中只看見白色衣服的周嘉彬拱背的上半身,有疑 似出拳的動作〈14:49:45處〉」之記載,應係觀察該監視器畫 面之描述,且係「疑似…」描述,實不足採為被告有毆打告 訴人蘇○瑋、蘇○發之不利認定。
㈦另關於卷附之現場監視錄影光碟、截圖、現場照片等物,僅 係當時現況之呈現,無從得知被告有毆打告訴人蘇○瑋、蘇○ 發之事實。至於證人蘇○廷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與告訴人 蘇○瑋、蘇○發證述情節大致相仿,然其等為兄弟、父子關係 ,且係因看見其兄蘇○瑋與被告發生爭執而加入毆打,父親 蘇○發亦隨後趕來加入,可見其父子關係緊密,證人蘇○廷之 證述難謂無偏頗,自難憑以為被告不利認定。又告訴人蘇○ 瑋、蘇○發就被告傷害、恐嚇危害安全等行為雖指證歷歷, 惟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以資補強其指述與事實相符,告訴人 蘇○瑋、蘇○發等父子之指述,實難採為被告不利之認定。另 被告於本院聲請傳喚證人柯○進、柯○玲,證明其未毆打及出 言恫嚇告訴人蘇○瑋、蘇○發(見本院卷第63頁),然被告聲 請傳喚上開證人之待證事實已臻明瞭,已無再行傳喚之必要 。被告此部分聲請,為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僅能證明被告於上揭時、地 ,與告訴人蘇○瑋、蘇○發、證人蘇○廷發生口角爭執及肢體 衝突,及告訴人蘇○瑋、蘇○發分別受有傷害等事實,至於被 告是否有毆打及恫嚇告訴人蘇○瑋、蘇○發,尚無其他補強證 據可資佐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 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傷害及恐嚇危害安全等犯行。原審以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經核認事用法,並無 不合,應予維持。檢察官上訴意旨認應對被告論罪科刑,因 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鍾孟杰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欣雅提起上訴,檢察官葉建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