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405號
TCHM,111,附民,405,202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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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05號
原 告 周俊孝


被 告 李勁頤
施信宏

林桀安

胡強政
江明峰


吳俊和
洪雅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42號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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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