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1559號
TCHM,110,上訴,1559,20231109,1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15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德美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洪成國



選任辯護人 張方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成國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孟毅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年度訴字第93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669號、107年度偵字
第55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洪成國自民國00年0月間起經營華德美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 彰化縣○○鄉○○○路00號,下稱華德美公司) ,並擔任負責人 ,負責策劃公司之事業活動之管理營運及廢水處理。華德美 公司係以回收之廢紙製造紙張、紙容器及加工紙之業者,並 曾領有「彰縣環水許字第00000-00號、有效期限98年11月2 日至103年11月1日」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下稱為舊許可)及「 彰縣環水許字第00000-00號、有效期限103年11月2日至108 年11月1日」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下稱為新許可)。二、洪成國明知華德美公司製程中產出之廢水中所含懸浮固體( 下簡稱SS)、生化需氧量(下簡稱BOD)、化學需氧量(下簡稱C OD)濃度均已超出放流水標準,應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 單元處理,倘未經核可方式貯存、清除、處理,任意棄置排 入溝渠內,則此等SS、COD、BOD等超過放流水標準並含有漿 紙污泥之廢水,係呈厭氧反應,於排放時會釋出高濃度之硫 化氫氣體影響居民生活環境,大量排出會造成溝渠底泥淤積 、影響排水功能、影響承受水體功能,而致生污染環境。華



德美公司及洪成國自101年7月1日起(起訴書記載101年起)至 106年10月17日止,基於反覆同一非法處理廢棄物及申報不 實之接續犯意:
㈠由洪成國委由不知情之不詳之人在廢水調整槽設置2台沉水馬 達串接2條6吋水管,並設置地下暗管,將未經處理呈厭氧狀 態之廢水自調整槽抽起,繞過核准登記之污水處理流程,匯 流至放流槽後之放流管線,經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至員 林市西安南路之道路側溝(繞流管線圖詳見卷附華德美公司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查處報告書(下稱查處報告)第6頁上 方紅線標示)。
㈡另裝設電子切換器開關,設定每日凌晨1時至5時、下午12 時 至2時開啟偷排廢水之裝置,另以不定時方式開啟設備偷排 原廢水。
㈢設置許可單元以外之稀釋管線,連接地下水井及放流槽後之 管線,設定每日凌晨1時15分至6時、下午12時至2時15分開 啟地下水管路,與前開偷排之繞流管線在放流槽後之水管匯 流,稀釋偷排之原廢水(見查處報告第6頁下方紅線標示), 即從華德美公司放流口進入西南側溝再進入員林大排係稀釋 後之原廢水。
㈣為防止水表讀值過高而遭察覺偷排廢水,另將流量計設定每 日凌晨3時20分至5時30分及下午12時至2時關閉(見查處報告 第6頁下方流量計方塊說明)而繞流排放廢水,致實際廢水處 理量失真,並以不實之數據向主管機關申報不實之廢水量。 ㈤上開偷排之稀釋後之原廢水中所含之SS、BOD、COD濃度均已 超出放流水標準(各次檢驗結果詳如附表一所載),進入承受 水體後影響承受水體,使承受水體之功能降低;又該等含有 漿紙污泥之廢水呈厭氧狀態,於偷排排放時,產生含有高濃 度、有臭味之有害環境物質硫化氫氣體,影響當地之空氣品 質;另此等含有漿紙污泥之原廢水,沿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 放至員林市西安南路之道路側溝,再排入員林大排,造成排 水溝下游1公尺至30公尺處淤積之漿紙污泥有25公分至20公 分高,且廢水會沿著道路側溝連接污水管倒灌至放流口下游 西南路民宅之浴室或廚房內,影響排水溝之排水功能,致生 污染環境。
㈥經檢察官於106年10月17日凌晨2時許,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下稱保七總隊第三大隊) 會同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下稱中區督察 大隊)、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下稱彰化縣環保局)至華德美公 司放流口,當場查獲華德美公司偷排廢水,經採證後,持搜 索票進入華德美公司,查獲偷排之管線及電子設備,始知悉



上情。
三、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報告 暨檢察官分案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起訴書證據清單欄編號十七所示之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 心分駐所員警查訪附近居民鄭玉盆張育銘陳正雄胡秀 梅、張金樹、許小菁、李連熙張金源陳淑惠張陳美珠 等人之訪查記錄,其性質係同於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均係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作之陳述,且查無法律規定得為證 據之情形,且經被告洪成國、被告華德美公司(以下合稱被 告2人)及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上開附近居民於警詢時之 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二、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辯稱,卷附華德美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 法規定案查處報告書(含不法利得計算)(以下簡稱查處報 告書),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並非例行性、公 示性之文書,非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所稱之文書,應無證 據能力等語(本院卷一第135頁),惟查,㈠行政程序法乃行 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之普通準據法,行政機關為確定所為行 政行為基礎之事實,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且為瞭解事實真相 ,並得實施勘驗,亦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行政程序法第 3條第1項、第36條、第41條第1項及第42條第 1項規定甚明 。又環保署為水污染防治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督導地方 政府環境保護執行事項,設環境督察總隊,其下分設北、中 、南三區環境督察大隊,並協同環保警察取締犯罪案件,且 得派員檢查或查證事業廢水之處理及排放情形,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組織條例第17條之3第1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 則第15條之1第8款第2目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6 條第1項第1款 規定甚明。是前揭查處報告書,係行政機關之中區督察大隊 為瞭解事實真相,所為實施勘驗,及選定適當之人(鑑定人 許志華)所為之鑑定,㈡檢察官偵查中,先於107年4月25日 訊問證人兼鑑定人許正雄許定華之點名單上批示,等待中 督環保署查處報告結果再檢卷,嗣於107年5月11日,檢察官 再發文請求中區督察大隊提供華德美公司涉嫌違反水污染防 治法等案之稽查報告及不法利得之計算方式,107年7月26日 函請該大隊提供華德美公司涉嫌違反水污染防制法等案之督 察報告及106年10月17日採證之檢驗結果,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於107年8月22日即依據前揭檢察官二份函文檢送本件查處 報告書,有前揭點名單及函文在卷足稽(第11669號偵查卷1 第100頁、卷2第26、43-2、43-3頁), 檢察官前揭之函文



雖稍為簡略,然由其函文內容仍可得知係由檢察官囑託中區 督察大隊依據稽查經過,鑑定被告2人牛爭執本件污泥再利 用之可行性、繞流排放行為開始時間,及不法利得之計算等 事項,是中區督察大隊為環境污染處理之專業機關,且鑑定 人兼證人許定華為前揭查處報告書主要製作人,業據證人許 正雄、許定華供明在卷(原審卷二第328頁,第本院卷一第3 88、389頁),係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前段指 定機關為鑑定,本院並依同條後段之規定,命實施鑑定之人 許定華至法院以言詞說明(本院卷二第90、91頁,第107至1 18頁),是前揭查處報告書雖非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特 信性文書,惟係同法第208條第1項之鑑定書,亦為同法159 條之1第1項之法律另有規定者,得作為證據。另其後被告2 人之辯護人以書狀表示,對前揭查處報告書不再爭執證據能 力(本院卷一第175頁),且至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檢察官則自始即同意有證據能力,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 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 屬適當,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亦有證據能 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規定,但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 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 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其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 詞與書面陳述,除前述壹、一、二部分外,檢察官、被告2 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 第208 頁至209 頁),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 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 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認前揭 傳聞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四、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之非供述證據,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證 據關連性,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 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2人 及辯護人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貳、認定犯罪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2人固對以下事項坦承不諱,惟辯稱:係於105年年 底始埋設暗管定時繞流廢水、且繞流排放廢水並無致生環境



污染之結果等語。
㈠被告洪成國自00年0月間起經營被告華德美公司,並擔任負責 人,負責策劃公司之事業活動之管理營運及廢水處理。被告 華德美公司係以回收之廢紙製造紙張、紙容器、加工紙及紙 張之業者,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㈡被告華德美公司現場之廢水調整槽設置有2台沉水馬達串接2 條6吋水管,並設置地下暗管,將未經處理之廢水自調整槽 抽起,繞過核准登記之污水處理流程,匯流至放流槽後之放 流管線,經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至埔心鄉西安南路之道 路側溝(即查處報告第6頁上方紅線標示)。
㈢被告華德美公司現場裝設有電子切換器開關,設定每日凌晨1 時至5時、下午12時至2時開啟偷排廢水之裝置。 ㈣被告華德美公司現場另設置許可單元以外之稀釋管線,連接 地下水井及放流槽後之管線,設定每日凌晨1 時15分至6 時 、下午12時至2 時15分開啟地下水管路,與前開偷排之繞流 管線在放流槽後之水管匯流,稀釋偷排之原廢水(查處報告 第6 頁下方紅線標示)。
㈤被告2人又為防止水表讀值過高而遭察覺偷排廢水,另將流量 計設定每日凌晨3 時20分至5 時30分及下午12時至2 時關閉 (查處報告第6 頁下方流量計方塊說明)而繞流排放廢水, 致實際廢水處理量失真,並以不實之數據向主管機關申報不 實之廢水量,上開偷排之原廢水中所含之SS、BOD 、COD 濃 度均已超出放流水標準(各次檢驗結果詳如附表一所載)。 ㈥中區督察大隊接獲民眾檢舉後,於106 年9 月13日凌晨1 時3 0分許至被告華德美公司放流口督察,適被告華德美公司偷 排廢水,由科員許定華下溝渠採樣,因吸入過多之含有硫化 氫氣體,出現暈眩及動作遲緩的症狀,幸而其他同仁警覺, 及時將許定華拉上地面,始逐漸恢復意識;嗣於同年月20日 凌晨1 時許,配戴氣體偵測儀及防毒面具至同一地點採樣, 採證人員於打開水溝蓋時尚未進入水溝,發現硫化氫氣體濃 度已高達100 PPM ,因該次僅攜帶防毒面具未攜帶高壓氧氣 鋼瓶,惟恐人員發生危險,改在放流口下游側溝採集樣品; 於同年月30日凌晨1 時許,攜帶防毒面具、高壓氧氣瓶、氣 體偵測儀,至被告華德美公司放流口側溝採樣,測得硫化氫 濃度已超出偵測極限100 PPM 。檢察官於同年10月17日凌晨 2 時許,指揮保七總隊第三大隊會同中區督察大隊、彰化縣 環保局至被告華德美公司放流口,當場查獲被告華德美公司 偷排廢水,經採證後,持搜索票進入被告華德美公司,查獲 偷排之管線及電子設備,前開採樣檢驗結果如附表一所示, 均已遠超出放流水標準。




二、被告2人上開坦承事項,除有被告洪成國之供述外,尚有證 人劉錫賢、林宏茂、陳芳祥林錫錤、洪宗華洪柏超、鄭 玉盆、陳文和、張墩、張吉雄張源展、吳金泉、賴建忠等 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兼鑑定人許正雄許定華於偵查,證 人許正雄許定華、陳正雄於原審,證人兼鑑定人許定華於 本院審理中之證述,並有華德美公司基本資料、106年9月13 日至10月5日排廢水監測結果圖示、106月9月30日照片、華 德美公司監控期間水質變化-導電度、監控點側溝內氣體偵 測結果、監控結果圖、定時器、計量器照片、空拍圖、查訪 地點示意圖、地圖與空拍圖對照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 6年10月25日勘驗筆錄、勘驗照片、廠區分布圖、犯罪設施 及管線流向圖、規避檢查犯罪設施、106年9月30日、106年1 0月17日流放口查核照片(氣體偵測)、106年10月17日現場 照片、106年10月25日現場會勘照片、106年10月25日警局現 場照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106.11.22、華德美 公司)、106年11月22日現場照片、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 司107年2月2日華塑廠(107)建材字第011號函及附件、彰化 縣環境保護署107年5月21日彰環廢字第1070022549號函暨華 德美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8 月22日環署督字第1070068085號函暨檢送之查處報告【包含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106年9月13日1時至6時、員林大排上游)、106年9月13日照 片、106年9月13日至106年9月14日水質監控結果圖、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委託環境檢測機構樣品檢測報告2紙(106.09.13 、放流口側溝下游、放流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 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106年9月20日0時至5時、 員林大排上游)、106年9月20日照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 託環境檢測機構樣品檢測報告(106.09.20、放流口側溝下游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 紀錄(106年9月30日0時至5時10分、員林大排上游)、監控圖 、監控點側溝內氣體偵測結果、106月9月30日照片、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委託環境檢測機構樣品檢測報告2紙(106.09.30 、放流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 大隊督察紀錄(106年10月17日2時至15時、華德美公司)、10 6年10月17日照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環境檢測機構樣 品檢測報告(106.10.17、放流口、調整池)、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106年10月19 日9時30至12時30分、華德美公司)、106年10月19日照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107年5月2日14時45分至16時、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



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 察紀錄(106年11月22日14時30分至16時30分、華德美公司) 、106年11月22日照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 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106年12月28日10時至12時、華德 美公司)、106年12月28日照片、硫化氫物質安全資料表、法 規及相關內容說明、水污染防治許可證(98.11.2至103.11.1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103.11.2至10 8.11.1)、製程流程圖、廢水處理流程圖華德美公司101年7 月至106年12月廢(污)水檢測申報資料、華德美公司101年 至106年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資料(使用藥劑 申報量)、華德美公司101年至106年藥品單據、藥劑費用、 扣案電費及水費收據、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二林廠一般事 業廢棄物委託清運合約書、華德美公司廢水系統改善報告、 污泥壓濾機規格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 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內政部 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案物品影本:華德美公司之水權狀(第N0000000號、第N00 00000號)、廢棄物清除合約書、106年廢棄物清除請款單、 台灣電力公司電費通知單、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及 電表使用量每日紀錄表、華德美公司廠商商品進退貨統計表 、廢水處理藥劑進貨資料(統一發票)、105年廢棄物清除請 款明細表、華德美公司明細分類帳】、現場及蒐證照片【10 6年10月17日、106年9月13日、106年9月20日、106年9月30 日照片、華德美公司廢水繞流及稀釋管線流程圖、廢水繞流 、稀釋及規避採樣設施說明圖、定時器、暗管等】、華德美 公司與彰化縣政府、彰化縣環保局之往返函文、彰化縣環保 局審查會議紀錄影本共9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8月19 日環署督字第1080060894號函暨檢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 環境檢測機構樣品檢測報告、GOOGLE街景圖、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109年8月4日環署督字第1090055922號函及附件【附件1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附件2:藥學雜誌電子 報-硫化氫中毒案例報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9年8月6日 法醫毒字第10900053090號函、財圑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9 年11月27日衛研環字第1090010328號函及附件【附件1硫化 氫介紹資料、附件2低劑量硫化氫之健康效應】等在卷可查 ,並有扣案證物【華德美公司水權狀2張、廢棄物清除合約 書4本、106年廢棄物清除請款單1件、電費單1件、廢水設施 水電紀錄表1本、廠商商品進退貨統計表1件、廢水處理藥劑 進貨資料1件、105年廢棄物清除請款明細表1件、華德美公 司明細分類帳1件、廢水調整槽繞流管線1支】在卷可佐,此



部分事實堪可認定。
三、被告2人於101年7月1日起,即有埋設暗管定時及不定時繞流 排放廢水,有如下事證可查:
㈠硫化氫氣體帶有類似臭雞蛋之氣味、且會刺激眼睛、鼻子、 喉嚨等,有物質安全資料表(查處報告佐證資料1)、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109年8月4日環署督字第1090055922號函及其 附件、財圑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09年11月27日衛研環字第1 090010328號函及其附件在卷可查(原審卷一第401至407頁 、第467至473頁),即可知硫化氫係帶有刺鼻及蛋白質腐敗 之氣味。
㈡另依⒈證人陳文和於106年10月25日偵查中具結後證稱:證人 陳文和是附近居民,被告華德美公司排放廢水,白天晚上都 會有,中午有排大概是12點多,會排多久不清楚,還有半夜 有時候1、2點,有時候過12點就開始排放了,也會不固定排 放廢水,聞起來很臭,像是死豬或死雞的屍臭味等語。⒉證 人張吉雄於106年10月25日偵查中具結後證稱:證人張吉雄是 附近居民,被告華德美公司應該是有固定的時間,偶爾也會 有不定時的偷排,他們都在晚上排放廢水比較多,但證人張 吉雄都在睡覺,較嚴重時證人張吉雄就會醒來。⒊證人張展 源於106年10月25日偵查中具結後證稱:證人張展源是附近 居民,被告華德美公司所排放的廢水很臭,這樣的情形已經 持續10幾年了等語;⒋證人陳正雄於106年10月26日偵查及原 審具結後證稱:證人陳正雄是附近居民,排放廢水時,有定 時跟不定時,定時就是中午跟深夜,不定時就是他們會穿插 的排放廢水,味道也是很難聞,廢水之問題大約係停工(按 被告華德美公司至遲於收受彰化縣政府106年12月27日府授 環水字第1060449246號函即已停工)前3、4年,民國幾年很 難講等語。是依上開證人之證述,所聞到的氣味均是令人不 快、刺鼻或蛋白質腐化氣味,時間有中午、深夜1、2點等, 與上述電子切換器開關設定之排放時間相符,且除被告2人 自承之固定時間外,尚有不定時排放的情況。亦可推知被告 2人埋設暗管定時及不定時繞流排放廢水多年。 ㈢依被告華德美公司自101年7月至106年廢(污)水檢測申報文件 (參查處報告佐證資料4)之單位電量(電量/廢水量)資料 ,101年7月至000年00月間,單位電量約為0.0059度/立方公 尺廢水;106年1月至000年0月間單位電量約為0.3443度/立 方公尺廢水。而依被告華德美公司舊許可證單位電量應為0. 745度/立方公尺廢水、新許可證單位電量應為0.578度/立方 公尺廢水。依照被告華德美公司檢測申報之水質資料,該公 司處理廢水所需之電量,應符合許可證登載數值,惟其101



年7月至000年00月間每立方公尺廢水僅需0.0059度電,與舊 許可相差達126倍、與新許可相差達近98倍之譜,可證被告 華德美公司自101年7月起即未依申報流程妥善處理廢水。辯 護人固為被告辯稱,為安全起見,處理廢水之機器,通常會 裝置比流器,及專用獨立電表,以提高電壓及電流,被告公 司於98年承接前手東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設備,當時之電 氣設備即裝有比流器,其後被告公司於106年10月起停工停 業後,於110年6月已拆除該裝置,被告公司之專用獨立電表 為380伏特,但因連接220伏特之電表,電壓比為1.7倍,設 置比流器後,一次電流為25A,二次電流為5A,亦即顯示比 流器係以250除以5即50倍之比例降低電流量,實際用電量係 專用電表顯示度數乘以1.7再乘以50即85,被告公司於106年 之前因代為製作申報表公司之錯誤,以專用獨立電表度數申 報,未乘以85,始會呈現低電量,嗣於106年開始即更正錯 誤,以專用獨立電表度數乘上85申報,始為正確使用電量云 云,經本院函查台灣電力公司台中區營業處結果,認為用戶 電表接線迴路倘有串接比流器,實際用電度數係由電表計量 期間指數差額與比流器倍數之乘積計算,被告公司106年7月 份申報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11400度,初足判斷係 由用戶電表計量期間抄錄之指數差額與其比流器倍數乘積計 算所得之數據,有該公司函覆在卷可參,惟查,經鑑定人許 定華於本院審理中供稱,用電量都是依被告公司申報的數據 等語(本院卷二第110、111頁),另依查處報告書所載被告 於106年7月至12月之廢水處理設施操作申報表,其中廢水處 理設施獨立得用電度表七月份用電量為11400元,電費為456 00元,每度電約4元,對比被告於105年1月至6月之廢水處理 設施操作申報表,其中105年1月電度表為172度,電費為644 元,每度約3.744元,二者相近,是被告申報表上用電度數 ,均係被告申報之實際用電量已明,其105年之前所申報用 電數,並非係代為申報公司未乘上比流器倍數而為誤報,辯 護人前揭辯解尚非可採。又前揭查處報告書之佐證資料4、5 均為被告公司所申報資料,有查處報告書第183頁可參,其 中105年7月至12月,查處報告書佐證資料4上原料申報量共 計為244公噸,惟佐證資料5上原料申報量共計為14938公噸 ,有查處報告書可參,惟佐證資料4之原料申報量太少,與 其他相近申報數均差異太大,顯不合理,應以佐證資料5所 申報為正確。至102年1月至12月,佐證資料4合計為28220公 噸,佐證資料5為28595公噸,亦有前揭查處報告書可參,兩 者相差不多,惟本院認為佐證5所申報較為正確,此部分亦 以佐證資料5為本件認定原料量。  




㈣依被告華德美公司自101年7月至106年廢(污)水檢測申報文件 (參查處報告佐證資料4)之單位polymer藥品使用量(poly mer藥品使用量/廢水量)資料,101年7月至106年9月單位po lymer藥品使用量約0.0055公斤/立方公尺廢水,惟其許可證 登載使用量約0.008〜0.01公斤/立方公尺廢水,亦可佐證被 告華德美公司長期未依申報流程妥善處理廢水之事實。被告 辯護人雖辯稱,依查處報告書佐證資料4所載,被告於101年 7月至106年12月30日,各申報期間之高分子凝集劑(P0LYME R)單位使用量約為0.008至0.01公斤/立方公尺,與許可證 登載使用量相當,並非查處報告書所稱0.0055公斤/立方公 尺,查處報告書所載顯有錯誤,不能因此認定被告有繞流排 放污水等語,惟查,證人許定華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公 司所產生之廢水量,因為是繞流,所以廢水量不是以他們申 報的為依據,而是以他們申報原物料量去乘上每噸許可值用 水量而計算總廢水量等語(本院卷一第393頁),按被告公 司於106年間被查獲有繞流之情形,且為被告所自承在卷, 己見上述,被告公司所產生之廢水量,自可能被影響,故查 處報告書及證人許定華所稱以申報原物量乘上申請許可值, 比較接近實際廢水生產量,辯護人以申報量為基礎計算高分 子凝集劑數值,應不可採認。
㈤於106年11月22日開挖現場繞流管線前,可看出埋設地下管線 上之廠房之建築年代已久遠,而地下管線上方水泥地斑駁老 舊,且有植物生長,並無新鋪設之情況,有現場照片在卷可 查(106年偵字第11669號卷一第29至31、36、39、66、68頁 ),又挖出之塑膠管外觀老舊(106年偵字第11669號卷一第6 1至68頁),為華夏公司出產,向華夏公司查詢批號,函覆該 塑膠水管係華夏公司於97年9月24日2時9分製造,有華夏海 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2日華塑廠(107)建材字第011 號函在卷可查(106年偵字第11669號卷一第91頁),其生產時 間亦早,可見地下暗管埋設期間久遠,並非開挖前一年間鋪 設。是被告2人及辯護人辯稱係於105年12月底才埋設繞流管 排放廢水云云,顯非可採。
㈥被告華德美公司前於103年間,亦曾因放流水超標遭裁罰,該 次檢測之COD、SS值均超標,且與本次採樣數值接近,有被 告華德美公司歷次違規紀錄在卷可查(106年度偵字第11669 號卷一第119至121頁),亦可佐證被告2人及辯護人辯稱係 於105年年底始安裝繞流管排放原廢水云云,無足採信。 ㈦證人洪柏超於106年10月17日偵訊時證稱:承包厭氧工程的內 容就是厭氧塔2座跟周遭管路,在被告華德美公司施作工程 純粹只有水電工程的部分,對於繞流部分真的不清楚,跟證



洪柏超無關,被告洪成國跟證人洪柏超有說過要做三通閥 的事情,大約是偵訊前半年的事情,但之後就不了了之等語 ;於107年1月29日偵訊時證稱:繞流管應該係於000年00月 間被告華德美公司委託證人洪柏超施作的,管線其實不是證 人洪柏超自己下去接的,是由水電師傅林清耀去接的,但林 清耀已經離職,雖然向被告洪成國包工程,但其餘的部分均 係被告洪成國點工的,只有繞流管的部分不帶料,其他的工 程都帶料,這個部分是事後才說要做的等語,於107年4月25 日偵訊時則證稱:被告洪成國有要求證人洪柏超接管,就幫 他接了,但是跟現場的師傅講,證人洪柏超並不在場等語, 是自上開證人洪柏超之證詞可知,證人洪伯超原稱繞流部分 不清楚,後改稱有施作繞流管線,其所述前後矛盾,已有可 疑,自無從依上開證人洪柏超之證述即為有利於被告2人之 認定。
㈧綜上所述,被告2人於101年7月1日起,即有埋設暗管繞流排 放廢水已足認定。起訴書固記載被告2人之犯行係自101年起 ,而未明確指出係自101年具體之月、日,惟依本案卷內資 料,就被告華德美公司處理廢水所使用之電量、藥劑量等資 料均自101年7月1日起(參查處報告佐證資料4),應認被告2 人101年7月1日起即已有繞流排放廢水之犯行。四、本件被告2人繞流排放廢水,已致生污染環境之實害結果: ㈠按環境係周圍之義,凡一切能量、物質或情況等對生物有影 響的因子皆為環境。環境污染則係由於人為因素,致使構成 環境的成分與狀態發生變化,其結果將原來環境之使用價值 降低,例如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因物質、生物或 能量之介入,而使其外形變得混濁、污穢,或使得其物理、 化學或生物性質發生變化,或者使已受污染之空氣、土壤、 河川或其他水體品質更形惡化之等不利改變。經查: 1.於106年10月17日,經現場實測,共有3股水源排至放流管線 分別為繞流廢水、地下水及放流水,經會同被告洪成國共同 進行3股水源同時排放10分鐘、10分鐘及5分鐘,其流量分別 為45公噸、44公噸、22公噸,並經被告洪成國簽名確認,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06年10 月17日之督察紀錄在卷可查(查處報告第98至103頁),可計 算平均流量為每分鐘4.44公噸,被告華德美公司每日凌晨1 至5時、下午12時至2時定時開啟偷排廢水之裝置,亦為被告 2人所自承,則依上開數據推算,被告華德美公司每日從放 流口排放進入西安南路側溝、流入員林大排之稀釋後之原廢 水達1598.4公噸【計算方式:(4小時+2小時)x60分鐘x4.44 公噸=1598.4公噸】(尚未加計不定時排放部分)。



2.被告2人繞流排放廢水既已造成側溝污泥之淤積、影響排 水功能,顯然造成污染環境之實害結果:
 ⑴本件因被告2人繞流排放稀釋後之原廢水數量甚多,導致放置 於被告華德美公司下游側溝之水質監測器因而附著有大量漿 紙污泥而導致靈敏度異常、且造成底泥淤積,有106年10月1 3日現場照片(查處報告第22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 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06年12月28日之督察紀錄及現場 照片(查處報告第153至158頁)等在卷可查。並有證人許定 華於本院審理中到庭具結後證稱:西安南路側溝,從被告華 德美公司的放流口往上游是沒有漿紙污泥,往下游都是,當 時有去檢測溝底污泥高度,溝底污泥有高度就是排不掉才沉 積在溝底的等語可佐。
 ⑵證人陳文和於106年10月25日偵查中具結後證稱:被告華德美 公司白天、晚上都會有排放廢水的情況,中午有排大概是12 點多,會排多久我不清楚,還有半夜有時候1、2點,有時候 過12點就開始排放了,被告華德美公司在排放廢水至排水溝 時,排水溝的廢水會倒灌到證人陳文和家的廚房,因為證人 陳文和家的廚房水管,也是有連接到被告華德美公司廢水排 放的側溝、且跟被告華德美公司排放的廢水顏色一樣,都是 黃色的,也剛好都是發生在被告華德美公司排放廢水的時候 等語,亦見被告2人繞流排放稀釋後之原廢水,已影響原本 溝渠之排水功能而造成回流倒灌。
 ⑶綜上,相關溝渠既係用於排水功能,而被告2人繞流排放廢水 既已造成側溝污泥之淤積、影響排水功能,顯然造成污染環 境之實害結果。
 ⒊SS係指會因攪動或流動而呈懸浮狀態的有機或無機性顆粒, 會影響水體外觀並阻礙光的穿透,進而影響水生植物的光合 作用,還可能使魚類呼吸作用受阻,影響魚類的生長與繁殖 ,甚至可能使其窒息死亡,BOD係指水中易受微生物分解的 有機物質,COD則表示水中可被化學氧化之有機物含量,BOD 、COD之數值越高,表示需要耗費原本水體中的溶氧越多, 造成水中溶氧降低甚至缺氧之情況,倘若水體缺氧,將導致 水體呈現厭氧反應,無法灌溉亦影響生物之生存。被告2人 所繞流排放稀釋後之原廢水數量甚多,每日可達1500噸業如 前述,其於放流口所檢測之數值(如附表一)之SS、BOD、C OD均嚴重超標,堪認足以對原水體發生不利改變致其原效能 降低,亦顯然造成污染環境之實害結果。
 ⒋被告2人繞流排放稀釋後之原廢水,因夾帶硫化氫氣體所散發 之氣味,已令附近居民之生活環境產生不利之改變,造成污 染環境之實害結果:




 ⑴被告2人所繞流排放之原廢水,夾帶有硫化氫,於排放時會同 時釋出硫化氫氣體,此有如下事項可佐證:
 ①106年9月13日凌晨1時30分許,證人許定華至被告華德美公司 放流口督察,適被告華德美公司偷排廢水,因而吸入過多之 含有硫化氫氣體,出現暈眩及動作遲緩的症狀(即硫化氫中 毒現象,有物質安全資料表在卷可查(查處報告佐證資料1 )),可證被告華德美公司之放流口於偷排放稀釋後之原廢 水時,會夾帶高濃度之硫化氫氣體。
 ②106年9月20日凌晨1時許,中區督察大隊人員至被告華德美公 司放流口採樣,採證人員於打開水溝蓋時尚未進入水溝,即 測得硫化氫氣體濃度已高達100PPM,可證被告華德美公司之 放流口於偷排放稀釋後之原廢水時,會夾帶高濃度之硫化氫 氣體。
 ③106年9月30日凌晨1時許,中區督察大隊人員再至被告華德美 公司放流口之側溝採樣,測得硫化氫濃度已超出偵測極限10 0PPM,可證被告華德美公司之放流口於偷排放稀釋後之原廢 水時,會夾帶高濃度之硫化氫氣體。
④證人許定華於偵查中及原審證稱:一般造紙程序中有加入酸性 物質及加熱,廢水處理過程會因為厭氧產生物質上的化學變 化,厭氧過程就會產生一氧化碳、甲烷、硫化氫等物質,在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德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