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家上字,112年度,3號
TPHV,112,重家上,3,2023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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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楊文榮



被 上訴人 楊素勤
楊秀月
楊思怡
楊宗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煥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
23日本院判決(112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捌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 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 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 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 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 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 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以上規定,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當事人請求 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 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98號裁定同此意旨)。二、查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對於本 院112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 上訴,未依前開規定預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觀被上訴人係請求確 認兩造之被繼承人楊吳碧蓮於民國95年12月8日所立之代筆 遺囑(下稱系爭遺囑)無效,並請求上訴人塗銷桃園市八德 地政事務所於110年11月19日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登記 如附表編號1、2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地)為上訴人所有之 繼承登記(下稱系爭繼承登記),訴訟標的雖不同,惟自經 濟上觀之,訴訟目的均在否定系爭遺囑之效力而使系爭房地 得回復為兩造公同共有,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 價額,自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按確認遺囑無效之訴 ,如遺囑內容係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者,為因財產權涉 訟,該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請求確認之繼承人對該遺 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最高法院109年 度台抗字第1275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被繼承人楊吳碧蓮 以系爭遺囑指定由上訴人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故確認系爭 遺囑無效訴訟係因財產權涉訟,被上訴人因該確認訴訟所得 受之客觀上利益,依其等對楊吳碧蓮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 總額新臺幣(下同)1,339萬5,991元,按其等應繼分(如附 表二所示,合計共4分之3)與特留分(8分之3,即3/4×1/2= 3/8)之差額計算結果為502萬3,497元(計算式:1,339萬5, 991元×3/4-1,339萬5,991元×3/8≒502萬3,497元,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低於被上訴人因請求塗銷系爭繼承登記所得 利益即系爭房地之價額1,339萬491元(計算式:1,318萬558 元+20萬9,933元=1,339萬491元),依上說明,本件上訴人 提起第三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39萬491元,應 徵第三審裁判費19萬4,88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 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莫佳樺
附表一




編號 遺產項目(新臺幣) 遺產價額(新臺幣)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1,318萬558元 2 桃園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權利範圍:2/3) 20萬9,933元 3 桃園信用合作社股金 5,500元 合  計 1,339萬5,991元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楊思怡 1/8 2 楊宗杰 1/8 3 楊素勤 1/4 4 楊秀月 1/4 5 楊文榮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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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