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再字,112年度,107號
TPHV,112,聲再,107,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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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107號
審原告
再審聲請人 双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要
再審被告即
再審相對人 律僑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蕙慈
再審被告即
再審相對人 俊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貴鳳
再審被告即
再審相對人 順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慧
再審被告即
再審相對人 士大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鏗元
上列當事人(下省略稱謂)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及再審聲請事件
双龍國際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本院108年度海
商上易字第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109年11月19日本院109年度再
易字第89號確定判決、110年5月18日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5號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及對於110年5月18日本院110年度再易
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及再審之聲請均駁回。
再審費用由双龍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俊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俊誠公司)之董事長於112年10月 23日變更登記為潘貴鳳双龍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双龍公司) 於再審聲請狀記載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黃滄海,應予更正。双龍公司主張再審事由略以:
㈠原確定裁判漏未斟酌双龍公司提出之證物提單,有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7規定(應為同法第497條規定)之再審事由。㈡本院108年度海商上易字第4號、109年度再易字第89號確定判決 ,認定再審相對人之承攬運送責任1年時效完成,得拒絕給付 ,違反民法第222條關於「故意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規定 ,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 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 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 逾5年者,不得提起。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 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 500條第1項、第2項、第5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108年 度海商上易字第4號判決於109年7月29日確定,當事人最後收 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109年9月11日;本院109年度再易字第89 號判決於109年11月19日確定,双龍公司於109年12月2日收受 判決正本;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5號判決於110年5月18日確定 ,當事人最後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110年5月28日;本院110 年度再易字第5號裁定於110年11月4日確定,双龍公司於同日 收受裁定正本,此有本院調閱辦案進行簿可稽(見本院卷第14 3至149頁)。双龍公司遲至112年10月24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及再審之聲請,顯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及再審之聲請均不合法,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及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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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律僑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俊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達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大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双龍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