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再字,112年度,106號
TPHV,112,聲再,106,202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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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桃園辦事處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
7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44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再審 聲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亦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抗字第44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 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則裁定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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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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