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550號
TPHV,112,聲,550,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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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韋達、郭智為、邱惠暖陳家瑞、陳璉
生、陳睿陽周威漢張美真鄧巧鳳、鄧巧蓮、程天鈞、程天
寅、李慧英、邱子芸(原名邱春麗)、王李淑鈞(下合稱李韋達等1
5人)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740號),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 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裁定意旨參 照)。又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規定,應提出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 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 ,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 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韋達等15人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 ,經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20日以111年度重訴字第5 08號判決其敗訴,聲請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本院112年度 重上字第740號,下稱本案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 主張:伊先前因新冠疫情之三級警戒與隔離政策之故,致使 伊經濟已然承受不小衝擊,惟仍努力經營至今,維持殯葬事 業正常營運,然於111年間突遭多位客戶對伊興訟,目前繫 屬法院之事件已達百餘件,且短期內可能再行增加,伊已無 資力再負擔訴訟費用,且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 始能知悉勝負結果,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依法律扶助法第63 條前段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然查,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證 據釋明其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及技能,致無法籌措 款項支出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萬7,204元,亦未提出已獲 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資料以供憑認,揆諸前揭說



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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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