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2年度,597號
TPHV,112,抗,597,2023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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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597號
抗 告 人 楊連罔腰(即楊洞之承受訴訟人)

楊晋德(即楊洞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許椿詳
王陳淑朱(陳宥杉承受訴訟人)

陳炳林(陳宥杉承受訴訟人)

陳惠君(陳宥杉承受訴訟人)

陳慶霞(陳宥杉承受訴訟人)


陳耀煌(陳宥杉承受訴訟人)

陳素艷(陳宥杉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12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抗告人楊洞之承受訴訟人「楊連罔腰」、「楊晋德」、「林秀娥」之記載,應更正為「楊連罔腰」、「楊晋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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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