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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2年度,609號
TPHV,112,上易,609,202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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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609號
上 訴 人 駱玥潔

李學侖

胡佩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芫煜律師
被 上訴人 頂好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童德寬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奕彰律師
黃怡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
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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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