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金上字,111年度,16號
TPHV,111,金上,16,2023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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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
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
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
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
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洪麒書等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金上字第16號第二審判決
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未標明
幣別者同)14萬9,950元(計算式:89,950+60,000=149,950)、
英鎊12萬5,670.01元(計算式:75,250.85+50,419.16=125,670.
01,折合新臺幣517萬6,3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532萬6
,29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萬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委
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茲限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
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楊舒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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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