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753號
上 訴 人 林于玄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陳觀民律師
被 上訴人 許廷均
訴訟代理人 劉明昌律師
複 代理人 楊舒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
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
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上訴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
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