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1年度,244號
TPHV,111,重上,244,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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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陳張阿輝(即陳幼麵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一人
輔 助 人 陳惠珍(即陳幼麵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顏嘉德律師
被 上訴人 陳祖蔭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日上午十時四
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莊明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士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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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