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683號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錦文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盛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思賢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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