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三七五租約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9年度,1426號
TPHV,109,上,1426,20231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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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426號
上 訴 人 沈尤杏雪
沈盈螢
沈秀芳
沈惠芬
沈志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林淑蘭周林淑芳林詩淵間請求確認
三七五租約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所為裁定
,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附表:
原裁定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誤載部分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更 正後部分 主文欄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玖拾貳元」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玖拾貳元」 理由欄二 「惟被上訴人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8632元」 「惟被上訴人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 「溢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192元(計算式:1萬8632元-1440元=1萬7192元)」 「溢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192元(計算式:1萬7632元-1440元=1萬6192元)」 「退還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1萬7192元)」 「退還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1萬61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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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