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上字,112年度,54號
TPHM,112,附民上,54,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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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台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姜羽凡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2年5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
第7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 上訴人即被告姜羽凡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98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 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253號判決上訴駁回 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即原告陳台華所提起之 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二、至上訴人於刑事附民上訴狀載明「若為無罪判決,請逕送民 庭」等語,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所載「經原告聲 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必須諭 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法院,始能適用,徵諸同條項 前段之規定,至為明顯,若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 法院,因未據原告聲請,已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經原告合 法上訴,則上訴審法院即應審核其上訴是否有理而為裁判, 如審理結果,認上訴為有理由,固應依法改判,如認上訴為 無理由,即應為駁回上訴之判決,無再適用上開條項但書之 餘地。是上訴審如認刑事訴訟之上訴為無理由,而為駁回上 訴之判決時,即無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餘 地(最高法院29年度附字第356號判決先例意旨、83年度台 附字第17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偽造文書案 件,經原審諭知無罪,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雖檢察官與上訴人分別對於刑、民兩部分判決聲明不服 而提起上訴,然本院既認檢察官之上訴無理由,以前揭判決 駁回刑事訴訟之上訴,關於被上訴人被訴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自亦應一併駁回,不得依刑事訴訟法 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是上訴人於 上訴審始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云云,於法未 合,無從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作成本判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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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