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66號
原 告 郭金賜
被 告 曲秉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39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被告曲秉宏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10月26日審理並辯論終結,且於112年11月9日宣判,本 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2年11月21日始向 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 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 聲請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作成本判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馮得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