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軍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亜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亜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亜倫因公共危險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及同條第3項, 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 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 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 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 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 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28罪, 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 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 ,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 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編號2至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佐。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徵 詢受刑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係不能安全駕 駛致交通危險罪,編號2至7為罪質相同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罪,所侵害為個人財產法益,尚非具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 性,且編號2至7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07年9月至12月初之間 ,時間密接,受刑人皆係在詐欺集團中擔任「車手」或「收 水」工作,涉案情節、犯罪分工均類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 較高,復衡酌上揭犯罪反映出受刑人之人格特性、施以矯正 之必要性、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 刑等因素,就其所犯附表所示28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 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於罰金刑部分,因僅有一罪宣告併科 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 致交通危險罪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犯罪日期 109年09月12日 109年12月03日 109年11月1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撤緩偵字第142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747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89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南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豐軍原交簡字第1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23號 判決 日期 110年05月03日 110年02月08日 111年0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南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豐軍原交簡字第1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23號 確定 日期 110年06月09日 110年08月02日 111年03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6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有期徒刑1年8月(1罪)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5月(5罪) 有期徒刑1年6月(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犯罪日期 109年9月12日至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1月11日 109年11月2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4042號等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37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40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橋頭地院 臺南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4號 110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 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0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2月21日 111年01月24日 111年11月0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橋頭地院 臺南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4號 110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 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20號 確定 日期 111年01月26日 111年04月11日 111年12月0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0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51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4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2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45號 確定 日期 112年03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