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030號
TPHM,112,聲保,1030,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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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詩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
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詩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詩彥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 以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6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 9年、10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民國108 年7月3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2年11月13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1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 0179153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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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