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貴璟(原名王貴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
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1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貴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貴璟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 以108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12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 刑3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與另案有 期徒刑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2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8年6月。民國111年11月4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1 2年1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 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1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 0179509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