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175號
TPHM,112,聲,3175,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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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75號
聲 請 人
即 自訴人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明九州通路股份有




代 表 人 王伯綸
自訴代理人 王炳梁律師
陳冠維律師
被 告 羅興淇
陳瑀紘(原名陳谷楓


楊俊雄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耿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自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
第496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 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 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 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 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 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下 稱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證人王岡元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之陳述內容, 顯有遭被告陳瑀紘影響而不可信之情事,為釐清事實,爰依 法聲請轉拷交付原審於民國112年8月9日審判程序完整之法 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自訴人聲請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 稱臺北地院)111年度自字第9號詐欺等案件之第一審審判程 序法庭錄音光碟,因該錄音檔案係由臺北地院保存,並未因



上訴而移送本院。本院衡酌訴訟經濟與聲請人之時效利益, 認無由本院裁定之必要,爰依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裁 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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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