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9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予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97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予瀚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本文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 有明定。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 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及第3項規定「第1項 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 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已針對第二審 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 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 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 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 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 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07號、第674號裁定意 旨參照)。故應併罰之數罪經定其應執行刑後,因受刑人另 犯他罪應與該數罪併合處罰,或因他故,致重定應執行刑者 ,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更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即不應比前定 之執行刑更不利於被告,始能認為已符合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檢察官聲請書所附之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有誤載之處,已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 案,各罪亦均為最先裁判確定日(民國112年9月13日)前所 犯,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至38頁),是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另本院業已函請受 刑人陳述意見,然受刑人迄今均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函文、 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及上訴抗 告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至49頁),合先敘明。(二)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侵害法益雖屬相同, 然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 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 ,於第一審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係以數罪 併罰,而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1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月,其後受刑人提起上訴,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079 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附表四編號4所示罪刑,改判處有期 徒刑1年(亦即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其中一次罪刑),並撤銷 應執行刑部分,其他部分則駁回上訴,受刑人上訴後經最高 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01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依上 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除應 考量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5年10月)及各刑中 最長期(1年4月)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上開判決就如附表 所示各罪所定應執行刑及本院就其中1罪撤銷改判較輕之刑 等內部界限所拘束。再考量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予以評價受 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效應、各次 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 相當、刑罰經濟、平等及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附表:受刑人邱予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共2次) 犯罪日期 110/12/02-110/12/03 110/12/02 110/12/0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88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88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8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2079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2079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2079號 判決日期 112/06/20 112/06/20 112/06/20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4017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4017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40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9/13 112/09/13 112/09/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30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30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3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