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9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賀耀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97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賀耀德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請就附表所列各罪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 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 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參照 ),且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非字第278號判決參照)。是數罪併罰之裁定,以 該案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倘檢察官所聲請 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 ,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88 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102年度台抗字第465號裁定參照) 。
三、經查:受刑人賀耀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3 及編號4至7所示案件前此亦經定其應執行刑(編號4至7所示 之罪上訴本院後,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判決一部撤 銷改判、一部駁回),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惟經核閱各該案件,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 其最後為事實審理並諭知罪刑之法院,應為附表編號1至3所 示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日期為112年4月27日),而非 本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合併定 其應執行之刑,方屬適法。從而,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賀耀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簡稱「新北地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稱「新北地院」)
編號 1 2 3 4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8日 111年4月18日 111年4月18日 111年4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90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90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90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18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9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9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02號 判決日期 112/04/27 112/04/27 112/04/27 111/12/14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9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9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0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9/26 112/09/26 112/09/26 112/01/3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76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76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76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838號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 5 6 7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4日 111年4月15日 111年4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18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18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18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0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0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02號 判決 日期 111/12/14 111/12/14 111/12/1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0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0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0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1/31 112/01/31 112/01/3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83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83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8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