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907號
TPHM,112,聲,2907,2023111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明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
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
年度執聲字第1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數罪,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 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3 犯罪日期欄應分別更正為「103年至103年9月前期間內某日 」、「000年0月間至103年間」、「103年至103年9月前期間 內某日」),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 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據檢察 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 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強制猥褻、乘機猥褻、 強制性交等罪,渠等罪質、犯罪手法尚非均同,犯罪時間有 隔,且被害人不完全相同;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 相類似之人格特質,所犯上開諸罪屬相同之妨害性自主之犯 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高,與上開數 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 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 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酌附表編號 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129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暨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 表示意見略以:受刑人聲請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執字第6314號、112年度執字第11732號,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在附表 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強制猥褻 乘機猥褻 乘機猥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至103年9月前期間內某日 000年0月間至103年間 103年至103年9月前期間內某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503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503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50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2號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2號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2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日 111年6月2日 111年6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2號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2號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7日 111年7月7日 111年7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1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1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14號 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新北地院109年度侵訴字第1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強制性交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30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06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64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08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732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