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850號
TPHM,112,聲,2850,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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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8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芷婕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94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芷婕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芷婕因詐欺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 號1、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 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均 不得易科罰金,茲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加重詐欺取財罪,渠等 罪質相同,犯罪時間又集中在000年00月間,惟被害人不同 ;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相同之人格特質,所犯上 開諸罪亦屬相同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 難程度高,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 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 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 功能;參酌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5 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暨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 行刑表示意見略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坦承犯行不 諱,並已深切悔悟,且業與全部被害人和解並賠償全部被害 人損失,復取得全部被害人原諒,為此請求鈞院從輕定刑等 語(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在附 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 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13次)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6日 108年12月4日至同年月10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440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01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51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30日 111年6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21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51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5日 111年8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484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76號 編號2所示之罪,經臺灣高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5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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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