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信德
居桃園市○○區○○○路0段○○○村000○0號之000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70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信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信德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數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定。次按數罪 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 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 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 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 ,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 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 。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 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 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 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 、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 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 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4年 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 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 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 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
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 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 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 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 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 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 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6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尚未執行完畢 等情,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在卷供參 ,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是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至於受 刑人雖具狀指稱附表所示之罪未審酌刑法第57條、第59條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減輕其刑等規定,量刑過重( 見本院卷第161頁、第177頁)。然刑法第57條、第59條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等規定,係對具體個案之科刑標 準及酌減其刑之事由,與定應執行刑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 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不同。是受刑人上開所指,容有誤會 。
(二)本院審酌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附表所 示各罪之行為態樣、犯罪動機、侵害法益、罪數、犯罪時 間之間隔等一切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 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 考量本院詢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後,受刑人表示 其已年近40歲,家中尚有年邁父母,請求從輕量處執行刑 ,使其得以返家盡孝等情(見本院卷第172頁),依法定 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附表 受刑人呂信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攜帶兇器毀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5日 110年7月4日 110年7月9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檢)110年度偵字第8085號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27789、31148號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27789、3114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63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1月10日 112年1月10日 112年1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63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確定 日期 111年11月10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12月26日」,應予更正) 112年2月20日 112年2月20日 備註 桃檢112年度執字第1329號 編號2至1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桃檢112年度執字第2618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4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26日 110年7月13日 110年6月19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27789、31148號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27789、31148號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27789、3114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月10日 112年1月10日 112年1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確定 日期 112年2月20日 112年2月20日 112年2月20日 備註 編號2至1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桃檢112年度執字第2618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3月 有期徒刑4年3月 有期徒刑4年3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2日 110年5月3日 110年5月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27789、31148號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27789、31148號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27789、3114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月10日 112年1月10日 112年1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確定 日期 112年2月20日 112年2月20日 112年2月20日 備註 編號2至1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桃檢112年度執字第2618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3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6日 110年4月27日 110年4月3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27789、31148號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27789、31148號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27789、3114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月10日 112年1月10日 112年1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確定 日期 112年2月20日 112年2月20日 112年2月20日 備註 編號2至1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桃檢112年度執字第2618號)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攜帶兇器強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1日 110年5月4日 110年6月1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27789、31148號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27789、31148號 桃檢110年度偵字第2572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39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月10日 112年1月10日 112年5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349號 確定 日期 112年2月20日 112年2月20日 112年8月16日 備註 編號2至1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桃檢112年度執字第2618號) 桃檢112年度執字第118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