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12年度,2108號
TPHM,112,抗,2108,202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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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108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徐志龍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32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徐志龍因犯毀損案件,先 後經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爰 審酌抗告人所犯附表之罪,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均為犯毀 損罪,犯罪之行為態樣、罪質及侵害法益相類,犯罪手法相 似,是權衡上開各罪之法律目的、抗告人之犯罪情節及行為 次數等情,並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 行如主文所示之刑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先後犯毀棄損壞罪,經原審法院分別 判處拘役50日及拘役20日,並經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60日, 請求法院依比例原則給予抗告人合理之裁定,並給予抗告人 自新機會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 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 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 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 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 最長不得逾120日,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 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 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 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 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 使顯然違背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



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53號裁定意旨參 照)。是於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 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 否則即應尊重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 。
四、經查:
(一)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而原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且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 定日(民國112年5月3日)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見112年度聲字第1032號卷第1 1至18頁、本院卷第13至45頁),是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審核後認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至2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自應依刑 法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因而就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 罪,定其應執行拘役6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 核於法並無不合。又原審業已傳真檢察官聲請書、抗告人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書面陳述意見表予抗告人現另案執行 中之法務部○○○○○○○,請抗告人陳述意見,抗告人並已回覆 無意見在案,有原審法院刑事庭傳真行文表暨附件、抗告人 112年10月3日簽名並按捺指紋之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見11 2年度聲字第1032號卷第53至61頁、第71頁)。(二)抗告人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惟原裁定就如附表編號1 至2所示之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係各宣告刑中之刑期最長之 拘役50日以上,且於各刑合併之刑期總和(拘役70日)以下 之範圍內,酌定本件應執行拘役6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尚無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之外部界限,亦無 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之情形,與刑罰經濟、刑法定應執 行刑之恤刑考量等法律規範目的均無違背。且原裁定敘明業 已審酌本件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毀損罪,其犯罪之 行為態樣、罪質及侵害法益相類,且犯罪手法相似,並綜合 斟酌上開各罪之法律目的、抗告人之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等 各情為整體評價後,始定本件應執行刑,原審顯非以累加方 式定其應執行刑,且刑度亦有所減輕,而給予相當之刑罰折 扣,尚未逾越法定刑度範圍或濫用其權限,自不得任意指為 違法或不當。是抗告意旨係就原審定應執行刑裁量權之適法 行使,徒憑己意而為指摘,洵非可採,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附表:受刑人徐志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毀棄損壞 毀棄損壞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1/04/23 111/09/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218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03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竹簡字 第1094號 112年度竹簡字 第440號 判決日期 112/03/30 112/06/0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竹簡字 第1094號 112年度竹簡字 第4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5/03 112/07/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32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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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