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5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志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07號),提
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
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