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3028號
TPHM,112,上訴,3028,2023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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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3028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恒寬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
金訴字第686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358、11950、12839、1374
1、15531、16138、16689、17054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4號、第2053號、第6444號),就刑
的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上訴制度係當事人對於下級審判決不服之救濟途徑,以 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又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減 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容 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 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罪名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 範圍。檢察官上訴僅就原審判決關於被告林恆寬刑的部分上 訴(見本院卷二第96頁、卷三第49頁),對原審判決認定被告 林恆寬之事實與沒收部分均未上訴,故原審判決就被告林恆 寬部分之事實及沒收部分均已確定,並非本院審理之範圍, 惟被告林恆寬之犯罪情狀仍為量刑審酌事項。
二、有罪之判決書,刑罰有加重、減輕或減免者,應記載其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348條第3項 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 之」,其所指之「刑」,係指法院基於應報、威嚇、教育、 矯治與教化等刑罰目的,就被告犯罪所科處之主刑及從刑而 言。因此法院對被告之犯罪具體科刑時,關於有無刑罰加重 、減輕或免除等影響法定刑度區間之處斷刑事由,以及刑法 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暨其他影響量刑之因素,均係法院對被 告犯罪予以科刑時所應調查、辯論及審酌之事項與範圍。故 本件關於「刑」之審判範圍,尚非僅限於刑法第57條各款所 列之量刑事項,亦包括被告有無其他法定加重、減輕規定及 能否依各該規定加重、減輕其刑之事由(參照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2489號判決意旨)。經查:
(一)如原審判決林恆寬部分之事實欄所載,被告林恆寬加入本案 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後,先與本案詐騙集團共同為如附表編號



1所示犯行,因被告林恆寬參與上開犯罪組織之目的,即係 欲與組織成員共同爲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具有行為 局部之同一性,在法律上實應評價為一行為,參諸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 ,為避免重複評價,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 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 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 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 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 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 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 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 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 之意旨,被告林恆寬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應與其於本案中 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即附表編號1號之犯行論以想像競 合犯,就一行為所犯數罪之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 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依刑法第55 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又就附表編號2至132、134至140 所為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 錢罪,就附表編號133號所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未遂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合 先敘明(原審判決就被告林恆寬部分之論罪法條)。(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林恆寬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業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生 效施行。修正前該條項規定:「犯前2條(含同法第14條)之 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 「犯前4條(含同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並未對被 告較為有利,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被 告林恆寬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規定。
(三)次按犯第3條、第4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第2項後段定有明 文;又「犯(本法)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 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刑 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而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 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 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 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 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 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 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 ,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 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 。經查,原審判決就被告林恆寬部分,其所為如附表所示各 犯行,均已分別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而 均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然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被 告罪名所涉相關加重、減免其刑之規定,仍應列予說明,並 於量刑時在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度內合併評價。本案被 告林恆寬就參與詐欺犯罪組織(附表編號1)、共同詐欺、洗 錢犯行之過程、行為分擔,進而掩飾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之 洗錢等事實,經被告林恆寬於偵查中及原審、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應認被告林恆寬對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行為事實 有所自白,是就此部分之減輕事由,自應於量刑時併予衡酌 。
三、原審判決就被告林恆寬部分為科刑判決,並審酌被告林恆寬 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為貪圖不法之所得,參與犯罪 組織並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分工擔任監控人頭帳戶之 工作,復交付自己名下之金融帳戶供所屬之詐騙集團遂行詐 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致附表所示被害人受有金錢損失而侵害 其等財產法益,被告林恆寬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 會經濟秩序,所生危害非輕,實有不該,惟審酌被告林恆寬 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所涉參與犯罪組織、洗錢等犯行,均已 符合自白減刑規定,且被告林恆寬於本案犯罪前並無徒刑之 犯罪前科紀錄(按:僅因竊盜、侵占判處拘役),有本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詳本院卷一第439至442頁),兼衡其有 如原審判決被告林恆寬部分之事實欄所載犯罪動機、目的、 分工情形、參與程度及所獲之報酬多寡、未能賠償被害人之 損害,暨考量其高職肄業(見本院卷一第493頁,被告林恆寬 自述高中肄業與戶籍註記不同)之學歷、原從事海產店廚師 工作、家庭經濟狀況貧寒、前與父親同住、未婚、無子女等 一切情狀,就被告林恆寬所犯共140罪,各量處有期徒刑1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4仟元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復考量被告林恆寬本案所犯行為均為加重詐欺 等罪,各次犯罪時間相近,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 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10月、併科罰金13萬元,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等旨。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恆寬與同案劉姜子等人 ,因本案收購人頭帳戶後提供予詐欺集團之行為,使詐欺集 團利用人頭帳戶對附表所載之被害人施用詐術,總計受騙被 害人數達140人,被害人受騙後匯入或經轉匯入被告林恆寬 與同案劉姜子等人所提供人頭帳戶內之款項金額總計亦達上 千萬元,被害人數或被害金額均甚鉅;且被告林恆寬嗣後並 未與被害人積極協談和解、賠償事宜,顯無悔悟之心,犯後 態度難謂良好。原審就上開情事未完全審酌,僅判處原審判 決所示之刑度,其量刑似有未洽,難認妥適等語(見本院一 卷第231頁之112年度請上字第120號上訴書)。惟按量刑輕重 ,係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 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 刑度或有濫用權限情事,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5 年台上字第7033號裁判、98年度台上字第5002號判決意旨參 照)。原審判決就被告林恆寬部分,於上開各罪量刑時,均 已就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既未逾越法 定刑度,亦無濫用裁量之權限,原審就被告林恆寬所犯上開 各罪,所量處之刑尚屬適法,無違比例原則,並無顯然失出 或有失衡平之情,要難指為違法。又數罪併罰案件,定其應 執行之刑,屬法院裁量之事項,如依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範 圍之內量定,且客觀上無濫權失當,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原審判決就被告林恆寬上開各罪,各量處如前所述之刑(並 諭知併科罰金),並酌情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併科 罰金13萬元(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就有期徒刑 部分係在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就罰金部分係在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 以下,定其金額;均未逾越合併之上開刑期或金額,又未見 有濫用權限之情形,於法並無違誤。檢察官循附表編號40之 告訴人林秀妹請求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就被告林恆寬部分 之量刑,難認妥適云云,惟上訴所指各節,原審判決量刑時 業已審酌在內,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顯係就原審量刑之 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審已詳予說明之事項,漫事指摘,均不足 採,是檢察官就被告林恆寬之刑的上訴部分,其上訴核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檢察官盧惠珍、劉修言移送併辦



,檢察官陳郁仁提起上訴,檢察官蔣志祥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028號被告林恆寬部分附表: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 本案收購之人頭帳戶 1 洪宗萍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5日12時13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洪宗萍佯稱至購物網站將商品及金額截圖後傳送客服人員並匯款,可獲得本金返還並賺取傭金等語,致洪宗萍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27日15時21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9萬25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案被告陳筱蓓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2 江旻潔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2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江旻潔介紹下載「Bitopro」、「OKX」、「CRYPTO」APP投資泰達幣可獲利等語,致江旻潔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27日15時33分許匯款29萬8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3 鄭世坤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鄭世坤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鄭世坤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31日9時57分許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王清輝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4 樊志成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樊志成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樊志成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2日11時35分許匯款1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5 鄭秀芸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2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鄭秀芸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兆豐證券」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鄭秀芸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30日13時12分至13時16分許共匯款1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6 郭俊億 (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4、32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郭俊億佯稱下載使用「兆豐證券」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郭俊億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31日12時21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又於111年6月10日13時12分至13時20分許,共匯款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案被告王皓義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7 林玉治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0日10時57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林玉治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林玉治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1日13時38分許匯款4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王清輝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8 林雨志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7日12時37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林雨志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林雨志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30日14時9分許匯款37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9 邱南興 (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7、43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9日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向邱南興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鄭世坤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31日10時14分許匯款60萬元右列帳戶內。 同上 又於111年6月6日10時許匯款4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案被告王皓義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10 胡愛月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胡愛月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胡愛月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30日13時39分許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王清輝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11 范瑞珠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6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將范瑞珠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范瑞珠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2日9時56分許匯款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2 林周傳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1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林周傳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林周傳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1日匯款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3 呂雅玲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呂雅玲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呂雅玲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1日12時9分許匯款4萬9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4 宋義德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3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宋義德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宋義德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5月31日10時42分許匯款30萬元、111年6月1日14時4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5 黃信嘉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2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黃信嘉介紹至「股往金來」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黃信嘉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30日15時19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6 蔡宛靜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3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蔡宛靜介紹下載使用「摩根」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蔡宛靜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2日10時47分至10時48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7 張清雲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張清雲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張清雲陷於錯誤,於111年5月30日12時58分許匯款2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8 曾雍翔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1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曾雍翔介紹下載使用「宏遠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曾雍翔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2日12時41分至12時46分許、14時24分許共匯款7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王清輝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19 余永圳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8日起,透過電話及通訊軟體將余永圳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宏遠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余永圳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1日13時許匯款18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20 余樹池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2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余樹池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宏遠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余樹池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6日14時32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21 石靜惠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石靜惠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宏遠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石靜惠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6月2日匯款20萬元、於111年6月6日12時44分許匯款1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22 古家暟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古家暟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宏遠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古家暟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6月6日9時36分許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23 郭文鴻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份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郭文鴻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匯豐中華」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郭文鴻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6日13時32分許匯款16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24 陳貞諭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初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陳貞諭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陳貞諭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8日12時50分許匯款68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案被告王皓義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25 陳木年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向陳木年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陳木年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6日12時6分許匯款1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26 謝金淑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14日14時55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將謝金淑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謝金淑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8日10時31分許匯款4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27 張定英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張定英加入股票討論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張定英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8日11時52分許匯款20萬3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28 張陳韻全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2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張陳韻全加入股票交流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張陳韻全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8日11時39分許匯款4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29 黃光盛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23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黃光盛介紹儲值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黃光盛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8日11時43分許匯款3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30 林森生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林森生加入股市交流群組,並向其介紹至「兆豐金控」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林森生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10日(起訴書誤載為111年6月11日)11時43分許匯款2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31 魏嘉賢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2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魏嘉賢加入股票交流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魏嘉賢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8日11時11分至11時12分許匯款4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32 黃世賢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初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黃世賢介紹至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致黃世賢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7日12時12分許匯款35萬5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33 張雅芳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25日18時49分許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向張雅芳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張雅芳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10日13時10分許匯款4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34 黃文雄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12日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將黃文雄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黃文雄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8日11時12分許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35 黃郁玲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黃郁玲加入股票交流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黃郁玲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6月6日9時58分許匯款20萬元(起訴書漏載此筆)、於111年6月9日12時5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36 張麗美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46號、附件二編號3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將張麗美加入股票交流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兆豐金控」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張麗美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7日14時32分許匯款10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匯入同案被告王皓義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14時36分許,轉匯至陳威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 37 龔秋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龔秋菊介紹至「華鼎」網站投資台股保證獲利等語,致龔秋菊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2日匯款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案被告王皓義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38 林淑滿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26日9時47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林淑滿介紹至「華鼎」股票交易平台投資台股股票可獲利等語,致林淑滿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6月6日匯款100萬元、於111年6月9日匯款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39 徐珮綺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12日15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徐珮綺介紹下載使用「華鼎」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徐珮綺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9日匯24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40 林秀妹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林秀妹介紹至「大廳」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林秀妹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10日共匯款1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41 陳秀瑛 (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51號、附件二編號5】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初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秀瑛介紹下載使用「華鼎」APP投資股票買賣可獲利等語,致陳秀瑛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10日匯款2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同案被告王皓義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9時53分許轉匯至陳威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 42 周孟樺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9日21時40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周孟樺介紹下載使用「華鼎」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周孟樺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7日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案被告王皓義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43 歐美華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2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歐美華介紹下載使用「華鼎」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歐美華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14日匯款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44 王登攀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向王登攀佯稱可代操股票投資報酬率可達5%等語,致王登攀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6日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45 林仲銘 (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55號、附件二編號6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1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林仲銘介紹下載使用「華鼎」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林仲銘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6日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同案被告王皓義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轉匯至陳威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 46 吳皓毅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吳皓毅介紹至投資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吳皓毅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13日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案被告王皓義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47 陳玉玲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2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陳玉玲加入股票資訊交流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華鼎資本股份有限公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陳玉玲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6日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48 柯育奇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柯育奇加入股票交流群組,並向其佯稱合資購買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柯育奇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2日匯款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49 葉文吉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3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葉文吉介紹至投資網站操作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葉文吉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14日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50 傅馨儀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將傅馨儀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傅馨儀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6日匯款8萬5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51 張鈴華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初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張鈴華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張鈴華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6日匯款3萬2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52 蔡家旺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10日14時30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將蔡家旺加入股票資訊分享交流群組,並向其介紹下載使用「華鼎」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蔡家旺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6日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53 林黃儀 (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63號、附件二編號4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林黃儀佯稱合資至「華鼎」網站代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林黃儀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9日匯款1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匯入同案被告王皓義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陳威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 54 謝靜怡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4日起,透過交友網站及通訊軟體向謝靜怡佯稱至博弈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謝靜怡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28日匯款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顧昌峻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55 林詩窈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2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林詩窈佯稱操作「E商場」買賣物品可賺取價差等語,致林詩窈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29日9時9分許匯款5萬元、同日10時52分許匯款3萬元、同日12時44分許匯款4萬元、同日14時50分許匯款22萬5000元(起訴書漏列此筆)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56 黃玉琼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初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黃玉琼佯稱至「ULEI」投資平台操作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黃玉琼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30日15時15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57 歐忠明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邀請歐忠明加入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歐忠明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30日12時3分許匯款1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58 藍文均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底起,透過交友及通訊軟體向藍文均佯稱至「瑞穗集團」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藍文均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6月29日14時35分許匯款5萬元、於111年7月1日9時21分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59 楊閔琇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20日起,透過交友及通訊軟體向楊閔琇介紹下載使用「美銀證券」APP操作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楊閔琇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29日9時50分至9時56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60 潘思庭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潘思庭介紹至「OKAYTRADE」投資網站操作虛擬貨幣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潘思庭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6月28日11時33分許匯款5萬元、111年6月29日10時4分許匯款10萬元、111年6月30日9時17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61 邱雅君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2日23時45分許起,透過交友及通訊軟體向邱雅君佯稱至「U0B大華銀行」投資網站操作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邱雅君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6月29日23時53分匯款3萬元、111年6月30日凌晨0時許匯款1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62 翁三益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2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翁三益推薦至「MetaTrader5」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等語,致翁三益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日9時34分至9時37分許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63 楊家宸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初起,透過交友及通訊軟體向楊家宸佯稱至「台灣期貨交易所0000000」平台操作期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楊家宸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28日11時24分許匯款65萬5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64 劉家蓁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底、6月初起,透過交友及通訊軟體向劉家蓁佯稱至「中國信託金控台灣彩券」、「瑞穗集團」網站操作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劉家蓁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日9時28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65 吳煌堯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吳煌堯加入投資交流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匯豐投信」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吳煌堯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30日14時25分許匯款3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案被告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66 陳聰龍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2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聰龍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陳聰龍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6日10時42分許匯款1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67 程淑惠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向程淑惠佯稱下載「華鼎」APP操作投資可獲利等語,致程淑惠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7日10時38分許匯款12萬8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68 林陸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林陸加入股票資訊交流群組,並向林陸佯稱至「大廳」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林陸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7日11時至11時2分許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69 李在莒 (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79、99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2月1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李在莒佯稱下載使用股票投資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李在莒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5日15時48分許匯款10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案被告羅湍鎂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又於111年7月18日10時53分許匯款54萬6900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匯入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0時59分許轉匯34萬7000元至被告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 70 梁熙畇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梁熙畇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Meta Trader4」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梁熙畇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30日11時43分許現金存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案被告羅湍鎂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71 糠雅妍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糠雅言佯稱至「VSFX」網站投資外匯可獲利等語,致糠雅妍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30日14時36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253萬元,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同上 72 李怡貞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3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李怡貞佯稱至「VSFX」、「MT4」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李怡貞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6月30日12時24分許匯款2萬9745元、111年7月1日8時35分許匯款8萬9191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73 許鳳蘭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許鳳蘭佯稱下載「貝萊德」外資券商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許鳳蘭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30日13時28分許匯款183萬3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74 蕭美粧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蕭美粧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蕭美粧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日15時6分許存款6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75 謝堉嫣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3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謝堉嫣至「META TRADER」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謝堉嫣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日13時13分、13時54分許共匯款3萬8000元、111年7月6日11時25分許匯款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76 賴英綸 (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6、107、141號、附件二編號16、18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8日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向賴英綸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賴英綸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4日10時48分至10時49分許共匯款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於111年7月19日9時36分許匯款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匯入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9日9時46分許轉匯至黃琮信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 於111年7月25日10時31分許匯款8萬8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匯入朱偉傑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5日10時44分許轉匯至黃琮信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 77 楊正邦 (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7、138號、附件二編號19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日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向楊正邦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楊正邦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5日10時31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又於111年7月21日9時56分許匯款17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匯入鄭富瓏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1日10時25分許轉匯至黃晉成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 78 張萬紀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8、140號、附件二編號8、15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張萬紀慫恿至「寶來證券」網站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張萬紀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8日13時38分許匯款3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匯入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 又於111年7月27日10時47分許匯款22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朱偉傑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7日10時54分至10時55分許轉匯至黃琮皓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 又於111年7月22日匯款165萬3000元至蔡基傑之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右列帳戶內。 於111年7月22日11時21分許轉匯入同案被告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 79 歐程貴 (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89號、附件二編號12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歐程貴佯稱匯款代其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歐程貴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4日18時28分許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匯入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8時31分許轉匯至同案被告林恆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 80 陳昶成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陳昶成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陳昶成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4日10時15分許匯款100萬元、111年7月15日匯款8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81 李嘉福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2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李嘉福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李嘉福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5日9時21分許匯款40萬元、111年7月18日10時19分至10時21分、11時56分許共匯款14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82 陳釔安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陳釔安加入股票資訊交流群組,並向其佯稱可代購低價庫藏股等語,致陳釔安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5日8時58分許轉帳3萬5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83 陳玲淑 (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3、110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1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陳玲淑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投資議價股可獲利等語,致陳玲淑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3日9時33分許匯款27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又於111年7月19日10時58許匯款14萬6,850元至右列帳戶內。 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84 周淑卿 (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4、139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周淑卿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李嘉福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5日9時25分許匯款36萬元、111年7月18日9時7分許轉帳1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又於111年7月21日9時56分許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鄭富瓏之將來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85 陳善群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18日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將陳善群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寶來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陳善群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8日13時3分、19時32分許共匯款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86 劉宇祥 (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96、111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劉宇祥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德勝」APP操作股票投資能賺錢等語,致劉宇祥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5日12時23分至12時25分許共匯款10萬元、111年7月18日12時23分匯款9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又於111年7月20日14時38分許匯款9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87 鄭伊淑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鄭伊淑佯稱至「華鼎投資機構」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鄭伊淑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5日10時54分許匯款22萬3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88 陳秀滿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秀滿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陳秀滿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8日10時20分許存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匯入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0時22分許轉匯10萬元至被告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 89 方明煌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方明煌佯稱至「華鼎客服」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方明煌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8日9時30分至9時31分、10時20分許共匯款1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匯入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9時42分、10時20分許,分別轉匯10萬、8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萬元)至被告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 90 許秀雅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向許秀雅佯稱至買賣股票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許秀雅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5日15時7分許匯款16萬元(起訴書漏載此筆)、111年7月18日15時17分許匯款2萬4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91 林瑞生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1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林瑞生佯稱至股票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林瑞生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5日10時35分許匯款2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92 王幽蘭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向王幽蘭佯稱下載使用「Meta Trader4」APP投資期貨可獲利等語,致王幽蘭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3日12時28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93 潘金財 (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4、125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日起,透過電話及通訊軟體將潘金財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代操股票買賣可獲利等語,致潘金財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9日11時56分許存款1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及於111年7月27日14時2分許匯款1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94 鄭振龍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份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鄭振龍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投資庫藏股可獲利等語,致鄭振龍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0時25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95 邱有田 (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6、130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初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將邱有田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寶來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邱有田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5時9分許匯款2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及於111年7月27日12時26分許存款2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96 許婉怡 (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08、142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6日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將許婉怡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寶來證券」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許婉怡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9時42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右於111年7月26日12時51分許匯款160萬至右列帳戶內。 朱偉傑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第一層) 97 張仕康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將張仕康加入股票投資傳授群組,並向其佯稱至買賣股票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張仕康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9日13時56分許匯款11萬8000元、111年7月20日10時58分許匯款14萬2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陳子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98 謝文瑞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謝文瑞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德勝」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謝文瑞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9時10分至9時14分許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99 邱美舒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13、附件二編號17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邱美舒佯稱下載「德勝」APP操作股票投資可以獲利等語,致邱美舒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9時57分至9時58分、10時7分許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匯入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0時15分許轉匯至黃琮信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 100 陳偉文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陳偉文加入股票理財群組,並向其佯稱會款交專人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陳偉文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4時22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蔡基傑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101 薛常泮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1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薛常泮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德勝」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薛常泮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3時15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02 林妙瓏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3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林妙瓏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大廳」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林妙瓏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1時22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03 謝佳蓁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將謝佳蓁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一馬當先」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謝佳蓁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1時34分許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04 曾廖碧雲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曾廖碧雲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有專業操盤手,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曾廖碧雲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1時4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1年7月25日)存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05 何錦祥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何錦祥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德勝」APP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謝文瑞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3時8分許匯款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06 蔡志証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將蔡志証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點股成金」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蔡志証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0時48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07 黃麗梅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5日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向黃麗梅佯稱至「寶來證券」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黃麗梅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0日13時41分許匯款1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08 陳月姬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月姬佯稱至「德勝_客服」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陳月姬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1日11時22分許匯款4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09 張滌松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張滌松佯稱可至「德勝」投資平台操作股票買賣獲利等語,致張滌松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1日匯款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10 李一萍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李一萍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德勝客服」網站操作股票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李一萍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11 黃惠雲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黃惠雲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可至「大廳」投資網站操作股票買賣獲利等語,致黃惠雲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1日13時19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12 饒坤德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饒坤德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至投資網站操作股票買賣可獲利等語,致饒坤德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10時6分許匯款1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13 許銘堂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許銘堂稱可至「大廳」投資網站操作股票買賣獲利等語,致許銘堂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10時1分許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14 陳宗雄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宗雄佯稱可至「德勝」投資平台操作股票買賣獲利等語,致陳宗雄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10時29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15 江羅威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江羅威佯稱可至「德勝」投資平台操作股票買賣獲利等語,致江羅威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1日12時許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16 郭芳榮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郭芳榮佯稱至「德勝」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郭芳榮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10時38分許匯款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17 洪銀池 詐騙集團於111年4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洪銀池佯稱為股票分析師,推薦其至投資平台操作股票買賣能穩定獲利等語,致洪銀池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1日11時許匯款1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18 成美容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成美容佯稱可至「MT4」投資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成美容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6日13時59分許匯款30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19 劉柏峰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9日3時14分許,透過通訊軟體向劉柏峰佯稱可代儲網路遊戲點數並享有優惠等語,致劉柏峰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3時14分許匯款500元至右列帳戶內。 謝孟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120 王麒翔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8日20時30分許,向王麒翔佯稱欲販售遊戲光碟並請其自行存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王麒翔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8日22時41分許存款1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又於111年7月28日23時6分許存款600元至右列帳戶內。 謝孟橋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121 陳明義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向陳明義佯稱至「寶來證券」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陳明義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6日14時27分許匯款4萬元(起訴書漏載此筆)、於111年7月27日11時13分許存款4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朱偉傑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122 許章愿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底起,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向許章愿佯稱至「百勝」、「匯豐投信」、「德勝」、「寶來證券」等投資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許章愿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10時46分許匯款9萬9988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23 何志峯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何志峯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寶來證券」APP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何志峯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5日12時58分許匯款16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24 楊世安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楊世安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寶來證券」APP可購買低於市價之股票獲利等語,致楊世安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27日11時5分許轉帳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25 陳浩瑜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1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浩瑜佯稱至「GRA Finance」網站投資期貨可獲利等語,致陳浩瑜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9日13時45分許匯款1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何毓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126 林保松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林保松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林保松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8日11時44分許匯款2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27 周士財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中旬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周士財佯稱至「FTEX」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周士財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8日13時28分許匯款7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28 陳依璘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8月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依璘佯稱至「STEP UP」網站投可以賺錢等語,致陳依璘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9日12時55分許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29 溫玉如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2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溫玉如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溫玉如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8日13時17分至13時19分共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30 吳婉庭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8月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吳婉庭佯稱代為操作虛擬貨幣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吳婉庭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8日14時38分許轉帳1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31 李弈萱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起,透過交友及通訊軟體向李弈萱佯稱至「ETF.COIN」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李弈萱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8日12時2分、12時21分許共匯款3萬6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32 陳佳琳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佳琳佯稱至投資推廣企劃方案可獲利等語,致陳佳琳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9日12時41分許匯款2萬2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33 王士豪 (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5號、附件二編號20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2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王士豪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德勝」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王士豪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10日11時51分許匯款300萬元至右列①帳戶內;又於111年8月10日11時52分許前匯款300萬元至右列②帳戶內(起訴書漏載此筆300萬元,經公訴人當庭補充更正) 。 ①匯入李明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②匯入李明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③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1時52分至11時54分許自上開①②帳戶內共轉匯600萬元至萬來工程行企業社賴佳琪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 ④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聲請,經本院裁定扣押上開萬來工程行企業社賴佳琪之華泰商業銀行帳戶內款項749萬9,243元,而無法提領,未生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結果而洗錢未遂。 134 柯有貹 (提告) 【起訴書附件一編號156號、附件二編號21號】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2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柯有貹佯稱加入會員參與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柯有貹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9日10時21分許匯款1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①匯入李明芳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②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0時28分許轉匯至萬來工程行企業社賴佳琪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內。 135 廖培清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柯有貹佯稱至「達昌投顧」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廖培清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18日11時25分、12時29分許共匯款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李明芳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 136 郭芮宇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20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郭芮宇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使用「復華投信」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郭芮宇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18日10時3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37 陳慧君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陳慧君佯稱下載使用「META TRADE4」APP投資外匯期貨可獲利等語,致陳慧君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9日12時32分許匯款90萬元至周伯煌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由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9日12時32分許轉匯至右列帳戶內。 陳威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 138 郭怡萱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5月初起,透過通訊軟體將郭怡萱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下載註冊「兆豐金控」平台投資可獲利等語,致郭怡萱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16日匯款30萬元、111年6月17日匯款20萬元至李昆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由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16日、111年6月17日轉匯至右列帳戶內。 同上 139 楊智程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底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楊智程佯稱至「德盛」網站及下載使用「高盛優選股」APP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楊智程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8日匯款5萬元至徐合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0時22分許轉匯至右列帳戶內。 被告林恆寬之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0 徐慶寶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6月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徐慶寶佯稱可代操作股票投資獲利等語,致徐慶寶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1日匯款16萬2,000元至郭庭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11時12分許轉匯至右列帳戶內。 被告林恆寬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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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