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131號
TCDV,106,司促,22131,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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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13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廖美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伍佰肆拾捌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廖美雪於民國106年3月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13000100865197),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新臺幣367548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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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