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1365號
TPHM,112,上訴,1365,2023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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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3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詠翔




選任辯護人 吳俊賢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鎮伊


指定辯護人 魏大千律師(義務辯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聖珈





選任辯護人 陳振瑋律師
章文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4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楊志雄」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許泰誠」。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將合議庭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許泰誠 」誤載為「法官楊志雄」,顯係誤寫,然不影響全案情節及 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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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