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1357號
TPHM,112,上訴,1357,20231130,1

1/4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13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園榜(原名陳沅榜)

選任辯護人 陳世雄律師
張致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竹地方法
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07、4380、481
3、53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園榜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16、編號18所示之物、SAMSUNG GALAXY S21手機壹支,均沒收。 事 實
一、連仁祥(業經臺灣竹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7號判處有期 徒刑三年六月,經本院及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明知大麻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 不得非法製造,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先於民 國000年0月間,以臺幣(下同)6萬元,向綽號「阿威」 之林振威(於109年1月19日入境後於3月22日出境未再入境) 購得大麻種子30顆,並向其及網路習得種植大麻方法,因連 仁祥欲大量栽種製造大麻而有資金及人力需求,遂夥同具非 法製造第二級毒品犯意聯絡之陳園榜、袁耀強林永富(後 2人業經臺灣竹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7號均判處有期徒 刑三年,經本院及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於109年6、7 月間要約陳園榜投資栽種製造大麻,且允諾回本之後每售出 1公斤大麻可分紅5萬元,俟陳園榜答應後遂分於109年7月2 日、同年7月28日、同年8月24日,分別以不知情之友人郭素 琴名義匯款300萬元、不知情之父親陳銘芳名義匯款100萬元 、不知情之女友呂欣怡名義匯款100萬元至連仁祥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連仁祥栽種製造大麻使用, 連仁祥取得資金後,先用以購買冷氣、風管、水冷式冷氣馬 達等設備,且於109年9月7日以林永富名義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承租廠房作為栽種地點,惟因非屬工業區而遭附 近居民反應該廠房裝潢噪音太大並向警方檢舉,連仁祥、陳 園榜、袁耀強於109年10月14日在該處商討後,認因警方已 注意,該處不宜繼續進行,而陳園榜為避免先前投資款項之



損失,故共同決定接續前揭犯意,另擇場地續行,於109年1 0月21日由連仁祥出面以租金每月5萬5,500元代價,承租位 在新竹市○○區○○街0○0號房屋及屋旁空地,並在該空地搭建 鐵皮屋,且將臺中市○○區上開陳園榜出資購買之冷氣、風管 、水冷式冷氣馬達搬至上開鐵皮屋裝置,再以陳園榜先前提 供之資金續行購買植物生長燈、花盆、培養土等,使用上址 房屋及鐵皮屋作為栽種大麻場所,由連仁祥一人與陳園榜保 持聯繫,嗣109年11月間上開設備搭設完成後,即由連仁祥袁耀強林永富在現場栽種大麻,其等將大麻種子分別種 入有栽培土及肥料之盆內,加以澆水、施肥、照顧,培育其 發芽、成株後,移植於大花盆內,並架設燈罩、燈管、探照 燈、抽風機等設備,以栽種大麻活株,迨大麻活株及花苞成 長後,連仁祥袁耀強於110年2月間,另僱請同具製造第二 級毒品犯意聯絡之黃顯翔葉淳瑩(業經臺灣竹地方法院1 10年重訴字第7號均判處有期徒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經本院 及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到場協助負責摘剪及製作大麻菸 等工作,其等使用剪刀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 ,放置於乾燥室內,以繩索吊掛並利用冷氣機之除濕功能及 除濕機等機器設備使之乾燥製成菸草,再使用剪刀等研磨設 備將大麻成品轉化成易於施用狀態,以電子磅秤稱重分裝後 ,裝入分裝袋以封口機封裝保存,黃顯翔葉淳瑩另在黃顯 祥所經營址設新竹市○○區○○路000號之昊鍟企業有限公司內 ,與連仁祥袁耀強等人以捲菸器將上開乾燥後之煙草捲成 易於施用之香菸,以便出售,連仁祥等5人以此方法共同栽 種、製造大麻。嗣經本檢察官於110年3月22日上午10時許, 指揮員警在新竹市○○區○○街0○0號執行搜索後扣得如附表所 示之物;於110年3月22日下午3時許,在黃顯翔位於竹市○ 區○○路000巷00號住處扣得Marlboro黑藍菸盒49個、透明菸 盒65個、空煙管9盒等物,始悉上情,嗣經袁耀強等人供出 ,始循線查獲陳園榜。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及臺灣竹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簽分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第1項、第2項有明文規定。查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 引用之本院作為得心證依據之被告陳園榜(下稱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陳述,經本院審理時逐項提示,檢察官、被告 及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而並未爭執(僅爭執證明力,見準 備程序及審判筆錄本院卷一283-293頁、本院卷二56-73頁) ,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 時之狀況,尚無違法取得證據及證明力明顯過低等瑕疵,且 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關聯,作為證據充足全案事實之 認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 有證據能力。另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餘證據,均 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無違法取得、不得作為證據之 情形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均與本案具關連性,認以之作 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開規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均有證 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陳園榜固不否認有於109年10月14日與連仁祥、袁 耀強、林永富一同至臺中市○○區(下稱烏日廠)處,及案外 人郭素琴陳銘芳呂欣怡分別於109年7月2日、同年7月28 日、同年8月24日分別匯款3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至連 仁祥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連仁祥玉山 帳戶)等節,然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等情 ,辯稱:我完全不知情,起訴書所言與事實不符,我是恰巧 去臺中要了解500萬元花在哪裡,順便討錢回來,因為覺得 不安全,後續要找他們也避不見面;我只是恰巧去烏日,連 仁祥等人在香山種植大麻是後面的事件,去烏日以後,連仁 祥這些人就不跟我聯絡,我認為香山的事情扯到我頭上,我 不能接受,我沒有去過,我什麼都不知道;因為連仁祥之前 跟我買未上市股票,後來公司營運都還沒起來,他又再折價 賣回來造成他的損失,我有附交易單,所以我就跟我的父親 、當時的女朋友、以前公司總經理的太太講這個狀況,連仁 祥有要創業,看是借他還是投資他,借錢幾個月以後打給他 都不接,找不到人,呂欣怡說要去臺中逛夜市,叫我聯絡一 下連仁祥,問這個錢怎麼都沒還、沒消沒息,連仁祥才臨時 把我帶去烏日,告訴我說他把這個地租下來蓋這些錢都花光 了,只有跟我說這個地方要搬走了,因為跟房東有糾紛,連 仁祥跟我說是有關鼎正商行食品工廠,跟中央廚房相關的, 帶我去的目的是說他的500 萬元花光了,沒有錢了,問我能 不能再借他,我說不可能,之前已經是拜託親戚朋友借你的 ,如果你這些錢都花光了,我也沒辦法,後續都失聯,找他



都找不到云云。辯護人辯稱:連仁祥袁耀強林永富證述 並不一致,且連仁祥證述前後不一,不應採信,又本件真正 種植大麻是在竹香山廠,竹香山廠的資金來源我們也提 出玉山銀行的資料,第一筆承租竹香山廠的租金、押金都 是來自吳來居,後面匯進來的錢才是真正竹香山廠運作的 金錢,跟之前都沒有關係;連仁祥袁耀強已經承認在這次 3月被抓之前,他們在1月底、2月初就已經收成過一次,又 他們在3月5日跟上市公司簽現金增資2億元,溢價發行14元 ,是2億8千萬元,誰分配這筆錢,有吳來居、連仁祥、林永 富、袁耀強,並沒有被告的錢,收成都跟被告無關,而因為 毒品有減刑規定,只要供出共犯或上游就能減刑,連仁祥等 人基於此利益當然會做不實之供詞;臺中烏日廠事實上是因 為他們當時承租時根本沒有想到此處不能營業,所以他們就 搬走了,也沒有什麼投資;為何300萬匯到連仁祥戶頭的原 因,是被告先前股票的介紹讓連仁祥損失了300萬元,所以 當連仁祥想要再做土方工程時,連仁祥跟被告調300萬元; 觀之卷內資料,連仁祥也供述他從來沒有跟被告報告他在 竹香山廠種植的地點、種植的情形,由其行為認為其所述跟 被告共同投資、共同種植與實情並不符合云云。惟查:(一)被告曾由案外人郭素琴陳銘芳呂欣怡分別於109年7月 2日、同年7月28日、同年8月24日分別匯款300萬元、100 萬元、100萬元至連仁祥玉山銀行帳戶,及被告有於109年 10月14日與連仁祥袁耀強林永富一同至臺中市烏日廠 處等節,被告並不否認,且有證人郭素琴陳銘芳、呂欣 怡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連仁祥袁耀強林永富 分別於警詢、偵查、原審中之證述可資佐證(見110年度 偵字第3507號【下稱偵3507號】卷一第11至22、25至27、 65至66、188至195、197至198、208至216、225至231、23 3至234、242至250、259至265,偵3507號卷二第1至4、11 至16、48至53、61至62、65至68、78至83、92至97、118 至119、121至123、153至157、161至165、167至168、170 至175、178至183、185至186、188至189、192至194、213 至214、217至219頁,110年度偵字第4813號【下稱偵4813 號】卷第17至20、97至98、101至104、106至108、116至1 19、172至173、176至177頁,110年度偵字第4380號【下 稱偵4380號】卷第20至31、47至53、72至83、107至112、 129至132頁,原審110聲羈字第60號卷【下稱原審60號聲 羈卷】第37至41、43至47、49至53頁,原審110年度聲羈 字第72號卷【下稱原審72號聲羈卷】第37至43、45至50, 原審卷一第95至101、103至115、117至121、123至127頁



,原審卷二第435至439頁,原審卷三第69至75、83至93、 97至103、217至218、276至290頁),另有連仁祥玉山商 業銀行竹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1份附卷可按(見偵3507號卷二第202至212頁 ),另有投資保證書1張(110年度院保字第368號編號003 ,見原審卷二第13頁)、本票1張等物扣案可證(110年度 院保字第367號編號015,見原審卷第22頁),是此部分事 實,首堪肯定。
(二)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1.證人即同案被告連仁祥之證言如下:
  ⑴於110年4月14日警詢中陳稱:資金是被告借給我的,我也 有向被告表明資金係要作為栽種大麻之用,如果有賺錢回 本後,每公斤大麻的利潤給他5萬元整,所以被告是知情 資金是要用來栽種大麻,並且被告以我從事營造業為由向 陳銘芳呂欣怡及朋友借錢,而且我有寫保證書給陳銘芳 ,並有開本票給呂欣怡,我們的資金是由被告所提供;大 約是在109年7月由我駕駛0000-0000號車輛到被告居住位 於北市○○區的「○○○○」社區找他,在聊天的過程中,他 要我募集資金投資他哥哥的遊戲公司,然後在談天過程中 ,被告告知我他聽聞朋友說種植大麻利潤很高,所以我順 勢問他是否有興趣參與投資大麻工廠,他沒有馬上同意, 後來他詢問我相關栽種大麻的問題後,過了2、3天後,我 又前往林口世界首席找被告,確認被告有無興趣投資大麻 工廠,他說他有興趣投資大麻工廠,被告當下問我要投資 多少,我沒有告知明確的金額,只有跟他說要投資金額越 高大麻工廠規模越大,我說100萬元也可以,200萬元也可 以,只是規模比較小,被告表達「我盡力去調錢」,同時 我有告知他回本之後,販售大麻後所得給他每公斤5萬元 的利潤;談完之後,不到1個月被告就匯款300萬元到我玉 山銀行帳戶,後來我有載被告、袁耀強林永富前往臺中 市○○區○○路三段的工廠後,被告又陸續匯款2筆各100萬元 至我玉山銀行帳戶,之後他就跟我說他最多只能投資500 萬元整,我不記得是何時給他我玉山銀行的帳戶號碼;我 忘記我何時與被告前往臺中市○○區的工廠,應該大約是在 109年7、8月左右,我帶被告去看工廠,讓他知道他投資 的資金用途在哪裡,並且告訴他這個地點因為裝潢期間被 檢舉噪音過大,所以不適合在這裡種大麻,要移去其他的 地方繼續做,並且跟他開口要他投資更多的錢,他當下跟 我說他會盡力,之後就匯款2筆100萬元到我玉山銀行的帳 戶,並且跟我說他最多投資臺幣500萬元;我是駕駛車



輛到臺中市五權西路附近接袁耀強林永富,接了他們之 後到逢甲夜市的飯店接被告,當時車上袁耀強坐副駕駛座 、被告坐副駕駛座後方、林永富坐駕駛座後方,我們就一 起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卷二第171至 173頁)。
  ⑵於110年4月15日及20日警詢中陳述:我是在109年10月去豐 邑逢甲商旅,正確日期我忘記了,我去飯店載被告去台中 ○○區的工廠看看當初所花錢買的設備及裝潢,說明他的錢 花在何處看看買的設備跟地點,並跟他說這個地點已無法 承租,需要更換地點,時間上我本身沒有記得很清楚,經 警方查詢後確認是在10月14日,我記得○○區的工廠無法使 用後,因合約問題還有繼續承租一個多月,所以導致我時 間上混亂記錯時間,但我確定我有去豐邑逢甲商旅載被告 去臺中市○○區的工廠查看一次;109年10月14日我們載到 被告就走74快速道路,下烏日交流道我們就直接去台中市 ○○區○○路○段000號大麻工廠,到達後我先停外面,林永富 下車後拿遙控器將工廠外面鐵門打開,我就把車停進去圍 牆内空地,我、袁耀強、被告3人就下車,當時廠内還沒 有電力,所以由林永富從兩間廠房中間的走道進去鋁門, 拿鑰匙開鋁門,我們4人就進去工廠裡面,我、林永富袁耀強就打開手機内的手電筒功能,帶著被告從廠房内A 區開始繞,帶他看A區有2、3個安置在牆上的抽風機,之 後繞去B區,B區有已安裝在上面的風管,地上也有一些沒 裝上去的風管,B區室内還有兩台直立冷氣室内機,就是 在南港街查獲的冷氣,再來就經過C區空房間繞去E區辦公 室,後來我們4人聊一聊,我跟袁耀強就打開D區的倉庫, 請被告去看,我們跟被告說這是所有買的設備都在這裡, 有燈具約40組、花盆20、30個、還有後來安裝在南港街牆 壁上的藍色電風扇,一台在培育室所查扣的循環排風機等 等,都是準備種大麻的工具,跟被告說你所投資的錢都在 這裡,後來被告覺得裡面太暗了,我們4個就出來石桌講 ,到了石桌就是跟被告說這廠房被檢舉了,不能使用,要 他先安心,他投資的錢都在這裡,不會不見,我們會再另 行尋找地點栽種大麻,講完之後我們就載被告回原飯店; 我們跟被告在石桌就是講500萬的錢都在這裡要拿來種大 麻,然後有跟被告約定換了地點開始種大麻後要跟他說, 被告也向我們說不要讓他投資大麻工廠的錢石沉大海,被 告在石桌有問我袁耀強在大麻工廠裡是擔任何角色,製造 大麻的技術是否厲害,袁耀強就跟被告謊稱介紹說自己是 菲律賓華僑,在美國有種過大麻,據我所知袁耀強是用



微信聯絡師傅,被告就很滿意等語(見偵3507號卷二第18 5至186、213至214頁)。
  ⑶於110年4月14日偵查中具結證稱:當初我在珠海的KTV內跟 林振威及其他香港籍朋友聊天,其中有一位我不知道姓名 的人,我只知道袁耀強稱呼其為師傅,他有與袁耀強留有 微信的帳號,由該人提供袁耀強技術,種植大麻的種子確 實是林振威於109年1、2月間攜帶來台灣的;我與袁耀強林永富經營大麻工廠的資金,是我跟被告所借的,是被 告投資我們的,差不多承租烏日廠房之前的時間,約109 年6、7月間我去被告位於○○區的○○○○住處找他聊天,聊天 時被告有跟我提及他聽他朋友說有人在山上種植大麻,利 潤很好,過一下後我問他有無興趣投資種植大麻,被告有 考慮,過兩三天後我又去他○○住處找他討論此事,期間他 也有表示有意願要投資,他問我需要投資多少,我照實跟 他說如果投資100萬,資金部分可以種植的量就比較少,2 00萬就比較多,依此類推,後來他就先以郭素琴名義匯款 300萬給我,烏日區的廠房因為裝潢期間噪音太大,被後 面鄰居檢舉給警察局及里長,因此做罷,後來也有帶被告 去烏日區廠房去看,因為他有投資,所以變成我們要讓他 清楚我們沒有亂花錢,讓他知道錢花在何處,也有跟他說 此處無法繼續弄下去,要另外找點,至於後來找的點即被 查獲的香山區的地點,被告不知道在哪裡,他有問我的 點在哪裡,我也隨便跟他說台中,我沒讓他知道在哪裡, 後來他在7、8月間又多匯款100萬、100萬,因為我跟他說 資金不夠,所以他才多匯,最後匯款的200萬他就叫我簽 本票100萬跟寫一張100萬保證書,他也跟我提及他的能力 只有到這裡,沒辦法再拿出多的資金;一開始跟被告講的 時候,回本之後1公斤如果有售出的話1公斤要給他5萬元 ,被告反應說他投資那麼多錢,希望如果有售出的話可以 多給他一些,可能7或8萬,我就回應他到時候視情況而定 ,109年7月28日及109年8月24日以陳銘芳呂欣怡名義匯 的款項就是我說後來多投資的200萬元,是去烏日工廠之 後的事情,當初去烏日工廠被告有看到一些設備,如風管 、冷氣、燈具等,還有裝潢,當初的裝潢都無法回收,當 初在烏日花的錢很多,且有改電箱花很多錢,後來錢不夠 ,所以才叫被告再盡量籌錢出來,因為要找的點,後來 找的點就是竹的點,加上因為竹香山區的點後面有一 塊空地,原本我們蓋在空地處,要在後面種植,前面原本 沒有打算要種植大麻,加上蓋鐵皮屋的錢,所以後面才請 他各匯款100萬過來;被告一開始匯款300萬都花在烏日



房,有冷氣、風管、水冷冷氣馬達、裝潢、隔間、地板, 後來匯款的200萬是用在竹這邊的廠房,用在建造竹 查獲地點增設的鐵皮屋,還有買植物生長燈、花盆、培養 土,包括給林永富的薪水等,裡面有20至30萬我自己有拿 去還債,約170、180萬花在種植大麻,另冷氣、風管、水 冷冷氣馬達是從烏日搬過來的,被告從頭到尾沒有參與種 植過程,他只有投資我們,說每公斤要給他5萬元利潤, 甚至地點也沒有讓他知道;當初在討論投資時,我有跟被 告說過,因為被告不認識袁耀強,我有跟他說我跟朋友有 認識一位師傅,就是袁耀強所稱的師傅,他以前在美國有 合法種植大麻,所以有這樣的技術,被告就相信,加上我 跟被告認識很久,他之前也有請我投資他未上市公司股票 ,我也投資好幾百萬,基於彼此信任他才投資,被告去過 台中烏日工廠只有1次,就是被檢舉要撤走那1次,因為那 段時間被告打電話給我,我都說我在台中,有天被告就跟 他女友呂欣怡去台中逢甲,在附近飯店打電話給我,哪間 飯店我忘記了,但我可以到現場指認出來,我也有跟警察 說明被告當初駕駛車輛的車號;當天我搭載袁耀強、林永 富、被告等人,開000-0000車輛去到烏日區工廠,現場觀 看,當場也跟被告告知林永富說這裡已經沒辦法繼續在這 裡準備種植大麻,當初裝潢期間就被檢舉了等語(見偵35 07號卷二第178至183頁)。
  ⑷於110年4月15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我上次偵訊中說7、8月 份帶被告去烏日區看工廠,是因為時間有點久遠,我的記 憶有點混亂,主要因為7、8月間工廠結束,所以我以為差 不多那時候,實際上7、8月工廠無法運作後,因為租約問 題,房東說為何突然不租,我們說後面有人檢舉,冷氣開 下去很大聲,有跟房東說不租,原本房東跟仲介打算對我 們提告,但是有和解,所以之後還有多承租一兩個月,因 為該處確定要搬走,被告才會在這時間點看工廠,實際上 7、8月間是工廠無法繼續運作下去,10月才停止租約,在 這一、兩個月的時間才找到南港街的工廠,10月被告剛好 帶呂欣怡去台中散心,剛好打電話給我,問人在哪裡,我 說都在台中,我心裡也想說剛好帶被告去看錢花在哪裡, 被告也知道那是種植大麻的工廠,被告總共匯款給我500 萬,但正確時間點部分有點混亂,時間久遠我記不清楚, 10月份之前他就匯款,但錢分配運作的方式,是確定的事 實,一開始就沒有設定被告投資額是多少,被告只有說他 盡力,剛開始匯款300萬,後來又跟我說有100萬、100萬 ,之後他說他能力只能到這裡,已經無法下去,但這些都



是被告投資要種植大麻的款項,300萬花在烏日工廠,200 萬就是花在南港街的點,款項運用就如我之前所述,只是 日期前後有點混亂,在台中烏日的時候,我跟袁耀強有跟 被告說,我們會換一個地點,繼續經營種植大麻等語(見 偵3507號卷二第188至189頁)。
  ⑸於110年4月20日偵查中具結證稱:109年10月14日我跟林永 富、袁耀強開車搭載被告前往台中市烏日區大麻工廠,抵 達工廠後,林永富用電動門開啟大門,我將車輛開進工廠 ,林永富將電動大門關閉,我跟袁耀強、被告就下車,因 為鑰匙在林永富那邊,兩間工廠間有一道門,林永富打開 門讓我們進去察看,因為裡面沒電力,我跟袁耀強、林永 富就打開手機手電筒功能,就帶著被告進去巡視工廠,當 下有一些管線仍在地上,其餘基本是空工廠,全部巡視完 後有帶著被告進去一個倉庫看,倉庫裡面有放置植物燈具 、花盆20至30個、裝在南港街牆壁上的電風扇、還有在南 港街培育室查扣的排風機等,主要帶被告去倉庫看就是讓 他知道他的錢花在哪裡,因為裡面是黑暗的,我們就離開 工廠内部,到工廠外的石桌上聊天;在石桌時被告有詢問 袁耀強是否為香港人,因為袁耀強有香港口音,袁耀強就 騙被告說他是馬來西亞菲律賓華僑,被告有問我袁耀 強是否有種植能力、強不強,我就說袁耀強很強,在美國 有栽種過,所以被告也對袁耀強的栽種能力強度與否也是 信任的,當時因為工廠無法繼續承租所以才帶被告去看, 也跟被告講說會另外找點種植大麻,我們就駕車返回被告 所住的飯店;被告當時有問我這樣錢500萬怎麼辦,會不 會石沈大海,因為我跟被告說烏日工廠沒有花那麼多錢, 設備還有留下來,我會另外找點繼續種植大麻,這是在石 桌聊天時說的等語(見偵3507號卷二第217至219頁)。  ⑹於原審證稱:
  ①被告出錢投資,我跟被告聊天的時候,被告有講到大麻的 部分,後來我有問被告是否有興趣,被告因為投資失利, 後來表示有興趣,我就說不然來種植大麻賺錢,被告總共 投資500萬元,當初跟被告講處理完500萬元的本金,如果 有獲利,每賣出一公斤就給被告5萬元,被告後來有要求 我提高價錢,我回答視情況而定,後來被告分別透過郭素 琴、陳銘芳呂欣怡匯款給我300萬元、100萬元、100萬 元,被告沒有去過香山的工廠,但有去過臺中的工廠,香 山的工廠是我承租的,10月21日簽約完成就馬上搬到香山 ,搬運主要是袁耀強林永富處理的,資金算是被告投資 的,不算我借的,被告投資的內容有寫一張投資書,因為



被告要跟其父親及女友借錢,故以我做建築工作方面下去 借錢,說被告要投資我,所以投資名義是假的,是託詞等 語(見原審卷一第97至99頁)。
  ②當時被告跟我說他出資金,我去種植,被告有多少資金, 我才能作多少事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78頁)。  ③呂欣怡匯給我的100萬元是被告拿給我的,並不是呂欣怡拿 給我的,雖然是呂欣怡的戶頭匯過來,但我沒有直接跟呂 欣怡借款,我跟呂欣怡沒有直接對話,是被告請呂欣怡匯 給我的,陳銘芳是被告的爸爸,陳銘芳有匯款100萬元給 我,這100萬元也是被告請他爸爸匯給我,然後說是要投 資我的,被告跟他爸爸說的是,是要投資我做土方的,因 為被告先前有拿一條300萬元的,應該是郭素琴匯過來, 後來那筆錢就是用在烏日那邊的租地、牽電線、裝潢、隔 間等等,同樣是向我當初說的,外面原本就是要規劃食品 工廠,裡面有考慮要種大麻,但後來沒有種,被告從一開 始匯款300萬元就知道是要種大麻,我跟被告討論要種大 麻的事情時間我有點模糊,地點就是在被告○○住處即○○○○ 大樓一樓的會議室,當初就吃飯聊天聊到大麻,然後被告 就有跟我說種大麻很像不錯賺,我就說我這邊有朋友會種 ,後來就約下一次見面,隔一個禮拜左右也是一樣在○○○○ 的會議室討論種大麻的事項,被告也有問我利潤的事情, 還有所需要的金額要多少,那我跟被告說如果金額越多, 當然可以搞越大場,金額少的話就只能小小場,因為種大 麻的設備也是很重要的,被告就跟我說他盡量籌錢,所以 一開始就有郭素琴的300萬元,後來才有陳銘芳呂欣怡 的100萬元,匯款給我之前有談定1公斤賣掉的話,扣除成 本費用及其他開支,1公斤可以給被告到…(思考後復稱) 很像是8萬元,(後稱)原本很像是說10萬元還是8萬元, 後來是說5萬元,這也是在○○○○談的,袁耀強林永富是 我的同案被告,然後他們原本就是跟我一起用這個工廠, 後來我們有去承租台中市○○區○○路○段000號的工廠,原本 想說前面做食品工廠,後面可以栽種大麻,但在裝潢期間 有鄰居檢舉,所以就放棄在烏日區這邊栽種;除被告匯款 300萬元,用在台中市○○區○○路○段000號這邊做廠房要種 大麻及前面做食品團膳之外,沒有其他人給現金投資大麻 工廠或團膳,當時我所有的資金來源就是被告的這300萬 元,用途包含租金、押金、裡面的電線重牽過,再來就 是裝潢,還有冷氣設備、天花板的過濾設備及一些燈具, 大致上就這樣,被檢舉之後,我有找被告,告訴他這邊不 能種大麻,經過大致是被告跟呂欣怡剛好有到台中逢甲夜



市附近的旅館,然後有打給我,當時因為在用烏日的工廠 ,所以我當時都在台中,我想說也是應該要讓被告知道, 不然被告也是有花了這些錢,我也有載被告過去現場,然 後也有跟被告說明說這裡就是沒辦法繼續做下去了,因為 我們當時都還沒做,那我當時就是跟被告說這裡確定是不 行做了,那呂欣怡沒有跟去,我去載被告時,就跟袁耀強林永富一起去載被告,是開我的白色TOYOTA,我是駕駛 ,副駕駛座是袁耀強還是被告其中一人,而林永富是坐在 後座,因為又過了半年,詳細怎麼坐我記憶有點模糊,我 們有進去烏日廠工廠室內嗎,因為有拿了被告的300萬元 ,那也沒有什麼…也應該要讓被告知道錢用在哪裡,因為 那個地方有被檢舉、也沒辦法做,所以說讓被告知道錢用 在哪裡,不會讓被告覺得是我跟他說我要做,結果後來自 己獨吞這些錢,工廠內部當下是沒有電的,我們就是拿手 機的手電筒當照明,進去裡面大概一小時以內,進去看了 不久,可能10分鐘至15分鐘,因為內部停電所以沒有什麼 好看,後來我們就坐在外面的石桌上,工廠圍牆進去就是 有鐵皮,鐵皮外有一個石桌,那邊有路燈,我就跟被告說 ,我們的錢就是花在這裡,也有裝潢了,也有拉電等等, 但是現在無法進行,雖然無法進行,但我還是要先跟你講 ,設備這些都還可以拆下來,然後我這邊會再找過其他工 廠,到時候再跟你講,我有跟被告講,把設備拆下換到其 他工廠後一樣是栽種大麻,被告就說他知道了,被告說沒 關係、就讓我去負責,然後被告就說他只關心會不會賠錢 而已,當時袁耀強跟我及被告坐在石桌,林永富後來去買 飲料我有介紹袁耀強林永富給被告認識,我跟被告說袁 耀強是華僑,之前是種大麻的師傅,而林永富就是袁耀強 的助手,我跟被告說錢用在何處,並且需要換地方種植大 麻這件事時,袁耀強有在場,其實被告不是到烏日廠看過 後才再匯款100萬元,他是先匯款300萬元,然後再匯款10 0萬元、100萬元,所以當時已經有500萬元了,但是○○區○ ○路00段00號鐵皮工廠用不到那麼多錢,所以剩餘的部分 就用在香山區,因為進去香山區也有安裝冷氣,也有請工 人搭設後面的鐵皮屋,然後把一些設備移過來也都是需要 花錢,新竹市○○區○○街0○0號,也是我承租,林永富幫我 當保證人,這裡也是用被告所投資種大麻的錢再去設的 廠房,被告沒有去過新竹市○○區○○街0○0號,我們被破獲 的大麻工廠,無論是○○區○○路00段00號或新竹市○○區○○街 0○0號,所有的資金來源全都是被告給我的那500萬元,在 本案發生前,我有跟被告借過錢,我跟被告借錢當時,就



是在那時候有跟被告買上銀光電股票之後,就是因為時間 很久了一直都沒有上興櫃,所以說有時候我沒錢就會跟被 告借,總共借過多少我也不太清楚了,但是從頭到尾被告 所給我的錢就跟我當初買股票的錢差不多,就是我跟被告 借錢,但是時間到了我無力償還的時候,我就會將股票轉 回去給被告,數額大概兩、三百萬元,大概105年至109年 這段期間內;本案發生前,我是做地下室土方開挖的工作 ,不是土木工程,是剩餘土石方的清運及處理,我跟陳銘 芳約見面的時候,陳銘芳就知道我的來意了,因為被告有 先跟他父親陳銘芳說過我是要來借錢的,所以我去的時候 ,陳銘芳就問我工程方面的事情,我有跟陳銘芳說我現在 有申辦一家的公司,最近過完年後會有一場土方開挖, 做土方需要用到資金,陳銘芳後來有請我寫一張契約給他 之後陳銘芳就匯款100萬元,我跟陳銘芳講這些話,就是 我有先跟被告…被告有先跟我說怎麼跟他父親講,也不是 我要詐騙陳銘芳這些錢,被告也沒有教我,就是說利用我 目前…(改稱)也不是利用,就是說以我目前的職業來跟 他爸調這個錢,但實際上這個錢一樣是用來投資我這邊種 植大麻使用,被告沒有教我,也不是我自己想的,就是用 我目前的職業,這樣陳銘芳才會拿錢出來,原本是都不用 講,但是陳銘芳約見面時說有一些問題要問我,所以我就 變成才需要這樣講;我有跟呂欣怡見面過,但幾乎都沒有 看過呂欣怡正面,所以我也不知道呂欣怡到底長怎樣,因 為事情發生前我有時候會去找被告,有時會和被告去載呂 欣怡,呂欣怡都是坐後座、從後座上車,那因為人家的女 性朋友我也不好意思去正面看人家,所以我幾乎不知道呂 欣怡長得怎樣子,呂欣怡所匯款的100萬元,剛開始我沒 有跟呂欣怡提過,後來就是有一陣子了,呂欣怡有在催被 告錢的部分,我有打LINE跟被告說錢我會處理、請放心, 然後被告也是要給呂欣怡看一下、讓呂欣怡安心,因為這 個錢不管是呂欣怡或被告的爸爸陳銘芳,他們所匯款過來 的錢,其實我跟被告都知道是要用在什麼用途,所以他們 跟被告施加壓力,所以我必須要這樣做,才不會讓被告這 邊背負他們的壓力,所以我才會這樣說,講難聽一點,這 個錢就是如果有出售、有賺錢才會還,因為這個錢本來就 是投資在栽種大麻上面;原本我去林口時是跟他講1公斤 大麻是10萬元,就是有聽人講過,也有問一些行情,但是 後來沒有到那麼高,金額的部分才會改來改去,因為我跟 被告也是好朋友,所以事情一發生的時候,基於我的立場 ,被告也有家庭,然後原本我也想說不要把被告拖下水,



後來在看守所期間也想清楚了,就是事情怎麼發生的就據 實陳述,不要有任何隱瞞,台中的廠房大約在109年9月間 租的,正確日期我有點忘記,當時是林永富去承租的,我 承租完後,有跟被告說在台中,但沒有跟被告說確切位置 ,在台中看廠房之前,被告沒有跟我聯絡說要看地點,台 中看廠房這次,是因為被告都知道我在台中,所以被告有 去台中時就有打電話給我,問我在哪,這次算是臨時打電 話給我的,沒有事先約,當時是晚上、沒有電,手電筒進 去照,抽風設備的管線都排列在地上,因為被檢舉所以就 拆起來放在地上,現況也是有裝潢,現場有冷氣設備、抽 風設備,而燈具在倉庫裡,外面有隔了一個辦公室,大致 上就這樣,因為裡面也沒什麼東西好看,後來就到外面石 桌,因為我當時有開手電筒的照明,所以剛剛我講的那些 器具及設備都看得到,實際上可以看到;搬到竹廠房之 後,我沒有跟被告說在竹何處,我跟被告說在苗栗,因 為我想說不要讓被告知道確切的位置比較好,因為有進去 廠房裡面看或者幫忙的話,是蠻危險的事情,所以我才會 這樣建議,台中看廠房那次,是因為時間到了,錢花在哪 裡用在哪裡我應該讓被告知道,我沒有私吞他的錢,而是 有用在設備方面,竹方面因為那些設備在台中那邊都已

1/4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