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13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園榜(原名陳沅榜)
選任辯護人 陳世雄律師
張致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07、4380、481
3、53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園榜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編號1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16、編號18所示之物、SAMSUNG GALAXY S21手機壹支,均沒收。 事 實
一、連仁祥(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7號判處有期 徒刑三年六月,經本院及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明知大麻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 不得非法製造,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先於民 國000年0月間,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向綽號「阿威」 之林振威(於109年1月19日入境後於3月22日出境未再入境) 購得大麻種子30顆,並向其及網路習得種植大麻方法,因連 仁祥欲大量栽種製造大麻而有資金及人力需求,遂夥同具非 法製造第二級毒品犯意聯絡之陳園榜、袁耀強及林永富(後 2人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7號均判處有期徒 刑三年,經本院及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於109年6、7 月間要約陳園榜投資栽種製造大麻,且允諾回本之後每售出 1公斤大麻可分紅5萬元,俟陳園榜答應後遂分於109年7月2 日、同年7月28日、同年8月24日,分別以不知情之友人郭素 琴名義匯款300萬元、不知情之父親陳銘芳名義匯款100萬元 、不知情之女友呂欣怡名義匯款100萬元至連仁祥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連仁祥栽種製造大麻使用, 連仁祥取得資金後,先用以購買冷氣、風管、水冷式冷氣馬 達等設備,且於109年9月7日以林永富名義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承租廠房作為栽種地點,惟因非屬工業區而遭附 近居民反應該廠房裝潢噪音太大並向警方檢舉,連仁祥、陳 園榜、袁耀強於109年10月14日在該處商討後,認因警方已 注意,該處不宜繼續進行,而陳園榜為避免先前投資款項之
損失,故共同決定接續前揭犯意,另擇場地續行,於109年1 0月21日由連仁祥出面以租金每月5萬5,500元代價,承租位 在新竹市○○區○○街0○0號房屋及屋旁空地,並在該空地搭建 鐵皮屋,且將臺中市○○區上開陳園榜出資購買之冷氣、風管 、水冷式冷氣馬達搬至上開鐵皮屋裝置,再以陳園榜先前提 供之資金續行購買植物生長燈、花盆、培養土等,使用上址 房屋及鐵皮屋作為栽種大麻場所,由連仁祥一人與陳園榜保 持聯繫,嗣109年11月間上開設備搭設完成後,即由連仁祥 、袁耀強及林永富在現場栽種大麻,其等將大麻種子分別種 入有栽培土及肥料之盆內,加以澆水、施肥、照顧,培育其 發芽、成株後,移植於大花盆內,並架設燈罩、燈管、探照 燈、抽風機等設備,以栽種大麻活株,迨大麻活株及花苞成 長後,連仁祥、袁耀強於110年2月間,另僱請同具製造第二 級毒品犯意聯絡之黃顯翔、葉淳瑩(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 10年重訴字第7號均判處有期徒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經本院 及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到場協助負責摘剪及製作大麻菸 等工作,其等使用剪刀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 ,放置於乾燥室內,以繩索吊掛並利用冷氣機之除濕功能及 除濕機等機器設備使之乾燥製成菸草,再使用剪刀等研磨設 備將大麻成品轉化成易於施用狀態,以電子磅秤稱重分裝後 ,裝入分裝袋以封口機封裝保存,黃顯翔、葉淳瑩另在黃顯 祥所經營址設新竹市○○區○○路000號之昊鍟企業有限公司內 ,與連仁祥、袁耀強等人以捲菸器將上開乾燥後之煙草捲成 易於施用之香菸,以便出售,連仁祥等5人以此方法共同栽 種、製造大麻。嗣經本檢察官於110年3月22日上午10時許, 指揮員警在新竹市○○區○○街0○0號執行搜索後扣得如附表所 示之物;於110年3月22日下午3時許,在黃顯翔位於新竹市○ 區○○路000巷00號住處扣得Marlboro黑藍菸盒49個、透明菸 盒65個、空煙管9盒等物,始悉上情,嗣經袁耀強等人供出 ,始循線查獲陳園榜。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簽分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第1項、第2項有明文規定。查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 引用之本院作為得心證依據之被告陳園榜(下稱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陳述,經本院審理時逐項提示,檢察官、被告 及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而並未爭執(僅爭執證明力,見準 備程序及審判筆錄本院卷一283-293頁、本院卷二56-73頁) ,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 時之狀況,尚無違法取得證據及證明力明顯過低等瑕疵,且 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關聯,作為證據充足全案事實之 認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 有證據能力。另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餘證據,均 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無違法取得、不得作為證據之 情形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均與本案具關連性,認以之作 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開規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均有證 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陳園榜固不否認有於109年10月14日與連仁祥、袁 耀強、林永富一同至臺中市○○區(下稱烏日廠)處,及案外 人郭素琴、陳銘芳、呂欣怡分別於109年7月2日、同年7月28 日、同年8月24日分別匯款3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至連 仁祥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連仁祥玉山 帳戶)等節,然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等情 ,辯稱:我完全不知情,起訴書所言與事實不符,我是恰巧 去臺中要了解500萬元花在哪裡,順便討錢回來,因為覺得 不安全,後續要找他們也避不見面;我只是恰巧去烏日,連 仁祥等人在香山種植大麻是後面的事件,去烏日以後,連仁 祥這些人就不跟我聯絡,我認為香山的事情扯到我頭上,我 不能接受,我沒有去過,我什麼都不知道;因為連仁祥之前 跟我買未上市股票,後來公司營運都還沒起來,他又再折價 賣回來造成他的損失,我有附交易單,所以我就跟我的父親 、當時的女朋友、以前公司總經理的太太講這個狀況,連仁 祥有要創業,看是借他還是投資他,借錢幾個月以後打給他 都不接,找不到人,呂欣怡說要去臺中逛夜市,叫我聯絡一 下連仁祥,問這個錢怎麼都沒還、沒消沒息,連仁祥才臨時 把我帶去烏日,告訴我說他把這個地租下來蓋這些錢都花光 了,只有跟我說這個地方要搬走了,因為跟房東有糾紛,連 仁祥跟我說是有關鼎正商行食品工廠,跟中央廚房相關的, 帶我去的目的是說他的500 萬元花光了,沒有錢了,問我能 不能再借他,我說不可能,之前已經是拜託親戚朋友借你的 ,如果你這些錢都花光了,我也沒辦法,後續都失聯,找他
都找不到云云。辯護人辯稱:連仁祥、袁耀強、林永富證述 並不一致,且連仁祥證述前後不一,不應採信,又本件真正 種植大麻是在新竹香山廠,新竹香山廠的資金來源我們也提 出玉山銀行的資料,第一筆承租新竹香山廠的租金、押金都 是來自吳來居,後面匯進來的錢才是真正新竹香山廠運作的 金錢,跟之前都沒有關係;連仁祥、袁耀強已經承認在這次 3月被抓之前,他們在1月底、2月初就已經收成過一次,又 他們在3月5日跟上市公司簽現金增資2億元,溢價發行14元 ,是2億8千萬元,誰分配這筆錢,有吳來居、連仁祥、林永 富、袁耀強,並沒有被告的錢,收成都跟被告無關,而因為 毒品有減刑規定,只要供出共犯或上游就能減刑,連仁祥等 人基於此利益當然會做不實之供詞;臺中烏日廠事實上是因 為他們當時承租時根本沒有想到此處不能營業,所以他們就 搬走了,也沒有什麼投資;為何300萬匯到連仁祥戶頭的原 因,是被告先前股票的介紹讓連仁祥損失了300萬元,所以 當連仁祥想要再做土方工程時,連仁祥跟被告調300萬元; 觀之卷內資料,連仁祥也供述他從來沒有跟被告報告他在新 竹香山廠種植的地點、種植的情形,由其行為認為其所述跟 被告共同投資、共同種植與實情並不符合云云。惟查:(一)被告曾由案外人郭素琴、陳銘芳、呂欣怡分別於109年7月 2日、同年7月28日、同年8月24日分別匯款300萬元、100 萬元、100萬元至連仁祥玉山銀行帳戶,及被告有於109年 10月14日與連仁祥、袁耀強、林永富一同至臺中市烏日廠 處等節,被告並不否認,且有證人郭素琴、陳銘芳、呂欣 怡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連仁祥、袁耀強、林永富 分別於警詢、偵查、原審中之證述可資佐證(見110年度 偵字第3507號【下稱偵3507號】卷一第11至22、25至27、 65至66、188至195、197至198、208至216、225至231、23 3至234、242至250、259至265,偵3507號卷二第1至4、11 至16、48至53、61至62、65至68、78至83、92至97、118 至119、121至123、153至157、161至165、167至168、170 至175、178至183、185至186、188至189、192至194、213 至214、217至219頁,110年度偵字第4813號【下稱偵4813 號】卷第17至20、97至98、101至104、106至108、116至1 19、172至173、176至177頁,110年度偵字第4380號【下 稱偵4380號】卷第20至31、47至53、72至83、107至112、 129至132頁,原審110聲羈字第60號卷【下稱原審60號聲 羈卷】第37至41、43至47、49至53頁,原審110年度聲羈 字第72號卷【下稱原審72號聲羈卷】第37至43、45至50, 原審卷一第95至101、103至115、117至121、123至127頁
,原審卷二第435至439頁,原審卷三第69至75、83至93、 97至103、217至218、276至290頁),另有連仁祥玉山商 業銀行竹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1份附卷可按(見偵3507號卷二第202至212頁 ),另有投資保證書1張(110年度院保字第368號編號003 ,見原審卷二第13頁)、本票1張等物扣案可證(110年度 院保字第367號編號015,見原審卷第22頁),是此部分事 實,首堪肯定。
(二)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1.證人即同案被告連仁祥之證言如下:
⑴於110年4月14日警詢中陳稱:資金是被告借給我的,我也 有向被告表明資金係要作為栽種大麻之用,如果有賺錢回 本後,每公斤大麻的利潤給他5萬元整,所以被告是知情 資金是要用來栽種大麻,並且被告以我從事營造業為由向 陳銘芳、呂欣怡及朋友借錢,而且我有寫保證書給陳銘芳 ,並有開本票給呂欣怡,我們的資金是由被告所提供;大 約是在109年7月由我駕駛0000-0000號車輛到被告居住位 於新北市○○區的「○○○○」社區找他,在聊天的過程中,他 要我募集資金投資他哥哥的遊戲公司,然後在談天過程中 ,被告告知我他聽聞朋友說種植大麻利潤很高,所以我順 勢問他是否有興趣參與投資大麻工廠,他沒有馬上同意, 後來他詢問我相關栽種大麻的問題後,過了2、3天後,我 又前往林口世界首席找被告,確認被告有無興趣投資大麻 工廠,他說他有興趣投資大麻工廠,被告當下問我要投資 多少,我沒有告知明確的金額,只有跟他說要投資金額越 高大麻工廠規模越大,我說100萬元也可以,200萬元也可 以,只是規模比較小,被告表達「我盡力去調錢」,同時 我有告知他回本之後,販售大麻後所得給他每公斤5萬元 的利潤;談完之後,不到1個月被告就匯款300萬元到我玉 山銀行帳戶,後來我有載被告、袁耀強及林永富前往臺中 市○○區○○路三段的工廠後,被告又陸續匯款2筆各100萬元 至我玉山銀行帳戶,之後他就跟我說他最多只能投資500 萬元整,我不記得是何時給他我玉山銀行的帳戶號碼;我 忘記我何時與被告前往臺中市○○區的工廠,應該大約是在 109年7、8月左右,我帶被告去看工廠,讓他知道他投資 的資金用途在哪裡,並且告訴他這個地點因為裝潢期間被 檢舉噪音過大,所以不適合在這裡種大麻,要移去其他的 地方繼續做,並且跟他開口要他投資更多的錢,他當下跟 我說他會盡力,之後就匯款2筆100萬元到我玉山銀行的帳 戶,並且跟我說他最多投資新臺幣500萬元;我是駕駛車
輛到臺中市五權西路附近接袁耀強及林永富,接了他們之 後到逢甲夜市的飯店接被告,當時車上袁耀強坐副駕駛座 、被告坐副駕駛座後方、林永富坐駕駛座後方,我們就一 起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卷二第171至 173頁)。
⑵於110年4月15日及20日警詢中陳述:我是在109年10月去豐 邑逢甲商旅,正確日期我忘記了,我去飯店載被告去台中 ○○區的工廠看看當初所花錢買的設備及裝潢,說明他的錢 花在何處看看買的設備跟地點,並跟他說這個地點已無法 承租,需要更換地點,時間上我本身沒有記得很清楚,經 警方查詢後確認是在10月14日,我記得○○區的工廠無法使 用後,因合約問題還有繼續承租一個多月,所以導致我時 間上混亂記錯時間,但我確定我有去豐邑逢甲商旅載被告 去臺中市○○區的工廠查看一次;109年10月14日我們載到 被告就走74快速道路,下烏日交流道我們就直接去台中市 ○○區○○路○段000號大麻工廠,到達後我先停外面,林永富 下車後拿遙控器將工廠外面鐵門打開,我就把車停進去圍 牆内空地,我、袁耀強、被告3人就下車,當時廠内還沒 有電力,所以由林永富從兩間廠房中間的走道進去鋁門, 拿鑰匙開鋁門,我們4人就進去工廠裡面,我、林永富、 袁耀強就打開手機内的手電筒功能,帶著被告從廠房内A 區開始繞,帶他看A區有2、3個安置在牆上的抽風機,之 後繞去B區,B區有已安裝在上面的風管,地上也有一些沒 裝上去的風管,B區室内還有兩台直立冷氣室内機,就是 在南港街查獲的冷氣,再來就經過C區空房間繞去E區辦公 室,後來我們4人聊一聊,我跟袁耀強就打開D區的倉庫, 請被告去看,我們跟被告說這是所有買的設備都在這裡, 有燈具約40組、花盆20、30個、還有後來安裝在南港街牆 壁上的藍色電風扇,一台在培育室所查扣的循環排風機等 等,都是準備種大麻的工具,跟被告說你所投資的錢都在 這裡,後來被告覺得裡面太暗了,我們4個就出來石桌講 ,到了石桌就是跟被告說這廠房被檢舉了,不能使用,要 他先安心,他投資的錢都在這裡,不會不見,我們會再另 行尋找地點栽種大麻,講完之後我們就載被告回原飯店; 我們跟被告在石桌就是講500萬的錢都在這裡要拿來種大 麻,然後有跟被告約定換了地點開始種大麻後要跟他說, 被告也向我們說不要讓他投資大麻工廠的錢石沉大海,被 告在石桌有問我袁耀強在大麻工廠裡是擔任何角色,製造 大麻的技術是否厲害,袁耀強就跟被告謊稱介紹說自己是 菲律賓的華僑,在美國有種過大麻,據我所知袁耀強是用
微信聯絡師傅,被告就很滿意等語(見偵3507號卷二第18 5至186、213至214頁)。
⑶於110年4月14日偵查中具結證稱:當初我在珠海的KTV內跟 林振威及其他香港籍朋友聊天,其中有一位我不知道姓名 的人,我只知道袁耀強稱呼其為師傅,他有與袁耀強留有 微信的帳號,由該人提供袁耀強技術,種植大麻的種子確 實是林振威於109年1、2月間攜帶來台灣的;我與袁耀強 、林永富經營大麻工廠的資金,是我跟被告所借的,是被 告投資我們的,差不多承租烏日廠房之前的時間,約109 年6、7月間我去被告位於○○區的○○○○住處找他聊天,聊天 時被告有跟我提及他聽他朋友說有人在山上種植大麻,利 潤很好,過一下後我問他有無興趣投資種植大麻,被告有 考慮,過兩三天後我又去他○○住處找他討論此事,期間他 也有表示有意願要投資,他問我需要投資多少,我照實跟 他說如果投資100萬,資金部分可以種植的量就比較少,2 00萬就比較多,依此類推,後來他就先以郭素琴名義匯款 300萬給我,烏日區的廠房因為裝潢期間噪音太大,被後 面鄰居檢舉給警察局及里長,因此做罷,後來也有帶被告 去烏日區廠房去看,因為他有投資,所以變成我們要讓他 清楚我們沒有亂花錢,讓他知道錢花在何處,也有跟他說 此處無法繼續弄下去,要另外找點,至於後來找的點即被 查獲的香山區的地點,被告不知道在哪裡,他有問我新的 點在哪裡,我也隨便跟他說台中,我沒讓他知道在哪裡, 後來他在7、8月間又多匯款100萬、100萬,因為我跟他說 資金不夠,所以他才多匯,最後匯款的200萬他就叫我簽 本票100萬跟寫一張100萬保證書,他也跟我提及他的能力 只有到這裡,沒辦法再拿出多的資金;一開始跟被告講的 時候,回本之後1公斤如果有售出的話1公斤要給他5萬元 ,被告反應說他投資那麼多錢,希望如果有售出的話可以 多給他一些,可能7或8萬,我就回應他到時候視情況而定 ,109年7月28日及109年8月24日以陳銘芳、呂欣怡名義匯 的款項就是我說後來多投資的200萬元,是去烏日工廠之 後的事情,當初去烏日工廠被告有看到一些設備,如風管 、冷氣、燈具等,還有裝潢,當初的裝潢都無法回收,當 初在烏日花的錢很多,且有改電箱花很多錢,後來錢不夠 ,所以才叫被告再盡量籌錢出來,因為要找新的點,後來 找的點就是新竹的點,加上因為新竹香山區的點後面有一 塊空地,原本我們蓋在空地處,要在後面種植,前面原本 沒有打算要種植大麻,加上蓋鐵皮屋的錢,所以後面才請 他各匯款100萬過來;被告一開始匯款300萬都花在烏日廠
房,有冷氣、風管、水冷冷氣馬達、裝潢、隔間、地板, 後來匯款的200萬是用在新竹這邊的廠房,用在建造新竹 查獲地點增設的鐵皮屋,還有買植物生長燈、花盆、培養 土,包括給林永富的薪水等,裡面有20至30萬我自己有拿 去還債,約170、180萬花在種植大麻,另冷氣、風管、水 冷冷氣馬達是從烏日搬過來的,被告從頭到尾沒有參與種 植過程,他只有投資我們,說每公斤要給他5萬元利潤, 甚至地點也沒有讓他知道;當初在討論投資時,我有跟被 告說過,因為被告不認識袁耀強,我有跟他說我跟朋友有 認識一位師傅,就是袁耀強所稱的師傅,他以前在美國有 合法種植大麻,所以有這樣的技術,被告就相信,加上我 跟被告認識很久,他之前也有請我投資他未上市公司股票 ,我也投資好幾百萬,基於彼此信任他才投資,被告去過 台中烏日工廠只有1次,就是被檢舉要撤走那1次,因為那 段時間被告打電話給我,我都說我在台中,有天被告就跟 他女友呂欣怡去台中逢甲,在附近飯店打電話給我,哪間 飯店我忘記了,但我可以到現場指認出來,我也有跟警察 說明被告當初駕駛車輛的車號;當天我搭載袁耀強、林永 富、被告等人,開000-0000車輛去到烏日區工廠,現場觀 看,當場也跟被告告知林永富說這裡已經沒辦法繼續在這 裡準備種植大麻,當初裝潢期間就被檢舉了等語(見偵35 07號卷二第178至183頁)。
⑷於110年4月15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我上次偵訊中說7、8月 份帶被告去烏日區看工廠,是因為時間有點久遠,我的記 憶有點混亂,主要因為7、8月間工廠結束,所以我以為差 不多那時候,實際上7、8月工廠無法運作後,因為租約問 題,房東說為何突然不租,我們說後面有人檢舉,冷氣開 下去很大聲,有跟房東說不租,原本房東跟仲介打算對我 們提告,但是有和解,所以之後還有多承租一兩個月,因 為該處確定要搬走,被告才會在這時間點看工廠,實際上 7、8月間是工廠無法繼續運作下去,10月才停止租約,在 這一、兩個月的時間才找到南港街的工廠,10月被告剛好 帶呂欣怡去台中散心,剛好打電話給我,問人在哪裡,我 說都在台中,我心裡也想說剛好帶被告去看錢花在哪裡, 被告也知道那是種植大麻的工廠,被告總共匯款給我500 萬,但正確時間點部分有點混亂,時間久遠我記不清楚, 10月份之前他就匯款,但錢分配運作的方式,是確定的事 實,一開始就沒有設定被告投資額是多少,被告只有說他 盡力,剛開始匯款300萬,後來又跟我說有100萬、100萬 ,之後他說他能力只能到這裡,已經無法下去,但這些都
是被告投資要種植大麻的款項,300萬花在烏日工廠,200 萬就是花在南港街的點,款項運用就如我之前所述,只是 日期前後有點混亂,在台中烏日的時候,我跟袁耀強有跟 被告說,我們會換一個地點,繼續經營種植大麻等語(見 偵3507號卷二第188至189頁)。
⑸於110年4月20日偵查中具結證稱:109年10月14日我跟林永 富、袁耀強開車搭載被告前往台中市烏日區大麻工廠,抵 達工廠後,林永富用電動門開啟大門,我將車輛開進工廠 ,林永富將電動大門關閉,我跟袁耀強、被告就下車,因 為鑰匙在林永富那邊,兩間工廠間有一道門,林永富打開 門讓我們進去察看,因為裡面沒電力,我跟袁耀強、林永 富就打開手機手電筒功能,就帶著被告進去巡視工廠,當 下有一些管線仍在地上,其餘基本是空工廠,全部巡視完 後有帶著被告進去一個倉庫看,倉庫裡面有放置植物燈具 、花盆20至30個、裝在南港街牆壁上的電風扇、還有在南 港街培育室查扣的排風機等,主要帶被告去倉庫看就是讓 他知道他的錢花在哪裡,因為裡面是黑暗的,我們就離開 工廠内部,到工廠外的石桌上聊天;在石桌時被告有詢問 袁耀強是否為香港人,因為袁耀強有香港口音,袁耀強就 騙被告說他是馬來西亞或菲律賓的華僑,被告有問我袁耀 強是否有種植能力、強不強,我就說袁耀強很強,在美國 有栽種過,所以被告也對袁耀強的栽種能力強度與否也是 信任的,當時因為工廠無法繼續承租所以才帶被告去看, 也跟被告講說會另外找點種植大麻,我們就駕車返回被告 所住的飯店;被告當時有問我這樣錢500萬怎麼辦,會不 會石沈大海,因為我跟被告說烏日工廠沒有花那麼多錢, 設備還有留下來,我會另外找點繼續種植大麻,這是在石 桌聊天時說的等語(見偵3507號卷二第217至219頁)。 ⑹於原審證稱:
①被告出錢投資,我跟被告聊天的時候,被告有講到大麻的 部分,後來我有問被告是否有興趣,被告因為投資失利, 後來表示有興趣,我就說不然來種植大麻賺錢,被告總共 投資500萬元,當初跟被告講處理完500萬元的本金,如果 有獲利,每賣出一公斤就給被告5萬元,被告後來有要求 我提高價錢,我回答視情況而定,後來被告分別透過郭素 琴、陳銘芳、呂欣怡匯款給我300萬元、100萬元、100萬 元,被告沒有去過香山的工廠,但有去過臺中的工廠,香 山的工廠是我承租的,10月21日簽約完成就馬上搬到香山 ,搬運主要是袁耀強、林永富處理的,資金算是被告投資 的,不算我借的,被告投資的內容有寫一張投資書,因為
被告要跟其父親及女友借錢,故以我做建築工作方面下去 借錢,說被告要投資我,所以投資名義是假的,是託詞等 語(見原審卷一第97至99頁)。
②當時被告跟我說他出資金,我去種植,被告有多少資金, 我才能作多少事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78頁)。 ③呂欣怡匯給我的100萬元是被告拿給我的,並不是呂欣怡拿 給我的,雖然是呂欣怡的戶頭匯過來,但我沒有直接跟呂 欣怡借款,我跟呂欣怡沒有直接對話,是被告請呂欣怡匯 給我的,陳銘芳是被告的爸爸,陳銘芳有匯款100萬元給 我,這100萬元也是被告請他爸爸匯給我,然後說是要投 資我的,被告跟他爸爸說的是,是要投資我做土方的,因 為被告先前有拿一條300萬元的,應該是郭素琴匯過來, 後來那筆錢就是用在烏日那邊的租地、牽電線、裝潢、隔 間等等,同樣是向我當初說的,外面原本就是要規劃食品 工廠,裡面有考慮要種大麻,但後來沒有種,被告從一開 始匯款300萬元就知道是要種大麻,我跟被告討論要種大 麻的事情時間我有點模糊,地點就是在被告○○住處即○○○○ 大樓一樓的會議室,當初就吃飯聊天聊到大麻,然後被告 就有跟我說種大麻很像不錯賺,我就說我這邊有朋友會種 ,後來就約下一次見面,隔一個禮拜左右也是一樣在○○○○ 的會議室討論種大麻的事項,被告也有問我利潤的事情, 還有所需要的金額要多少,那我跟被告說如果金額越多, 當然可以搞越大場,金額少的話就只能小小場,因為種大 麻的設備也是很重要的,被告就跟我說他盡量籌錢,所以 一開始就有郭素琴的300萬元,後來才有陳銘芳跟呂欣怡 的100萬元,匯款給我之前有談定1公斤賣掉的話,扣除成 本費用及其他開支,1公斤可以給被告到…(思考後復稱) 很像是8萬元,(後稱)原本很像是說10萬元還是8萬元, 後來是說5萬元,這也是在○○○○談的,袁耀強、林永富是 我的同案被告,然後他們原本就是跟我一起用這個工廠, 後來我們有去承租台中市○○區○○路○段000號的工廠,原本 想說前面做食品工廠,後面可以栽種大麻,但在裝潢期間 有鄰居檢舉,所以就放棄在烏日區這邊栽種;除被告匯款 300萬元,用在台中市○○區○○路○段000號這邊做廠房要種 大麻及前面做食品團膳之外,沒有其他人給現金投資大麻 工廠或團膳,當時我所有的資金來源就是被告的這300萬 元,用途包含租金、押金、裡面的電線重新牽過,再來就 是裝潢,還有冷氣設備、天花板的過濾設備及一些燈具, 大致上就這樣,被檢舉之後,我有找被告,告訴他這邊不 能種大麻,經過大致是被告跟呂欣怡剛好有到台中逢甲夜
市附近的旅館,然後有打給我,當時因為在用烏日的工廠 ,所以我當時都在台中,我想說也是應該要讓被告知道, 不然被告也是有花了這些錢,我也有載被告過去現場,然 後也有跟被告說明說這裡就是沒辦法繼續做下去了,因為 我們當時都還沒做,那我當時就是跟被告說這裡確定是不 行做了,那呂欣怡沒有跟去,我去載被告時,就跟袁耀強 、林永富一起去載被告,是開我的白色TOYOTA,我是駕駛 ,副駕駛座是袁耀強還是被告其中一人,而林永富是坐在 後座,因為又過了半年,詳細怎麼坐我記憶有點模糊,我 們有進去烏日廠工廠室內嗎,因為有拿了被告的300萬元 ,那也沒有什麼…也應該要讓被告知道錢用在哪裡,因為 那個地方有被檢舉、也沒辦法做,所以說讓被告知道錢用 在哪裡,不會讓被告覺得是我跟他說我要做,結果後來自 己獨吞這些錢,工廠內部當下是沒有電的,我們就是拿手 機的手電筒當照明,進去裡面大概一小時以內,進去看了 不久,可能10分鐘至15分鐘,因為內部停電所以沒有什麼 好看,後來我們就坐在外面的石桌上,工廠圍牆進去就是 有鐵皮,鐵皮外有一個石桌,那邊有路燈,我就跟被告說 ,我們的錢就是花在這裡,也有裝潢了,也有拉電等等, 但是現在無法進行,雖然無法進行,但我還是要先跟你講 ,設備這些都還可以拆下來,然後我這邊會再找過其他工 廠,到時候再跟你講,我有跟被告講,把設備拆下換到其 他工廠後一樣是栽種大麻,被告就說他知道了,被告說沒 關係、就讓我去負責,然後被告就說他只關心會不會賠錢 而已,當時袁耀強跟我及被告坐在石桌,林永富後來去買 飲料我有介紹袁耀強、林永富給被告認識,我跟被告說袁 耀強是華僑,之前是種大麻的師傅,而林永富就是袁耀強 的助手,我跟被告說錢用在何處,並且需要換地方種植大 麻這件事時,袁耀強有在場,其實被告不是到烏日廠看過 後才再匯款100萬元,他是先匯款300萬元,然後再匯款10 0萬元、100萬元,所以當時已經有500萬元了,但是○○區○ ○路00段00號鐵皮工廠用不到那麼多錢,所以剩餘的部分 就用在香山區,因為進去香山區也有安裝冷氣,也有請工 人搭設後面的鐵皮屋,然後把一些設備移過來也都是需要 花錢,新竹市○○區○○街0○0號,也是我承租,林永富幫我 當保證人,這裡也是用被告所投資種大麻的錢再去新設的 廠房,被告沒有去過新竹市○○區○○街0○0號,我們被破獲 的大麻工廠,無論是○○區○○路00段00號或新竹市○○區○○街 0○0號,所有的資金來源全都是被告給我的那500萬元,在 本案發生前,我有跟被告借過錢,我跟被告借錢當時,就
是在那時候有跟被告買上銀光電股票之後,就是因為時間 很久了一直都沒有上興櫃,所以說有時候我沒錢就會跟被 告借,總共借過多少我也不太清楚了,但是從頭到尾被告 所給我的錢就跟我當初買股票的錢差不多,就是我跟被告 借錢,但是時間到了我無力償還的時候,我就會將股票轉 回去給被告,數額大概兩、三百萬元,大概105年至109年 這段期間內;本案發生前,我是做地下室土方開挖的工作 ,不是土木工程,是剩餘土石方的清運及處理,我跟陳銘 芳約見面的時候,陳銘芳就知道我的來意了,因為被告有 先跟他父親陳銘芳說過我是要來借錢的,所以我去的時候 ,陳銘芳就問我工程方面的事情,我有跟陳銘芳說我現在 有申辦一家新的公司,最近過完年後會有一場土方開挖, 做土方需要用到資金,陳銘芳後來有請我寫一張契約給他 之後陳銘芳就匯款100萬元,我跟陳銘芳講這些話,就是 我有先跟被告…被告有先跟我說怎麼跟他父親講,也不是 我要詐騙陳銘芳這些錢,被告也沒有教我,就是說利用我 目前…(改稱)也不是利用,就是說以我目前的職業來跟 他爸調這個錢,但實際上這個錢一樣是用來投資我這邊種 植大麻使用,被告沒有教我,也不是我自己想的,就是用 我目前的職業,這樣陳銘芳才會拿錢出來,原本是都不用 講,但是陳銘芳約見面時說有一些問題要問我,所以我就 變成才需要這樣講;我有跟呂欣怡見面過,但幾乎都沒有 看過呂欣怡正面,所以我也不知道呂欣怡到底長怎樣,因 為事情發生前我有時候會去找被告,有時會和被告去載呂 欣怡,呂欣怡都是坐後座、從後座上車,那因為人家的女 性朋友我也不好意思去正面看人家,所以我幾乎不知道呂 欣怡長得怎樣子,呂欣怡所匯款的100萬元,剛開始我沒 有跟呂欣怡提過,後來就是有一陣子了,呂欣怡有在催被 告錢的部分,我有打LINE跟被告說錢我會處理、請放心, 然後被告也是要給呂欣怡看一下、讓呂欣怡安心,因為這 個錢不管是呂欣怡或被告的爸爸陳銘芳,他們所匯款過來 的錢,其實我跟被告都知道是要用在什麼用途,所以他們 跟被告施加壓力,所以我必須要這樣做,才不會讓被告這 邊背負他們的壓力,所以我才會這樣說,講難聽一點,這 個錢就是如果有出售、有賺錢才會還,因為這個錢本來就 是投資在栽種大麻上面;原本我去林口時是跟他講1公斤 大麻是10萬元,就是有聽人講過,也有問一些行情,但是 後來沒有到那麼高,金額的部分才會改來改去,因為我跟 被告也是好朋友,所以事情一發生的時候,基於我的立場 ,被告也有家庭,然後原本我也想說不要把被告拖下水,
後來在看守所期間也想清楚了,就是事情怎麼發生的就據 實陳述,不要有任何隱瞞,台中的廠房大約在109年9月間 租的,正確日期我有點忘記,當時是林永富去承租的,我 承租完後,有跟被告說在台中,但沒有跟被告說確切位置 ,在台中看廠房之前,被告沒有跟我聯絡說要看地點,台 中看廠房這次,是因為被告都知道我在台中,所以被告有 去台中時就有打電話給我,問我在哪,這次算是臨時打電 話給我的,沒有事先約,當時是晚上、沒有電,手電筒進 去照,抽風設備的管線都排列在地上,因為被檢舉所以就 拆起來放在地上,現況也是有裝潢,現場有冷氣設備、抽 風設備,而燈具在倉庫裡,外面有隔了一個辦公室,大致 上就這樣,因為裡面也沒什麼東西好看,後來就到外面石 桌,因為我當時有開手電筒的照明,所以剛剛我講的那些 器具及設備都看得到,實際上可以看到;搬到新竹廠房之 後,我沒有跟被告說在新竹何處,我跟被告說在苗栗,因 為我想說不要讓被告知道確切的位置比較好,因為有進去 廠房裡面看或者幫忙的話,是蠻危險的事情,所以我才會 這樣建議,台中看廠房那次,是因為時間到了,錢花在哪 裡用在哪裡我應該讓被告知道,我沒有私吞他的錢,而是 有用在設備方面,新竹方面因為那些設備在台中那邊都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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