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20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宥緯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律師
蔣子謙律師
洪維駿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34號中華民國112
年6月8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宥緯羈押期間,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宥緯(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5條第3項 、第9條之意圖販賣而混和二種以上毒品之持有第三級毒品 罪、藥事法第83條第2項之轉讓禁藥致人於死罪,犯罪嫌疑 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 將於112年11月23日屆滿。
二、茲本院於112年11月6日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11月2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主筆)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