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9號
原 告 蔡正成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
被 告 李綵容
訴訟代理人 蔡茗茗
被 告 陳丁山
蔡振興 住○○市○○區○○里○○○道○段0
號0樓(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聲請對被告蔡振興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玫燕